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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票据抗辩的限制是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债务人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不得抗辩的限制。实践中,滥用抗辩权的情况比较突出,票据债权人的权利因为债务人的抗辩的事件时有发生,因此对票据的抗辩进行限制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又逐渐出现了机械地适用票据无因性原则,无原则地保护持票人利益的倾向,所以正确理解和把握票据抗辩限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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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的理论基础建立于票据的流通性的要求、票据的无因性和独立性、以及票据的权利外观主义。本文在票据抗辩限制只限于人的抗辩前提下,对几种错误归类于物的抗辩中的情形进行了抗辩限制分析;最后分析了抗辩限制的两个例外,并分别提出应该注意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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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流通性贯穿于整个票据制度中,所以票据流通性乃是票据制度的灵魂。票据流通的基础是票据无因性,而票据流通性的实现还依赖于人的抗辩限制和票据善意取得这两大制度的有力支撑。因此,票据流通性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围绕票据无因性、人的抗辩限制以及票据善意取得这三个方面展开。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恰如飞机的发动机和双翼,缺一不可,其中票据无因性犹如飞机的发动机,它解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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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采票据行为相对无因性立法模式的国家,票据关系的直接前后手之间可以援引基础关系上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达到阻碍或消灭票据权利的效果。但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对通过区分法律规范之性质,从而否定无因性例外规则在直接前后手之间适用的动向。在法律规定明确且得到一贯适用的现状下,票据行为无因性被突破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合理的抗辩理由认定对其适用作出限制,才是一条更为妥当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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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在商事领域中具有高度的流通性,为保障其流通,票据法在制度设计上给予无因性,票据抗辩切断的保护措施。票据法保护持票人的信赖利益,在没有信赖利益可言的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抗辩之。文章就票据法抗辩制度与民法抗辩制度的区别来比较分析票据抗辩的特殊性,从间接恶意抗辩与知情抗辩的区别来比较分析适用票据抗辩的限制与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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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作为一种无因证券,已为世界各国票据法所公认,我国票据法亦以无因性理论为基础构筑了各项法律制度,包括票据的抗辩限制。所谓票据抗辩,是票据债务人基于合法的事实或理由对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予以拒绝的行为。而所谓票据抗辩限制,又称作抗辩切断,是指“在就某一票据权利存在着对人抗辩事由的场合,当该票据权利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进行转让时,该抗辩事由不随之而转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之对抗后手票据权利人。”对于票据抗辩限制的界定,学界与司法实践界多有争议,本文拟对相关内容加以分析,以求教于大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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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的正式实施,使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法可依。但在票据抗辩问题上,由于法条规定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对于票据抗辩的保护、限制范围及有关问题把握不一。本文试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一、票据抗辩的保护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提出某种合法事由。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票据纠纷主要是由于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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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是各国票据法普遍的共同做法,票据抗辩限制是为了保护善意持票人,维护票据流通的安全性和及时性,票据抗辩反限制是票据抗辩限制适用的例外情况。本文结合我国《票据法》,简要分析了我国票据抗辩限制与反限制的相关规定以及有待完善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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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于德国票据法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是票据流通性的灵魂之所在。由于票据交易风险的存在,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无论从经济效益还是社会价值方面,票据无因性制度都是具有积极作用的。票据无因性在经济上符合帕累托最优状态的同时将票据法的立法角度从个人本位上升到社会本位。但遗憾的是,我国的票据立法对于是否坚持票据无因性的态度是模糊不清的,极大限制了票据的流通性功能,同时造成了我国票据司法实践上的混乱。我国票据立法迫切地需要寻找一条将其完善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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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不当得利的返还与抗辩——兼论票据的无因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的不当得利返还是指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返还 ,其功能与其他类型的不当得利一样 ,均在于回复无法律上原因的财产变动。只有承认票据的无因性才有发生以票据债权为客体的不当得利的可能性。票据无因性的效力也适用于基础关系直接当事人之间。当基础关系存在永久性抗辩事由时 ,直接关系人可以透过不当得利来主张抗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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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国际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票据法理论中,票据无因性应当是绝对的,不受任何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而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原则已在我国票据立法中被突破,成为中国票据法的特色。本文从票据法相关理论和票据法司法实践的双重角度,对票据无因性的性质以及票据无因性给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带来的困惑进行分析,从而阐述作者对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再认识。票据无因性是票据的一个整体的独特性质,其包含了票据无因性的绝对性与相对性两部分。在通常情况下,应当将票据的无因性作为票据立法和票据法律适用的普遍原则,同时将其相对性作为例外情形。而正确适用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的前提条件是:在票据尚未转让的情况下,票据纠纷的当事人是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当事人;在票据业经转让的情况下,票据基础关系的当事人是票据关系中直接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即票据背书的直接前手和后手,也就是说,票据无因性中的例外情形,仅应适用于票据关系当事人与票据基础关系的直接债权债务人相互重合的情况。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票据经济职能的充分发挥和顺利实现,同时也才能有效地保护票据上最基本最直接权利人在票据关系及其基础关系中所共同拥有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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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一、关于票据无因性和票据无因性原则 (一)票据无因性 票据无因性,是对票据行为外在无因性和票据行为内在无因性的统称。[1]所谓票据行为的外在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的效力独立存在,持票人不负给付原因之举证责任,其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权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而无须证明自己及前手取得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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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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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票据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部分条款体现了无因性,而部分条款又否定了无因性,如规定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无因性在立法上的模糊阻碍了票据的流通和创新。故建议立法在完善信用制度,确认票据无因性,并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以提高票据在经济实践中的流通与应用效率,为国民经济更好地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