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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中的故意犯罪作为危险犯,以危险状态的存在为必要。在危险犯概念描述中,使用危险状态较之危险和危险结果更符合该类犯罪的特性。危险状态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独立于危害行为,其对故意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犯罪的意义在于它是犯罪既遂形态的构成要件而非犯罪的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过失危险犯最大的争议来自于理论上对过失犯和危险犯的界定,而对过失危险犯的争议在于危险状态是否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给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危险状态不应包含在危害结果含义之内。否则,结果犯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而且容易与社会危害性概念相混淆。因此,刑法应确立过失危险犯。具体可在刑法第15条第1款后,加上“法律另有规定,依照规定。”同时在分则中就过失危险犯进行分别列举。  相似文献   

3.
论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危险犯与结果犯的关系 ,我国刑法理论界存有不同的认识。在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与我国刑法理论对危险犯之危险的性质的比较以后 ,我们可以认为 ,危险犯的危险状态本身就是结果犯所要求的结果之一 ,危险犯应属于结果犯。  相似文献   

4.
危险犯概念的再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危险犯的概念 ,无论是在大陆法系 ,还是在我国 ,都存在许多争议。本文通过对中外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概念的研究 ,从危险犯的特征入手 ,对“危险犯”作了重新界定 :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一行为 ,当该行为的发展趋势脱离行为人的控制 ,以致使受刑法保护的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秩序等社会关系出现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 ,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即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相似文献   

5.
在水污染事件频发的今天,刑法保护水资源采用结果犯的方法有待改变。危险犯的设置,是克服水污染犯罪刑法保护失灵的重要方法,合乎环境犯罪类型化的发展趋向。同时,引入危险犯与现行刑法的基本理念契合,但可能会限制经济发展的自由。经济发展的自由与刑法规制之间的张力可借鉴德国"偶然性说"的方法,并通过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来界定水污染犯罪危险犯的"危险状态"加以弥合。  相似文献   

6.
危险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导致了某种特定的危险状态出现,这种危险状态是犯罪成立条件之一。危险犯应当成立犯罪中止,但不是成立危险犯的犯罪中止,而是成立危险犯的结果加重犯的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7.
危险犯的危险是指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具体危险状态;危险犯概念的界定不应考虑其犯罪形态。我国刑法中的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所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危险状态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犯罪。  相似文献   

8.
过失危险犯是自产业革命以后 ,伴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而产生的 ,其存在是对传统过失犯罪须以“一定的实害结果”为必备要件的挑战。在环境犯罪中引入过失危险犯 ,不仅是由环境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 ,而且体现了刑事法律重在预防的立法精神  相似文献   

9.
过失危险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已经为许多国家所采纳,但在刑法理论上,过失危险行为是否应当犯罪化,中外刑法学界仍有分歧。就过失危险犯与传统过失理论的关系,过失危险犯与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的关系以及信赖原则与允许的危险理论适用条件,过失危险犯与社会生产力发展这三个角度着眼,过失危险行为应当犯罪化。  相似文献   

10.
中止犯是指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行为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中止犯的特征有:时间性、自动性、有效性。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危险犯行为人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应是实害犯的中止。  相似文献   

11.
销售金额可以分为广义的销售金额和狭义的销售金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应为危险犯,销售金额应为危险犯中危险状态的衡量标志。唯有如此,才能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形态作出科学、合理的说明。应对刑法中有关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进行一定的修改。  相似文献   

12.
侦查讯问中犯罪嫌疑人陈述自愿的制度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嫌疑人陈述自愿的保障,是正当讯问制度的核心内容。目前侦查讯问与犯罪嫌疑人陈述自愿存在种种现实冲突,应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律师在权。限制讯问结果的运用,录音、录像监控,增强相应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完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等,解决犯罪嫌疑人陈述自愿的制度保障问题。  相似文献   

13.
现行刑法分则第九章及刑法修正案(六)所规定的渎职罪,共有23个条文34个罪名。其中,现行刑法典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有关渎职罪的部分规定,但缩小了犯罪主体的范围,仅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是否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关涉着渎职犯罪的定罪问题,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由于我国刑法并未明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含义,只是在《刑法》第93条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由此导致了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就渎职罪的犯罪主体的几个问题予以论及。  相似文献   

14.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本质在于通过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险物质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指多数的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的安全。危险状态的存在意味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齐备,从而构成既遂;否则,不足以成立既遂,根据情况,可能成立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等形态;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即使行为人采取积极的措施消除这一危险状态,仍然属于危险犯的既遂,而这种既遂和实害犯的中止存在着法条竞合的关系。  相似文献   

15.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原有的社区重点人口管理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现实的需要,呈现出许多弊端。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新型的重点人口管理模式,使其重新发挥在人口管理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7.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8.
危险驾驶行为的社会危害有目共睹,是当前刑事立法领域的焦点。在我国行政法与刑法处罚二元体系并存情况下,危险驾驶行为是否应当入罪,危险驾驶行为如果入罪应当采取何种罪名以及犯罪构成模式,危险驾驶的刑罚如何规定,这三个问题在刑事立法中应当着力思考。  相似文献   

19.
在共犯理论中,教唆犯是引起学界争议最大的一种犯罪人类型。应在刑法典中设立教唆罪以解决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情况,同时,引入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以解决被教唆人实施了被教唆之罪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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