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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票据是一种有价证券。票据权利根据记载于票据上的实质内容所定,因此票据权利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天然的、无可分割的关系。然而,一旦持票人丧失票据而成为失票人,那么,就失票人而言,虽说他依然是该票据的真实权利人,却会跌入一个进退两难的窘迫境地。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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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挂失止讨的程产我国票据法规定的失票救济方法之一的挂失止付,是指票据丧失后,失票人将票据丧失的情况告知付款人,并请求付款人在止付有效期间内对挂失的票据不手付款,从而暂时保全失票人的票据权利,防止他人冒领失票票据款项的一种制度产挂失止付必须遵守如下法律程序:l、由失票人依法为挂失止付通知所谓挂失止付通知是指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将该项事实用书面形式通知有关的票据付款人,并请求其停止支付有关票据款项的行为。(1)关于挂失止付人。依照我国票据法第15杂的规定,票据丧失后,凡失票人都可成为挂失止付人。但对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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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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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的效力与票据善意取得之间的关系——从中、日票据法比较的角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上的权利是通过票据来反映的,所以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持有票据为前提。但是,一旦票据因遗失、失窃等原因去向不明时,失票人就无法行使权利。为了让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害,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支付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在公示催告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2款规定公示催告期间票据不得转让,由此引发了失票人和善意取得者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公示催告制度在着重保护失票人的同时,又该如何保护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不受损害,对此问题,从中、日学者不同的观点、立场出发积极开展了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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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价证券是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票据,行使或处分该证券所表彰的权利必须以占有该证券为必要,虽然大多数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但流通性却不是有价证券的共通要素。印花税票、邮票、车船票等票据,以及支付用电磁记录物宜认定为有价证券,而支付用磁卡的电磁记录不宜认定为有价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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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得以行使的法定期限,本文旨在探讨票据权利因过时效而丧失后票据权利人仍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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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挂失止付制度是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丧失后的救济方法之一,也是我国传统商事活动的一种习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谓“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一般认为: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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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是以支付一定金额为基本效能,可以转让流通的有价证券。其主要种类有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是随着商业的发展而逐渐地被广泛利用的。 票据是有价证券,这是它的首要特征。票据代表着一定的货币,在票面上载明一定的金额,并具有一定的格式后,持票人就可以按照票面指定的日期向发票人或指定的付款人支取款项。在这里,票据所表示的权利和票据就有不可分离的关系,权利和票据完全溶合在一起了。当票据一经作成并经过交付,就创设了付给一定金额的请求权,而要行使票据上的权利,又必须以出示该票据为要件。否则票据债务人有权拒绝,并且不负延迟的责任。从上可以得出,票据代表着给付一定金额的请求权,是有价证券,而这种票据权利的行使又与票据的占有密不可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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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票救济制度涉及到票据丧失补救问题。本文阐述了该项制度的基本概念,通过与英、法、德三国的失票救济制度对比,分析了我国现行票据立法上失票救济制度的弊端,并且在区分票据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两种情形下,对我国失票救济制度进行了具体考量。对完善我国失票救济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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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付款诉讼制度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旦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失去票据的时候,失票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为了使失票人免受这种利益损失,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挂失止付、公示催告以及请求付款诉讼三种补救措施。其中,请求付款诉讼这一制度是从英美法体系中移植我国的。可是,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很好的普及,原因何在?它与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如何?等等,将以请求付款诉讼制度为中心展开各种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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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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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权利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二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在票据质押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票据所表彰的权利的质押,而忽视票据本身作为物的质押担保。作为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脱离了证券的载体物,将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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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93,(2)
一、票据丧失的救济及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市场经济的高度发展,要求流通领域更加广泛,流通的内容更加多样化,流通的手段也更加灵活。这样,票据制度就在我国飞速发展起来。票据在我国经济建设中适用范围日益广泛,发挥着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重要作用。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常常由于各种原因,发生票据丧失的情况。所谓票据丧失,是指票据持有人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包括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指票据的毁灭、被焚、毁损等;后者指票据的遗失、盗窃等,即票据非依占有人的意志而失去占有。票据一旦丧失,权利人就无法行使票据权利,而且票款有被人冒领的可能,危及权利人的权利。所以,各国票据法都规定了票据丧失的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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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是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全部权利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而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种转让使得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因为这些原因关系都和对价有关,亦可称之为对价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接受票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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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11):41-44
人民法院就票据作出的除权判决系对权利的重新确认,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使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人从票据中分离出来,公示催告申请人即有权依据除权判决请求票据付款人付款。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行使基础合同履行中的债务抵销权,并不损害基础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