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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1,(3)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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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4)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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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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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香港互涉离婚案件管辖权的冲突与解决,直接关系到内地与香港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关系到内地与香港的司法合作。而由于内地未有离婚管辖权冲突规则的安排,导致了两地相互承认与执行离婚判决的困难。借鉴国际私法管辖权冲突的实践规则,本文提出了承认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最先诉法院受理原则等解决两地离婚案件管辖权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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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受理一起李××(女)诉陈x×(男)离婚上诉案件。该案在一审法院宣告判决时,双方对财产的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一审法院做工作,双方申请撤回上诉,原审法院准许撤诉。后来,女方左思右想还是不服判决,仍坚持上诉,于是原审法院下达书面裁定,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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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1)
为正确执行我国加入的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称纽约公约),现对人民法院依照纽约公约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仲裁裁决的,预收人民币500元。 二、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依申请执行的金额或标的价额预收执行费。如人民法院最终决定仅承认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在扣除本规定第一条所列费用后,其余退还申请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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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各国法律存在差异,只要各国在对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承认这一问题上未签订一致的条约,那么各国就都要面对和解决如何去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和裁定的问题。内国立法上应尽可能地使外国的离婚判决和裁定在内国得以承认,这一原则正逐渐成为国际上的一种潮流和趋势。本文分析了中德两国对国际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并对外国已生效的离婚判决在本国能否获得承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通过比较研究,以期找出各自的利弊得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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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 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6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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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离婚,商量办,千万别去找法院”,社会上流传着这样一句顺口溜。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那么到法院离婚为什么会成为当事人生畏的事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的转变,离婚已不再是“掉价”的事了,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正逐年上升。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致使起诉到法院的离婚案件多出现“一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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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执行难,而离婚案件中,确认子女归谁抚养判决的执行更难。在离婚案件中,常常碰到这样的情况:法院依法将未成年子女判由甲方抚养,乙方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虽经多方工作,乙方不但不将子女交由甲方抚养,反而将子女转移、隐藏起来,甚至扬言“宁死也不给”。而甲方向法院申请执行,非要抚养子女不可,并声称“拼命也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能否根据甲方的申请,强制乙方将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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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在六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第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仍然判决不准离婚。但双方仍无和好迹象,一方又要起诉离婚。这个时间应从第一审法院判决的时间算起,还是从第二审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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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2003…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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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段时间 ,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时 ,一些当事人不时提出“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 ,当事人一方是否要重新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的问题 ,并反映有人民法院向他们收取了再审的诉讼费用。据调查 ,确实有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的再审案件 ,审判机关令一方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的事实 ,其依据是199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 ,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 ,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 ,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