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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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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在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管制刑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适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罪犯不宜判处管制,理由是管制刑将罪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悖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称《北京规则》)关于保护犯罪少年  相似文献   

2.
近几年来的统计资料和有关研究表明,盗窃公私财物是最常见的一种少年犯罪类型,占整个少年刑事案件的80%左右,且居高不下;少年盗窃案件中的初犯、偶犯占 85%左右,大部分案件犯罪情节一般,一部分案件则属情节轻微;之所以会出现少年盗窃案件发案率高而情节严重者则不多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与成年人不同。所以,认真区别少年盗窃案件中的多种不同情节,特别是正确理解情节轻微问题,对于执行新刑法、审理好少年刑事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3.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除家庭、学校、社会等不良因素影响外,其不成熟的生理、心理特征和不良的人格特征是他们走向犯罪的内在原因,了解特征和掌握青少年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机和不良人格特征及矫治的内容方法,对我们在少年审判工作中寓教于审,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有很大的帮助和极其重要的意义。一、少年犯罪心理矫治的概念少年犯罪心理矫治,就是对已形成犯罪动机和犯罪意识的个体,或已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的少年,通过深入分析和诊断他们犯罪心理原因和特征,确定矫治改造方案,纠正和消除犯罪动机,矫正其特有的人格障碍和缺陷,从而使…  相似文献   

4.
在少年犯罪原因调查中发现,出于癖好或因玩耍动机而引发少年犯罪被处以刑罚予以监禁的占4%。 这些犯罪少年是否非要处以实刑并予以监禁矫治,怎样更有利于对他们的教育改造,这问题应引起司法、法学界的探索与研究。  相似文献   

5.
作为少年审判工作的特色工作,判后帮教在上海少年审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宗旨是为了检验办案质量,巩固审理效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并在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变化和集中指定管辖、少年综合审判庭的改革,在少年法庭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的形势下,如何继续做好新时期的未成年人判后帮教工作,成为少年法庭工作的一大亟需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浅谈缓刑的扩大适用与少年缓刑犯的社区矫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犯一般是指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触犯刑事法律规范的未成年人,由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成型,加之社会、家庭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少年犯罪的数量和质量持续增长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行为规范,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强制性,因此具有严厉性和剥夺性的刑事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处于最消极的地位,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采用。目前,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适用少年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只是在刑法中比照成年人犯罪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刑罚方式最常见的就是自由刑及财产刑,少年本身具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但在处以刑罚过程中却并未加以区别对待,结果出现了少年犯再犯罪率高居不下以及财产刑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为此,结合我国刑事司法现状,同时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扩大对少年犯缓刑的适用范围,建立以社区为中心的少年犯矫治制度已经成为必要和可能。  相似文献   

7.
笔者曾在上海市少年管教所对1995年1月5日~6月20日六个月内收押的100名新收犯罪少年进行调查,从中发现,盗窃犯罪的少年为56名,其中单单偷窃交通工具(不包括兼盗其它财物)的盗窃犯,便有34人之多,占盗窃总人数的61%.据统计,这34名盗窃车辆的犯罪少年中,盗窃小型面包车的,为1人(驾驶车辆去实施抢劫,三天后被抓获).盗窃摩托车的为16人(其中偷车辆最多的,1人就达八辆).盗窃助动车的为12人(其中偷盗最多的,1人达十一辆).盗窃自行车的为5人(其中偷盗最多的,达三十辆之多).此外,这34名专事盗窃车辆的犯罪少年中,同时盗窃两种以上车辆的,就有21人.  相似文献   

8.
1995年7月27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召开“外来少年犯罪预防与处罚研讨会.”上海市政法委、市中高级人民法院及若干基层法院、市社会科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等有关领导、同仁和专家学者等应邀出席了会议.会上,闸北区法院分别就市场经济条件下闸北区外来少年的犯罪概况,外来少年犯罪的防治.外来少年犯适应免刑和缓刑、以及对外来少年犯罪在预防和处置上存在的其他有关理论和实际问题,分别作了专题学术发言.与会的各有关领导、同仁和专家学者,对该研讨会和诸专题发言,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一致认为:该研讨会议题中心明  相似文献   

9.
少年被告人刘荣军生长在一个缺乏温暖的特殊家庭,他幻想通过盗窃筹款来赎回因犯罪入狱的父亲,疯狂地入户盗窃,却对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漠然视之.在法庭上,检察官对他的教育词语重心长、催人泪下……  相似文献   

10.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系的大学生成立了“新希望社”,他们在上海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和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的帮助、指导下,与长宁法院判决服刑的少年犯开展同龄人帮教活动。这些大学生以一种社会责任感从事帮教活动,以同龄人之间特有的互融心理交换自己对人生、对社会的看法,使失足少年进一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认识法律,为失足少年认罪悔罪、复归社会作出一份奉献。 日前,“新希望社”的大学生与长宁法院近年来判决的少年缓刑犯在华东政法学院进行了一次联欢活动,女大学生张焱在联欢会上的发言道出了大学生对失足少年的痛恨之心、规劝之意、帮教之情,值得失足少年一读,本刊予以原文刊登。  相似文献   

11.
少年盗窃案件的量刑,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少年被告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宽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其他诸种法定、酌定从宽或者从严处罚的情节,这些情节不少都是选择性的,这确实给审判人员的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也是少年盗窃案件量刑轻重失衡的症结所在.因此,量刑情节的确定,已成为十分关键的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对犯罪少年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何确定的认识审判实践中,对犯盗窃罪的少年在什么情况下从轻处罚,在什么情况下减轻处罚,是一个无法回避的实际问题.应当说,对少年盗窃犯罪的从轻、减轻处罚要划出一个明确的界限确实很难.从轻、减轻处罚离不开法定刑,而我国刑法分别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对从  相似文献   

12.
一司法实践表明,少年犯罪原因以外部影响占主导地位,而外部环境的诸因素中,因不良交往而误入岐途的尤为明显。笔者所在的上海普陀区法院少年庭,1998年审结少年犯罪案共51件,涉及少年被告人102名,初犯、偶犯为50%,犯罪原因为外部影响的为100%,其中不良交往有72人,占70.6%。由此可见,不良交往与少年犯罪的关系,确实不可轻视。(一) 不良交往是少年犯罪的“中介剂”。家庭、学校、待业、文化生活等因素都与少年犯罪相关,但这些因素都是通过不良交往的“中介”而起作用。如家庭因素中,父母双亡、父母离婚、管教不当都可能导致青少…  相似文献   

13.
最近发现江津几江地区有个已到犯罪边缘的20多人的少年团伙。说“犯罪边缘”是因他们都是十来岁最多十二、三岁的少年,还够不上犯罪。他们或摸扒、或撬门人室盗窃、或趁机抢劫。这不仅仅给这些少年(还有个别儿童)及其家庭造成不堪设想的灾难性后果,而且是社会一个极强的不和谐音符,值得特别关注。  相似文献   

14.
陆霄雁  张德元 《法制博览》2013,(1):179-180,178
关于犯罪未遂、共同犯罪问题在法学界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列举王某与周某预谋盗窃本单位钱款,周某放弃实施犯罪行为,王某盗得单位保险柜后将其藏匿于单位储藏室的盗窃案件,提出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未遂以及王某与周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共同犯罪问题。通过对国内外对犯罪未得逞的立法规定及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对犯罪未得逞的"犯罪目的说"、"犯罪结果说"、"犯罪构成要件说"三种不同观点进行论述,论证犯罪构成要件说的科学性。列举"否定说"、"否定说"观点,论证共同犯罪行为参与共谋即使未实行也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15.
少年不良团伙的成因及防控网络构建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少年团伙越轨犯罪的发生率近年来不断增加,其社会危害性也不断增大,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治安秩序,而且也为国家、民族未来的发展埋下了巨大的隐患。少年团伙的形成,有其少年时期特有的心理生理因素原因,也有社会的不良因素原因。我们要加强少年团伙的形成和预防的研究,通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构建社会的防控网络,预防少年不良团伙的形成和发展,确保为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相似文献   

16.
少年犯罪实体法适用中的犯罪构成特殊性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在探索具有中国社会主义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中,以程序法探索先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特色,取得了卓著成效。随着刑法、刑诉法的修改与少年司法制度探索的深入,在审理少年犯罪案件中所反映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愈来愈复杂、具体。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不可能作出非常具体、明确的操作性规定,因而给办案工作增加了许多难度。我们预见,今后一段时间,将会有更多的人关注和研究实体法适用问题,并在这方面有所建树。 尽管少年犯罪案件类型众多,但有几类案件属于“常见罪”、“多发罪”,其中,少年盗窃案件又是最主要的一种类型。刑法修订后,如何对少年盗窃案件更好地适用实体法,华东政法学院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对此十分关心,在调查研究基础上,于1997年9月18日联合召开了“少年盗窃案件实体法适用理论研讨会”,会上,许多同志就如何理解、适用少年盗窃案件的刑法规定,特别是如何完善司法解释,各抒己见,谈了许多颇有见地的意见和建议,现择其要点予以刊用。  相似文献   

17.
在台湾,少年(指12岁以上不满18岁之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根据普通刑法的规定应当科处刑罚时,一般适用《少年事件处理法》(以下简称《少年法》),无明文规定的,适用普通刑法·《少年法》的刑事处分制度与普通刑法的刑事处分制度相比,有较明显的差异·现将台湾《少年法》中的刑事处分制度的主要特色阐述如下。 一、少年刑罚的先决条件 1.基于“教刑并重”的责任原则。 首先,少年刑法的立法思想,应为教育刑思想,这已是世界各国少年刑事立法的一大趋势。然而,综合台湾《少年法》的立法经过及其框架,可评断出其尚非“教育刑法”,仅属“教刑并重”之刑法。台湾少年法草案,着手于1954年7月29日,于1962年1月31日公布。公布后经两次修改,始于1971年7月1日施行。1976年1月20日再度修正。少年法难产及多次修改之主要原因在于,对于“以教代刑”之思想原则有争议。依照原来少年法草案的设计,少年犯罪除所犯者是最重本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罪时年满16岁者外,不受刑事处分,一律受教育处分,台湾行政院认为,此种规定过宽,无异鼓励少年犯罪。公布9年半以后,台行政院提出折衷方案为“教”与“刑”双轨并行。这就形成了台湾少年刑法“教刑并重”立法思想的特色。其次,立法上未能揭示出“教”与“刑”的区分标准。  相似文献   

18.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呈上升趋势,其心理健康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广州中院作为全国首批十七家少年综合审判试点中院之一,于2006年底正式成立了专门的少年审判庭,对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综合审判。在长期的办案过程中,我们逐渐意识到心理干预在少年审判中的重要性。一方面,在大量的涉少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心理特点是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诸多涉案未成年人存在反社会的英雄观、性格上具有较明显的兴奋、外倾特征,性情暴躁、情绪不稳定、行为莽撞、攻击性强等。这些因素与其他社会因素如生理、家庭、学校及社会交合在一起最终导致了不同犯罪行为的发生。换言之,涉案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犯罪道路,与其在成长的各个时期尤其是青春期生理上和心理上的不良特征未能得到及时引导和解决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实行少年综合审判试点后,大量的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如探视权、抚养权、抚养费纠纷等,当事人之间矛盾重重,为充分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平息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从而维护家庭及社会和谐,引入心理疏导也就成为必要。实践中的上述需要促使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新机制和新举措。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正是广州中院在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大环境’下通过实践中的不断探索与求证而发展起来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对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少年综合审判机制具有重要的先导意义。本文阐述了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概念、内涵和功能,并详细介绍了广州市法院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的试点实施情况及取得的成效,并就实践中所存在的困境及该机制的完善路径提出了独立的见解,并期望能以此抛砖引玉,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该项制度的关注和重视,并对我国少年审判试点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9.
目前在我国设立少年法院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目前我国少年犯罪还相当严重,少年审判工作又有其特殊性,当前我国的少年司法体制不利于对少年的司法保护,这表明建立少年法院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多年积累的少年审判工作经验为建立少年法院已奠定了基础,但应结合实际情况,确立建立少年法院的地区,合理地确定少年法院的职能,建立对少年缓刑犯的考察、帮教制度。  相似文献   

20.
缓刑作为一种量刑制度,是宽严相济政策在青少年刑事审判中的重要载体和实现渠道。“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缓刑适用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司法实践中法官最难以把握的条件之一。如果说“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已然的事实,可以根据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加以分析,但“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未然事实的判断,法官不是先知先觉者,要从已然的事实准确推断犯罪人将来一定不再危害社会从而对其宣告缓刑,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难题,2007年,海曙法院在全省率先推行了社会调查员制度和心理鉴定制度,通过对被告人成长环境和心理健康状况的考察来综合评价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以此作为法官把握缓刑适用的“宽”、“严”尺度。实践证明,社会调查报告和心理测评结论大大提高了法官对是否适用缓刑的内心确信,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缓刑适用条件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判断依据。以此为契机,我们认为有必要构建以社会调查和心理鉴定为核心内容的人格调查制度,在宏观制度与操作细节方面予以精心设计,使之配套协调。首先,应在立法层面赋予人格调查制度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在操作层面上,有必要成立专门的人格鉴定机构,制定统一的婀巳罪人格鉴定标准》,在刑事侦查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事实后,由公安机关向鉴定委员会发出鉴定函,由鉴定委员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出具鉴定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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