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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2005年以来,我区紧密联系农村和农村党员的实际,在全区农村无职党员中扎实开展“义务家长”活动,全区共有3380名农村无职党员自愿为6000多名留守孩子担当“义务家长”,留守儿童得到了关爱,充分发挥了农村无职党员的作用,中央、省市有关媒体多次予以宣传报道。党的十七大的召开必将为基层党建工作带来全新的机遇,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注重“四个结合”,不断深化党员“义务家长”活动。  相似文献   

2.
行政主体的法律障碍排除义务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于作出行政行为前负有的先行排除影响职权行使或所作行政行为之最终效力的法律障碍的一种具体义务。该义务源于宪法和行政法两个维度的要求,是在“过程理性”与“法益保护”的双重指向下形成的义务。在构建由“实质性要素”“瑕疵性要素”和“有权性要素”共同组成的“三层次”判断框架的基础上,可对该义务进行纵向解构,信息搜集、障碍判断、理由说明和障碍排除义务分别构成该义务的前提性义务、基础性义务、衍生性义务和本体性义务。在国家治理现代化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背景下,应考虑在未来的行政程序立法中设置相应的义务性条款,以实现该义务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相似文献   

3.
在义务教育中,“免费”是政府的义务,“强迫”意味着公民义务。政府的免费义务主要来自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其次也来自监护人的监护权及其请求权;同时还来自国家利益的需要。公民的义务主要是指作为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义务,而不是作为受教育者自己的义务;它来自被监护人法律上的受教育权,而不一定来自公民的宪法义务。公民受教育的义务明显不同于公民服兵役的义务和纳税义务,它是公民的法律义务而不是其宪法义务。  相似文献   

4.
条件系当事人对法律行为的附款,它可分为效力附条件和义务附条件。我国应在立法上明确义务附条件制度,厘清条件与义务的关系;灵活适用“严格相符规则”,明确条件成就的标准;引入英美法上的“合理人标准”和“善意标准”,合理确定主观性条件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依发生原因的不同,民事义务可以分为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随着社会发展,一些新的义务类型逐渐涌现,如先契约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义务之间存在共性,都发生在特别结合关系的民事主体之间;都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目的都在于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利益。这种“信赖义务”独立于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存在,并直接影响了我国现有民事责任体系的重构。  相似文献   

6.
“行政职义”是针对“行政职责”而提出的,行政职责是传统行政法学中的概念,通说是指行政主体及公务员的义务。而按照通常的理解,“职责”含有一定责任的意思,用“职责”来表示义务容易给人一种“责任前置”的假象,毕竟职责不等同于责任,而且在实际适用中也会引起某种混乱,因此,如果用“行政职义”代替“行政职责”,就能很好地厘清行政职权、行政职义、行政责任三者之间的关系,并能强化行政法的行为规范和义务规范意识,为公民和行政机关及公务员提供双重的行为指引。  相似文献   

7.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一国若单方对他国提起争端解决的强制程序,须事先履行相关的法定义务,包括“用争端各方自由选择的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交换意见”等义务。这是国际法庭对其是否具有强制管辖权所须审核的内容。菲律宾在提起本案仲裁前并未真正履行这两项义务。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经过 2014年的修改,自“部分的认缴制”改为“完全的认缴制”,引发如下问题: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尚未届期,转让股东是否需要继续承担该未届期出资义务。对此,司法实践以及学界主要存在“单独承担模式”与“共同承担模式”的不同规制路径:前者要求受让股东单独承担该义务,后者则要求转让股东与受让股东共同承担该义务。检讨既有的规制路径,可以发现在通常情形中股东退出机制的保障功能更值得尊重,而债权人保护的需求则仅在例外情形中才显其正当性。《公司法》草案第89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单独承担模式”,而作为例外的“共同承担模式”则需要体系化地适用第48条与第89条第2款才能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9.
检察官客观义务是检察伦理的核心内容。实践中,检察伦理的缺失不仅会导致冤假错案和个案处理不公,而且会导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也无法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对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形成很大障碍。检察机关应当秉持客观义务,从客观义务伦理的内在要求和现实状况来建设检察机关伦理道德,并重点关注正义精神、公平意识、公益之心、法治信仰和诚信伦理。同时,还要认真研究检察官伦理建设的有效性问题,即尊重现实人性,固守“底线伦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引导伦理”;重在制度建设,生成“规制伦理”;协调矛盾冲突,确立“至上伦理”。  相似文献   

10.
随着冷战的结束和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人们越来越多地开始重视个人的价值和意义,并在此基础上倡导一种“全球正义”的国际伦理观。当前,全球正义面临的主要问题就是消除全球范围的经济不平等,并保证每一个个体皆能满足维持生计的基本需求。从权利意义上看,维持生计既是人类的基本权利,又是构成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这一权利相应要求他人承担积极的援助义务。从义务论的视角分析,诉诸于康德哲学中“以人为目的”这一“绝对命令”是出于对人性的尊重。富国对全球穷人的援助不是消极的不完全义务,而是必须履行的完全义务。  相似文献   

11.
论医师的说明义务--以"充分说明后同意"法理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医师在医疗行为时负有说明义务,在“充分说明后同意”法理基础上对说明义务研究,考虑医事父权与病人自主权、医师说明义务与患者同意(承诺)、医师自由裁量权与病人自主权等影响因素,从而得出说明义务的类型、内容、判断标准以及违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2.
“见危不救”的含义应当被限定在一个恰当范围内。只有不负特定救助职责或义务的人在能够救助、且救助行为不会给自己或者第三人造成危险的情况下的不予救助行为,才是应该讨论的对象。见危不救应否犯罪化的实质,是一定的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外国刑法中虽有对“见危不救”科处刑罚的例证,但在我国刑法中设立“见危不救罪”,不仅有道德根基不稳之虞,也违背动用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对其科处刑罚不可能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继续发生或蔓延。  相似文献   

13.
学术界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问题的分歧根源,在于对实体法规定的把握不确,其焦点是如何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说明来源”性质。该款前半段是立法者为拥有“差额巨大财产”的国家工作人员创设一项实体性行政义务——即“说明来源”,该义务同时也作为后半段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行为(不作为)中的前提性作为义务,前、后半段一起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整罪状和罪刑规范。而“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是成立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基础的客观行为要件,在刑事诉讼中是“被证明的对象”,而不是“对象的自我证明”。该行为要件不产生任何“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上的含义和不产生证明责任“例外”分配的效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仍由控方承担。  相似文献   

14.
言论短信     
《社会主义论坛》2010,(9):12-12
2010年8月16日《云南日报》三版“云岭时评”《领导不是“家长”》(作者李德祥):领导不是家长,而是人民公仆,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然而有的领导干部,只记得自己是领导、只记得自己的待遇,  相似文献   

15.
行政主体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自身义务转移给行政相对人,会增加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形成“义务转嫁”。义务转嫁有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种现象违反了依法行政原则,增加了部分行政相对人的负担,容易影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导致政府公信力降低和政策失效。为了实现对义务转嫁的有效法律控制,要求义务转移遵循公共负担平等、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等公法原则和制度,并承认基本权利保护条款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  相似文献   

16.
党内法规“软法论”可能导致规范坐标游移的“泛法律主义”,党内法规“高级法论”不符合以“高级法”规范现实权力的立宪主义精神,两者都是试图摆脱却更深陷入“法律中心主义”的表现。党内法规既非权利本位,也非义务本位,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关系实际呈现为“双重义务结构”。党内法规“溢出效力”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范畴误置”,混淆了党内法规的规范效力和实际效应。认为党内法规的调整对象包括党外主体,既不符合规范调整的一般原理,也不符合党内法规的实践事实。党规与法律两套规范体系的合治结构,维系了党和国家两套组织体系的交叉融合。党的领导不是通过直接与党外主体建立支配服从关系实现的,而是在合治结构当中通过灵活运用“示范性引领”策略和“组织化嵌入”策略而实现。党规的特别作用机制兼顾了党的领导的实质有效性和程序合法性。  相似文献   

17.
当前公安机关治安管理与“防艾”关系处于微妙的状况,公安机关在打击惩治违法犯罪,承担“防艾”法定职责的同时,应积极支持、参与“防艾”活动,特别是NGO的“防艾”活动,力尽自己作为社会行政管理部门的“防艾”社会义务。  相似文献   

18.
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义务既无法律意义和价值,又不具操作性,不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利益;确立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能较好维护其基本权利,有利于审判活动的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9.
国内主流法理学界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视为“恶法亦法”命题的萌芽或苏格拉底对“法律信仰”的殉道,这两种解释实际都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理解为苏格拉底对“形式正义”的遵守。通过对“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再考察,可发现苏格拉底认为的“普遍的守法义务”并非基于“形式正义”,而是基于平等公民的民主政治。这一政治前提对于守法义务的成立是必要而非充分的。对“恶法亦法”命题的误解和对主体视角的忽视所造成的“问题误置”,国内主流法理学界误解了“苏格拉底之死”事件的理论内涵,进而忽视了这一重要的政治前提。  相似文献   

20.
“人肉搜索”具有两面性,如果没有很好地利用,在“找人”的过程中,基于网络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络发表的言论板易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对“人肉搜索”进行严格的规范,网络用户应严格自律,网络言论自由应止于信息隐私权开始之处。信息服务网站对用户言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明显的侵权信息有主动审查、删除的义务,权利人提出异议权时,网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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