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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对于同种数罪应否并罚 <刑法>第69条巾所谓的"一人犯数罪"是仅指数个性质不同的犯罪即异种数罪,还是也包括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即同种数罪?也即对于同种数罪足否应实行并罚的问题.对此,理论界有不同的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对一人所犯同种数罪无须并罚,只按一罪酌情从重处罚即可;①有的认为,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并未限定只适用于异种数罪,因此,对于同种数罪当然应实行并罚②;有的认为,对于同种数罪是否实行并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以能否达到罪刑相适应为标准,决定对具体的同种数罪足否实行并罚,即:当能够达到罪刑相适应时,对于同种数罪无须并罚,相反,则应实行并罚③.  相似文献   

2.
陈派义 《法制与社会》2011,(29):102-102
想象竞舍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其犯罪结果侵害两个或两个以上权益,触犯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想象竞合是一种与其他犯罪形态有显著区别的犯罪形态。想象竞舍不同于单纯的一罪,也与实际的数罪有所区别。想象竞合与单纯的一罪区别在于它实际危害了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想象竞合与实际的数罪的区别在于它只有一个行为,缺乏构成数罪的全部和完备的要件。  相似文献   

3.
胡同春 《人民检察》2012,(11):65-67
同种数罪,即相同罪名的数罪,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均符合同一基本犯罪构成,但连续犯等特殊罪数形态除外的情况。同种数罪的处罚分三种情况:一是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的处罚;二是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的处罚;三是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同种新罪时的处罚。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和再犯同种新罪的处罚,较少存在争议,即都主张对这两种情况实行数罪并罚;但对于法院判决生效前一人犯有并被发现同种数罪时应如何处罚,在认识上却  相似文献   

4.
一个罪犯多次犯有同种罪,例如多次强奸、多次盗窃等等,是否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刑法理论上长期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现在各地做法很不一致,有的按数罪并罚原则处理,有的按一罪从重处罚。因此,有必要对这个问题展开讨论,以求得统一。大家知道,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符合犯罪构成的诸要件。犯罪构成是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因此,如果犯罪分子以一个罪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一个单一罪;如果犯罪分子以二个以上的罪过,实施二个以上的行为,符合二个以上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数罪,既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不同的罪名(即不同种的数罪),也可以是触犯二个以上相同的罪名(即同种的数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颁布以后,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成立数个犯罪构成的牵连犯,在“牵连犯罪从一重罪处罚”的刑罚理论支配下,是不适用数罪并罚的。这种理论认为:牵连犯从犯罪表现形式上看是属于数罪,但这种数罪不是各自独立和彼此无关的犯罪,而是彼此联系着的,具有内在的牵连关系;犯罪人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只有一个,此罪的犯罪行为是为彼罪服务的,故不应按数罪并罚处罚,而是按  相似文献   

6.
现行关于数据刑法体系的探讨执着于从立法论上设计一套周延的数据罪名体系,在研究方向上误入歧途。数据法益具有本体和功能的二元结构,数据犯罪包括数据本体犯罪和数据功能犯罪两大体系。数据功能犯罪体系具有开放性,总是随着数据不法行为的发展而变化,难以周延。数据刑法的重心在于数据功能犯罪体系,应通过解释论之方法,从数据作为手段、数据作为对象、数据作为结果三个维度持续实现对数据不法行为的功能性关联,不断根据数据不法行为的发展而认定与之相应的数据功能犯罪。对撞库、网络爬虫、外挂、流量劫持等数据不法行为的定性,除了认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等数据本体犯罪,还应认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盗窃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等数据功能犯罪。单一数据不法行为触犯数据本体罪名与数据功能罪名的场合,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断但应作数罪宣告;复数数据不法行为触犯数据本体罪名与数据功能罪名的场合,数据功能犯罪的特定实害无法吸收数据本体犯罪的多元危险,属于实质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7.
论同种数罪应当并罚贾莲君同种数罪应否实行并罚,我国理论界一直有争议."肯定说"认为,同种数罪也是数罪,我国刑法第64条只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并罚,并未局限于异种数罪,因而对同种数罪不并罚于法无据;而且对同种数罪以一罪论处,会导致罚不当罪。"否定说"...  相似文献   

8.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9.
想像竞合犯的理论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小虎 《法律科学》2005,23(4):75-82
想像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事实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罪名的犯罪形态。其基本特征为:想像的犯罪竞合,实质的、裁判的一罪;基于单一或复合罪过的一个事实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罪名的具体犯罪。想像竞合犯不同于规范竞合与结果加重犯。想像竞合犯一个事实行为的重复性,强调的是事实行为在数罪评价中的整体重复,包括准整体重复。打击错误原则上可以视为想像竞合犯的情形。对于想像竞合犯从一重处断。  相似文献   

10.
侯智 《天津检察》2006,(2):12-12,11
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发犯罪之一,该罪名的主客观表现都很复杂,因此,理论与实践中在认定一罪与数罪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和分岐。  相似文献   

11.
反复实施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支配下,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危害行为,数次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该类行为与不同的故意结合可能形成不同的犯罪形态在同一或概括的故意下,反复实施的犯罪行为形成连续犯,应该从一重罪从重处断;在实施某一犯罪的犯意倾向支配下,反复的危害行为形成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按相应的法定刑处罚;在单一犯意支配下,为完成犯罪而反复实施无独立评价意义的危害行为形成接续犯,是实质一罪,依相应的法定刑处罚;同种数罪虽具有反复危害行为的特征,但只是与上述犯罪形态具有相对照的意义,应该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12.
想象竞合犯只是形式上构成数个罪名,因其仅有一个犯罪行为与实质数罪性质明显不同。虽形式上造成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故其并非真正的数罪,只是想象的数罪,实则为一罪。本文就想象竞合犯的本质、要件、分类、处罚原则以及它与法条竞合犯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3.
从绑架罪看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建英 《河北法学》2001,19(4):66-67
结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结合而成一种新罪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1.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的结合。所谓独立的具体犯罪,是指数个行为均为刑法分则规定的罪名不同的犯罪。2.必须是数个独立的具体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3.数罪的结合基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至于规定的方式,可以是明文规定,即明示的结合犯,也可以是默示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应当按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不得数罪并罚。 刑法总则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相似文献   

14.
多次行为的理论定性与立法存疑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张小虎 《法学杂志》2006,27(3):29-30
刑法多次行为的各别行为,表现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实行行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犯罪既遂行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实行行为或犯罪既遂行为。按照罪数形态理论,多次行为原本属于同种数罪或者连续犯或者数个违法行为,而刑法立法将之作为一罪的基本犯罪构成或者加重犯罪构成处置,这种立法模式不尽合理。  相似文献   

15.
“同时犯”是关于罪数(竞合)的规定。以犯罪成立条件作为罪数判断标准,“同时犯”前款行为与其他犯罪之间,无论在文理上、类型上,还是事实上,都系数罪关系。“同时犯”规定省略了处置理由,导致数罪与处置规则之间衔接不畅。应确立“先犯罪构成,再犯罪构成关系”的罪数(竞合)规则。数罪并罚的处置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毫无重合;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部分重合,包括构成要件行为重叠与构成要件法益重叠。从一重罪处罚的理由是犯罪成立条件之完整重合,但有犯罪成立条件部分重合的情形,此时,司法上应当在从一重罪处罚基础上适当从重。能够与帮信罪“同时构成”的“其他犯罪”,只能是刑法分则中以提供行为作为构成要件行为类型的罪名,不包括关联犯罪共犯罪名。  相似文献   

16.
《法学》一九八二年第十期刊登罗平同志写的《同名数罪,毋须并罚》一文,从立法、司法及同种数罪的一些特征三方面进行论述。提出在判决宣告前,对同种数罪以不并罚为宜的主张。总的看,有一定的道理,但某些方面,还可以研究。在此,我提出一些不同看法。一、同种数罪的认定首先,应弄清什么是数罪的问题。所谓数罪,即行为人之不法行为  相似文献   

17.
刑法学上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对于一个犯罪行为,只能认定一个罪名.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其作案手段又构成了其他罪名,只能以触犯一个罪定性.这一学说长期以来为刑法学者所公认,教科书中也是这样写的.这一理论的出发点是如果允许对一个犯罪行为定以数罪并予以数罪并罚,那么将有可能出现对侵犯同样客体的犯罪者,由于犯罪时所  相似文献   

18.
虽然我国现行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想象竞合犯,但理论上普遍承认这种犯罪形态。想象竞合犯的特点是"一行为,数罪过,数结果,触犯数个罪名",因而其本质特征是形式的数罪,实质的一罪。本文指出对于想象竞合犯采取"从一重重处断"原则,更能体现想象竞合的本质,有利于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相似文献   

19.
王永 《人民司法》2023,(2):29-31
<正>【裁判要旨】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分主要有两方面:从形式标准来看,法条竞合的数罪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而想象竞合的数罪则无逻辑关联;从实质标准来看,法条竞合中数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即没有超出一个罪名保护的法益范畴,而想象竞合犯则同时侵犯了数个犯罪保护的不同法益。对于“择一重处”中刑罚轻重的判断,应以犯罪行为所对应刑档的最高刑、最低刑、附加刑的顺序依次进行比较,刑重者为重罪,刑轻者为轻罪。  相似文献   

20.
关于罪数论共性机理之探讨——不同罪数模式下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非价内涵是反映犯罪本质的价值性概念,是构建不同罪数模式的共同思考基础。一罪与数罪的划分必须根据犯罪事实对犯罪本质的表现状况来决定。犯罪非价内涵是由诸多要素通过彼此联系所形成之综合力量所表现的。对犯罪构成标准的运用要通过与犯罪非价内涵状况的联系实现刑法的充分评价,并禁止重复评价。作为刑法评价结果,罪名宣告和刑罚宣告各具独立的功能,应分别对犯罪非价内涵的质与量做出合理反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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