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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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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新刑法设立的一个罪名。刑法设立这一罪名对于打击行政枉法裁判行为意义深远。但对于这一犯罪需要从根本上加以预防,以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审判。作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2.
枉法仲裁罪的设立是有利有弊、且基本上利大于弊的,但利弊之争并非问题的关键所在.关于枉法仲裁罪的争议,最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仲裁的性质上.运用仲裁性质的两分法,可发现仲裁责任属于仲裁的外部关系、应主要从司法性来考量.仲裁的外部关系及其司法性,决定了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其本身是合理的.运用比较法可发现,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并非是对尊重仲裁的国际惯例的违背,相反,这是在贯彻这一原则性的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和需要所采取的合理的具体措施.枉法仲裁罪的设立在短期内仅有较小的消极影响,而从长远来看,枉法仲裁罪的存在不会对中国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带来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3.
仲裁员法律责任之检讨(上)——兼评“枉法仲裁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仲裁员的法律责任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问题,学者们对这些问题的观点分歧较大,不能形成定论,而我国《仲裁法》对此也无明确规定。最近,在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有关于枉法仲裁罪的规定。此规定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形成为相互对立的两种观点。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此修正案。仲裁的本质特征在于其契约性,仲裁机构是民间性的事业单位法人,仲裁员的行为是私人裁判行为,所以仲裁员对其不当仲裁行为应只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而不应该承担行政责任,更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不应用《刑法》规制仲裁。  相似文献   

4.
本文首先从整体介绍了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浅析了枉法裁判罪中一些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的问题,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5.
本文首先从整体介绍了枉法裁判罪的构成要件,然后浅析了枉法裁判罪中一些值得我们注意和重视的问题,以利于司法实践操作.  相似文献   

6.
商事仲裁视野下的枉法裁决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六)>,规定了枉法裁决罪.该条文具有规范仲裁活动、维护仲裁市场、推进仲裁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其在内容和影响上均存在诸多值得置疑之处.其内容,在主体方面,存在主体范围不明确、主体定性与<仲裁法>冲突、共同犯罪时可能推导出不合情理结论的问题;在客观要件方面,存在条文措辞有误、与有关立法存在逻辑矛盾、与国际法原则存在冲突、不符合仲裁法律适用原则和趋势、无法协调与合意裁决关系的问题.其影响,存在引起法院监督权小当扩张,动摇仲裁基础;变相赋予法院实体审查权,导致我国违背国际条约义务;缺乏科学性,破坏仲裁市场;错误定性,危害我国仲裁声誉的不良影响.为保证和推进仲裁的健康发展,应从仲裁刑事责任、仲裁民事责任、仲裁行业规范三方面入手,构建完整有效的仲裁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7.
由于“执行难”的普遍存在,且调解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对 其进行恰当地定罪处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及权威无疑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依照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和犯罪化的理论,提出修改《刑法》,增设拒不执行调解罪。  相似文献   

8.
由于"执行难"的普遍存在,且调解案件占有相当比例,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行为进行恰当地定罪处罚,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及权威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依照法律及相关的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和犯罪化的理论,提出宜修改<刑法>,增设拒不执行调解罪.  相似文献   

9.
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枉法裁决罪"再次引发了对仲裁员责任制度的探讨。结合"枉法裁决罪"条款,从法理的角度研究仲裁员责任制度,对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仲裁员责任制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0.
本文在提出职务犯罪中的基本注意义务概念的基础上,提出认定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中的故意,应该以是否违反审判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作为界限。而审判人员的基本注意义务,是要求审判人员的裁判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或是司法职业本身要求的最低的认识能力和注意程序。并以此为标准,具体分析了几类常见的枉法裁判行为。  相似文献   

11.
12.
《刑法修正案(六)》增加的枉法仲裁罪引起诸多争议。为求更接近真理的见解,本文致力于以问题的认识或建构为重心,展开开放性的讨论和思考,跨越既有的学科划分标准对我们认识具体问题所设置的反认知的屏障,从而寻求一种在超越学科意义上的开放性的见地。是故,文章依次作了以下尝试与努力:从控制社会工具的宏观方面审视法律及其界限,从最后制裁力量的微观角度思量刑法及其谦抑追求,对私正义体系的商事仲裁予以语境考察,对刑法情结与刑法路径依赖予以文化检讨,从而得出判断:专设枉法仲裁罪之罪名,刑法不适当地介入了商事仲裁。  相似文献   

13.
枉法仲裁罪批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六修正案"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该罪名的适用范围及其含义存在严重分歧,有关规定可操作性差。"枉法"一词不应该作为法律用语在法律条文中出现。枉法裁决罪是立法过剩的产物,其规定必将成为一纸空文。枉法裁决罪的问题,归根结底是仲裁观问题,是对仲裁不信任的体现,抹杀了仲裁的特性,对国际仲裁损害尤大,应予取消。错误的判裁如产生社会危害性,刑法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足可调整。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条规定的罪名,是枉法裁决罪,而非枉法仲裁罪,称为枉法仲裁罪易致误解,并极易扩大修正案确定的适用范围。基于仲裁与诉讼的诸多不同,在枉法裁决罪的认定和适用上,不能简单地参照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标准,而应在协调与仲裁立法(含《仲裁法》、《民事诉讼法》)及国际公约内容内在逻辑一致性的基础上,从严把握枉法裁决罪的犯罪构成及定案标准。  相似文献   

15.
仲裁的性质、枉法仲裁的社会危害性、设立该罪对仲裁业的影响等因素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问题没有必然联系,不能作为论证枉法仲裁应否入罪的理由。对于枉法仲裁的犯罪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立法背后各种政治力量的博弈,此外还要考虑社会危害性、刑罚的预防功能以及立法平等原则等因素。对于枉法仲裁罪的罪状应予修改,应取消"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仲裁责任制度经历了不断延伸与变更的历史过程,即仲裁契约责任--法律责任--豁免责任--有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流转形态.从仲裁责任的演进和不断修正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仲裁行为以契约性基础特质作为其存在基础;其二,仲裁行为倡导"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价值选择,为刑事责任的确立预留了空间.因此,结合以上理论基点透视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既要承认其刑事责任确立的客观性,又要探究契合仲裁行为自身契约性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枉法仲裁罪的追诉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设立非纯正的亲告罪应是反思之后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7.
仲裁责任制度经历了不断延伸与变更的历史过程,即仲裁契约责任——法律责任——豁免责任——有限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流转形态。从仲裁责任的演进和不断修正中可以得出两点结论:其一,仲裁行为以契约性基础特质作为其存在基础;其二,仲裁行为倡导“公正优先,兼顾效益”的价值选择,为刑事责任的确立预留了空间。因此,结合以上理论基点透视刑法修正案中的枉法仲裁罪,既要承认其刑事责任确立的客观性,又要探究契合仲裁行为自身契约性的运行机制。然而。由于枉法仲裁罪的追诉方式在理论与实践上存在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设立非纯正的亲告罪应是反思之后的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18.
菅人 《检察风云》2013,(7):19-21
这是一桩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挂牌督办的法官枉法裁判犯罪大案: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王静、审判员刘彦礼等人收受140多万元"好处费"后,与律师相互勾结,利用假原告、假被告、假事实、假证据,演出一系列假审判闹剧,制造18个"中国驰名商标"。在此期间,他们还将140多万元"好处费"的90多万元坐支,23万元挪用于个人营利,13万元私分。就是这样一桩影响恶劣、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大案,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对于徇私枉法罪中“明知”的理解存在较大分歧,多数人认为“明知”必须以原案确实构成犯罪,且已被法院判处刑罚为前提,否则,“明知”有罪的徇私枉法罪无法成立。笔者认为,这种观点的实质是规避法律。其理由是: 一、“明知”原案构成犯罪,是徇私枉法罪主体直接故意犯罪时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原案构成犯罪是实体处理结果,需要完成一定的诉讼程序。由于证据、立法诉讼环节等方面的原因,“明知”的有罪行为有时也可能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告终。因此,徇私枉法罪的认定只要有“明知”有罪的认识和具体的杠  相似文献   

20.
论枉法犯罪的修改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徇私”、“徇情”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民事、行政诉讼中的枉法行为需以“情节严重”作为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不但显得不平衡,而且为枉法者开脱了责任,而增加了认定犯罪的难度。另外,将枉法行为分为三个领域四个罪名加以规定,显得过于繁琐,而对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规定得过于具体,对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不利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制建设。建议将所有的枉法行为都按一个罪论处,罪名就定为“枉法罪”,并删除“徇私”、“徇情”和“情节严重”的限制条件,精简执行活动中的枉法行为的规定,再将仲裁活动中的枉法行为也纳入犯罪的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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