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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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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年12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管理,保障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经营和参与营业性游戏机(包括游艺机,下同)娱乐项目和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社会文化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社文处)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并负责全市营业性游戏机娱乐项目的审批及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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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制定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营业性保龄球馆的管理,保障体育娱乐活动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营业性保龄球馆(房)(以下简称保龄球馆)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和协管部门) 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保龄球馆的主管部门。区、县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卫生、税收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市保龄球协会按照其章程,协助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市保龄球馆的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3.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  相似文献   

4.
(2005年3月23日国务院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7月 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第三条营业性演出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相似文献   

5.
《商务与法律》2005,(3):34-34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5年7月7日签署第439号国务院令,颁布了新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该《条例》共分57条,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进行的修订,主要突出了以下儿方而内容:(1)新条例降低了演出市场准入门槛,取消了原条例中有关非法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经纪机构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成为演出经营主体的规定。允许个体演员独立从事演出活动,允许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在本单位经营的场所内举办组台演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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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营业性演出的管理,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  相似文献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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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非机动车营业性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运输市场秩序,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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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电影发行、放映的管理,促进电影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电影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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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营业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及其搬运装卸、运输服务,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相似文献   

1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营业性演出是指演出的表演者或组织者以获取款、物或广告效益为目的的演出活动,包括以下方式: (一)售票或包场的; (二)支付演出单位或个人演出费的; (三)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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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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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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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保障文化娱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场所: (一)舞厅、卡拉喔凯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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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旅馆、印章刻制、印刷、旧货、音像制品复制等特种行业和下列公共场所: (一)舞厅、卡拉OK厅(包房)、游戏(艺)机房、台球室、游乐场等营业性娱乐场所(以下统称娱乐场所); (二)电影院、剧场、音像制品放映场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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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演出的范围包括音乐、戏剧、舞蹈、杂技、魔术、马戏、曲艺、木偶、皮影、朗诵、民间文艺、模特、服饰等现场文艺表演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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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上海市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 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包括营业性电影发行和非营业性电影发行)的单位,须经国家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电影局批准。 县电影管理站、市农场局电影管理站受市营业性电影发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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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目的)为了加强本市体育场所的管理,发展体育事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场所,是指用于体育训练、比赛和锻炼的体育运动场地、建筑物和固定设施,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所和单位内部使用的非公共体育场所。  相似文献   

19.
第一条为了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活动健康发展,保护上网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经营、使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与互联网联网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营业性场所(包括“网吧”提供的上网服务)。  相似文献   

20.
第一条(依据) 根据《上海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开办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从事文化娱乐经营活动以及对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文化娱乐市场的主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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