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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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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立法应该以常态社会作为立法社会背景,但对应急社会背景下的特殊法律适用规则也应作出原则性规定.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的-般法律效果表现为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免除责任.应急社会背景对地震中部分行为人提出了新类型的作为义务,对地震后特殊行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要求有所提高,并适用特殊损失分担规则.  相似文献   

2.
风险社会的出现及程度日益加深,势必希冀人们更加注重对危险的控制。作为一种侵权法上的作为义务,民事救助义务彰显的扶危济困功能不断增强。目前我国对民事救助义务只是零散式立法,一般性规范尚付阙如,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立法的不足使司法实践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救助案件无所适从,为此需要对民事救助义务进行合理构建。  相似文献   

3.
论企业组织责任——企业责任的一个核心类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侵权法以自然人的不法行为为调整对象。随着工业化的发展,此种个人侵权法已经无法胜任以风险事故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要求,而企业责任成为现代侵权法的核心。企业责任包括企业组织责任、雇主责任和企业危险责任。作为独立侵权形态的企业组织责任的归责原则为客观过失推定,构成要件包括违反组织义务、损害以及二者之间具有因果联系。企业组织义务与社会安全保障义务具有区别。我国未来侵权立法应当规定企业责任、尤其是企业组织责任。  相似文献   

4.
注意义务与大陆法系侵权法的嬗变--以注意义务功能为视点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廖焕国 《法学》2006,(6):28-33,93
注意义务近年来日益受到大陆法系侵权法的重视。它促使侵权法方法论由裁判法学向预防法学、由利益法学向评价法学转变。从注意义务视角来看,侵权归责原则乃有机整体,过错责任和危险责任并非简单对立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仍占据该体系的中心。此外,注意义务有助于传统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完善或更新,有利于全面救济工业危险社会侵权之损害。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立法、司法以及公民守法等均具有重大借鉴和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5.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规范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新近的侵权法草案采用的按份责任亦有不足。笔者分析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结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念,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侵权的第三人课以连带责任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6.
胡岩 《北方法学》2017,11(3):46-56
通过对我国涉及共同饮酒的142个侵权案件的判决理由进行类型化分析发现,根据法院判决对注意义务的认定,可以区分为"危险防范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定附随义务"、"一般注意义务"等。通过在法理上对这些注意义务的来源进行辨析,其均存在一定问题。在与此相关的侵权案件审理中,法官通过扩大注意义务范围对社会交往规则进行调整,以司法政策为导向的过错认定有一定弊端,应当在侵权案件审理中坚持司法克制。  相似文献   

7.
王茵 《法制与社会》2012,(34):159+163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他人所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既是一个侵权法上的新问题,也是一个争议非常大的问题。本文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的具体制度,从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指出了我国安全保障义务规定的不足,并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制度提出了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王辉  包章生 《法治研究》2010,(5):101-105
本文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来源中的判例进行分析,阐述安全保障义务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对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成为法定之义务和作为之义务进行了说明,通过其归责原则来证明安全保障义务系过错责任原则,并从法理上说明进行法律上的规定之必要性,以期进一步提高我国在安全保障义务司法实践活动中公平、正义之目标。  相似文献   

9.
论不作为侵权及其法律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作为侵权是与作为侵权相对应的一种侵权形式。与作为侵权相比,不作为侵权不但有其独特的价值目标和理论基础,而且有其特殊的构成要件和责任规制要求。不作为侵权与一般性民事救助义务密切相联,其司法适用除依赖明确的法律刚性规定之外,还受制于公序良俗、习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软性因素的影响。在我国未来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中,应在广泛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理念和成熟制度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积极引入这一制度。在立法技术上可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对这一制度的适用进行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10.
郑丽清 《北方法学》2012,6(3):20-29
无救助义务是美国传统侵权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由于社会组织结构的精细化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了,容易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局面,如果还任由人们对他人的困境无动于衷可能会造成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加之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越来越小,故美国选择了一条侵权过失责任的改良道路,主张不作为不应该成为被告承担过失责任的障碍。而美国的司法判例和立法经验也告诉我们,一般无救助义务规则正经受两方面的侵蚀:一是扩大特殊救助义务的范围;二是通过制定法律承认一般救助义务。  相似文献   

11.
关于我国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的立法演进"从严到宽"的解读是一种误读。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而己知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的举证困难应在法解释学上通过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理论来化解,而不应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上立法冒进。应借鉴TRIPS协定第34条第1款(b)项的合理精神通过立法明确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阐明义务,同时应合理顾及其商业秘密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解正山 《当代法学》2022,(6):121-132
当公司临近破产或破产不可避免时,公司利益中心将由股东转向债权人,后者成为公司风险的真正承担者。这意味着董事信义义务发生转化。在此情形下,他们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时还应考虑债权人利益。这有助于约束董事机会主义行为、保护债权人。作为立法回应,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多要求董事采取合理措施避免破产或当破产不可避免时及时申请破产,而以英国为代表的英美法则向董事课以不当交易防止义务,且多数立法规定债权人可在董事违反义务时行使间接追索权。比较而言,我国现行法关于董事义务的规范仅在极有限情形下可用于债权人向董事问责。因此,在公司法与破产法共同修改背景下,应考虑就两法交错区域——临近破产公司董事义务及问责制进行协调立法,并主要由破产法具体规定,包括向董事课以类似于欧陆法上的积极作为义务以及怠于履行义务时的侵权责任等。  相似文献   

13.
具有复制和传播功能的技术产品(服务)在便利信息传播的同时,也使他人著作权面临被侵害的现实危险,提供者有义务向使用者进行著作权警示以防止和减少侵权发生.著作权警示义务具有预防侵权发生、平衡利益以及宣传知识产权文化的意义.著作权警示义务的履行以"期待可能和必要"为原则,我国应在立法中规定技术提供者的著作权警示义务.  相似文献   

14.
陈倩 《法制与社会》2013,(11):7-8,23
民法上的注意义务作为判断过失侵权的重要基准。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的注意义务随着经济的崛起、通过形成的注意义务模式也有了不同的发展,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判例法,而后为不同的立法例所接受。  相似文献   

15.
<食品安全法>确立了民事法律规则体系上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及其损害赔偿责任.召回制度是基于公共政策选择而确立的行政管理制度,但其调整的基础关系仍是私领域的交易消费关系.召回的法定作为义务在民法上属于交易安全义务,违反该义务引起民法上的侵权责任是结果责任,与一般的产品侵权责任有联系而又有不同.侵权责任立法中构建召回侵权责任规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16.
综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大致呈现出单独式、专章或专节式、分散式三种立法模式。在立法内容上各国更为侧重确立和保护公民健康权利,对公民健康义务的规定则相对粗疏简略,除医疗服务获得权、知情同意权、隐私权与尊重医务人员及他人的义务、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等部分权利、义务类型没有较大争议之外,各国均保有较大的差异性。我国应当系统整理现有医疗卫生立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将公民健康权利与义务协调规定在未来的民法典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之中,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增设投诉权、病历查阅权和复制权以及爱惜健康、支付医疗费用、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等权利与义务,并对儿童等特殊群体提供特别保护。  相似文献   

17.
医疗侵权以过错为基本归责原则,过错的判断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核心和基础。《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类型,包括医疗活动中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的违反。在理解和适用上,诊疗义务、伦理性义务和组织性义务之违反(过错)分别适用不同的判断基准和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刘一瑶 《行政与法》2012,(7):125-129
在我国,关于董事注意义务的相关规定尚不规范,在公司法相关法律中也没有详细规定,且执法中受到查处的个案也比较少。这种现象与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对规定解读的多样化、查处手段单一等直接相关。本文以新公司法的内容和结构为基础,着眼于"董事注意义务的概念界定"、"董事注意义务的内容和判断标准"、"董事注意义务的民事责任"等内容对董事注意义务进行了分析,并根据近年来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最新发展对董事注意义务的立法完善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9.
《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1款是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责任之规范基础,其设置于该法第6条第1款过错责任一般条款之后是过错责任从一般到具体的规范逻辑范式。侵权法的功能主要为救济与预防,故宜将第37条"造成他人损害"修改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从而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责任方式的司法适用提供通道。为充分救济损害,宜认可安全保障义务具有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的双重属性。根据补充责任制度的内在逻辑,第37条第2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为"第三人的主观故意+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主观过失",进而在立法上明确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的法权结构。对《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检讨,可以作为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第973条的基础。  相似文献   

20.
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中的提示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因应网络侵权的特殊性,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确立了此类侵权责任的明知规则与提示规则.但是,依据该法,提示规则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共同侵权行为成立后的免责条款,其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承担审查义务,与立法初衷相悖,引发实务中的种种弊端.本文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缺乏承担审查义务的能力,因此应该免除其该种义务,而代之以权利要求者的证明义务,以达成<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立法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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