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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7,(7)
为了加强对派驻县监察室的领导,进一步开展驻在县的监督检查工作,切实起到省、县领导的助手作用,兹根据第6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并经山西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将山西省监察厅派驻县监察室由过去山西省监察厅的垂直领导关系改为由山西省监察厅和派驻县人民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关系。领导关系改变后,派驻县监察室仍属山西省监察厅建制,不作为县人民委员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它的职责范围仍旧按(56)省政祺字第922号"关于派驻县监察室若干工作问题的通知"中的规定执行,其名称、编制(具体编制数字,按山西省编制委员会通知执行)印章等也同样按以前规定执行。今后省监察厅对监察室的领导,主要是:在省人民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监察部与省人民委员会的指示,结合我省全面情况,原则地提出监察工作的方针与重点,加强监察业务领导,交流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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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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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省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运动,自七月二十二日全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开展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运动的决议」、中共江西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开展增产节约生产救灾运动的指示以来,全省各级党、政领导机关都采取了紧急措施,建立了增产节约生产救灾委员会组织,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制订了具体的增产计划,组织和动员了大批干部来贯彻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省委、省府的指示,并已取得了初步的成绩。这个期间,全省各阶层人民,根据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号召和省委、省府的指示,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坚强领导下,已经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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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宪法、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和几年来选举工作的实践经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和补充: 一、第六条增加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二、第七条第二款中“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三、第九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1、“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三百五十名,省、自治区每十五万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直辖市每二万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一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千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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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省县、市人民检察院对1956年召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的检查材料来看,我省县、市人民委员会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是重视的,认真贯彻执行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89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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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中文版)》1980,(Z1)
(一)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是:全国分为省、县(市)和人民公社(或镇)三级。北京、上海和天津三个市,由中央直辖,其地位与省同。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辖区大小,设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区的地位与省同,自治县的地位与县同,自治州的地位介于省、县之间。 (二)省、县、镇各设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各级人民政府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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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报》1956,(3)
随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各级人民委员会的成立,我国人民民主生活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要求政府工作必须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吸收群众参加政权的管理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省人民委员会"关于省、市、县人民委员会联系代表试行办法",我市规定了市长每月十五日接待市人民代表的制度,从一九五五年三月份起正式执行。到年底,共接待过十次,会见代表一七七人(次)。代表阶层极为广泛,计有国营、地方国营企业的职工、私营工商业店员、效区农民、市民、学生、财贸和文教工作者、街道干部、工商界、宗教界人士和少数民族等。十个月中,代表向市长反映的情况与提出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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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决定自2019年10月27日起施行。栗战书委员长在会议讲话中指出,依法作出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决定,明确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程序和备案审查等内容,保证各级监察机关更好执行和适用监察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