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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过当案件的证据实用 防卫过当是指防卫人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实施防卫行为时超过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勇于且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护人民,打击不法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的锐利武器。但是,我国刑法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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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只能构成过失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防卫过当,是刑法中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之一。但是,由于防卫过当本身的复杂性,关于防卫过当犯罪的主观性质(故意还是过失)在司法实践中还缺乏一致的认识,有必要在理论上加以阐明,以保证正确地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我认为,防卫过当行为符合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能构成过失犯罪。按照刑法理论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学说,防卫过当,是防卫人在实行防卫时,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在防卫过当的场合,存在着正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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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防卫行为,它与正当防卫是密切联系的,正当防卫是防卫过当的前提。但防卫过当也有自己的特点,首先,在客观上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损害;其次,在主观上对其结果具有罪过。这两个特点决定了防卫过当行为本质上具有较轻的社会危害性,对不法侵害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防卫人要负刑事责任。因此,如何认定防卫过当行为,对于规范不必要的损害,最大限度地发挥正当防卫的作用,真正实现正当防卫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着重把握立法精神和本旨,结合实际案例,通过对防卫过当的概念及其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防卫过当的构成、主观罪过形式、无过当防卫行为等方面阐述和论证了对防卫过当行为认定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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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理论的短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理论中的防卫意图,对于认定防卫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以及认定防卫过当行为的性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防卫意图这个主观要件已经成为正当防卫理论中的薄弱环节,司法实践也长期忽视防卫意图的评价功能。防卫意图不要说具有重大缺陷,在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时,仍应将防卫意图作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应将防卫意图理解为对意志因素的表达,即指行为人主观上制止不法侵害的愿望或追求。当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若防卫人对此有明确认识,则不成立防卫过当,应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成立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意图的本质决定了防卫过当的行为属性是过失犯罪而非故意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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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限度条件及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做了实质性的修改,它比旧刑法中的要求更宽。在实践中,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认定。根据旧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规定,过失和间接故意都可以是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而新刑法所规定的防卫过当在主观方面只能是间接故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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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区别问题,学界已经研究的比较透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案件却常常伴随着双方互相打斗的行为.被告人是出于防卫意思而反击,还是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而进行斗殴,在界定上是一个难题.笔者拟结合本院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案例,对防卫过当与相互斗殴的区别,以及防卫过当的处罚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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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定正当防卫的司法实践中,防卫限度标准被过于严苛地把握,防卫行为人动辄被认定构成防卫过当,尤其在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场合情况尤甚,以至于形成了正当防卫认定过严而防卫过当认定过宽的司法困境.法官过分倾向于以客观的结果性要素作为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必要限度”规范含义理解上不当认识及裁判者在处理争议敏感案件过程中过分保守是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基于此,克服“唯结果论”的不当做法,澄清“必要限度”的规范含义,树立正确司法理念,保证法官依法独立理性裁判,乃是破解困境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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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刑法对正当防卫限度的放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当防卫的限度问题是正当防卫制度的核心问题,它是区别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新刑法对正当防卫制度作了突破性的立法改革,放宽了正当防卫的限度。我国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根据防卫范围和对防卫限度的要求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要受必要限度和合理限度的制约,防卫行为超过了当防卫允许的合理限度,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则构成防卫过当。特殊正当防卫采取有限制的无限防卫原则,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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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传胜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1999,(4):72-74
现行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现行刑法规定无限防卫权的本意是为了鼓励、支持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①此外,无限防卫权立法化还基于我国社会治安状况不能令人满意的现状。客观地说,立法者的初衷是无可非议的,但其合理性却值得商榷。本文试对此提出质疑,以求教于刑法学界。一、质疑之一:无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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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了《防卫过当案件的认定和处罚》(载《人民司法》1988年第4期,以下简称“防文”)一文,深受启发。但该文中关于“如不法侵害行为刚刚结束,但实际威胁并未完全解除,或者由于防卫人的过于激动、恐惧等心理因素的作用,对不法侵害刚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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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和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情况。正当防卫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的,受到鼓励的行为,而防卫过当则是非法的甚至是犯罪的行为,因此,如何认定和处理防卫过当案件,就成了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刑法理论问题。本文就此谈点粗浅的看法。一、防卫过当的特征防卫过当的特征即其构成的要件,是正确认定防卫过当的前提和关键。防卫过当具有二个特征:一个是行为的防卫性;一个是结果的过当性; 行为的防卫性,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所具有的保护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的自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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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实务认定与反思——基于722份刑事判决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法学》2018,(1):178-193
对于防卫过当的认定,实务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在于:仅以损害结果来认定防卫过当,将防卫过当普遍认定为故意犯罪,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范围较窄,还存在重复评价及间接处罚的问题。对于防卫过当的司法认定,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改善:其一,从事前的角度,以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来界定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其二,重视防卫意识对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影响,在一般情况下将防卫过当认定为过失犯罪。其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期待可能性降低的程度,扩大防卫过当免除处罚的适用;其四,分析各种从重或从轻处罚情节的事实基础和实质根据,避免重复评价和间接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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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与对正当防卫是否必须具备防卫意识(主观的正当化要素)的认识密切关联:如果站在行为无价值的立场,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则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宜确定为过失,其具体罪名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如果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采取防卫意识不要说,则在偶然防卫的场合,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其具体罪名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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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不法理论的框架下,防卫意识仅以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与不法侵害相对抗的事实为必要,因此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不仅包含过失,而且包含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一观点不仅能与刑法关于防卫过当以发生重大损害结果为要件、防卫过当应当减免刑罚以及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具有同一本质等规定保持协调,而且能够合理地解决假想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