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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公司法在广泛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判例、学说的基础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出了规定.对公司诉讼中重要制度的规定,无疑是我国公司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尽管我国立法上对股东派生诉讼做出了从无到有的突破性规定,但对于这一重大制度,其具体内容却乏善可陈.本文对这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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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做为一项重要的公司法律制度,但一项制度仅一条规定,欲达到理想效果几乎是不可能的。诸如派生诉讼的管辖、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都无相关规定。特别是公司在派生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学术界意见不一,司法实务中做法也很“混乱”。因此,股东派生诉讼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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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研究——“紧急情况”之外是否存在可豁免情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是立法者为了尊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减少公司诉讼叠加以及为了防止原告股东滥用诉权和肆意干扰公司正常运转而建立的一个配套制度。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非经前置程序不得提起派生诉讼,除非存在“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但实践表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原告兼有多重身份、被告同时包括董事和监事、以及公司进入清算阶段等特殊的“非紧急”情况下,法官同样有必要灵活掌握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规则,豁免原告股东履行前置程序的义务,从而达到保护中小股东和公司利益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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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的法理探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东派生诉讼已被我国司法实践所接受 ,但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几乎没有涉及到股东派生诉讼 ,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而西方公司法及其理论相当成熟 ,在修改公司法或作出司法解释时应当借鉴这些理论及做法。因此从法理上探寻股东派生诉权的源由 ,梳理派生诉讼的股东主体资格条件 ,明确提起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 ,厘定被告主体及其侵害行为的范围 ,对于司法实践和完善立法都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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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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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股东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受到他人侵害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时,符合法定条件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要求补救公司权益的行为。股东派生诉讼区别于股东直接诉讼,有其自身的特点。鉴于股东派生诉讼的特殊性,在其诉讼提起程序中对原告资格、诉讼适用范围、诉讼过程中公司和其他股东诉讼地位的确立等都应作特殊的规定。为实现设立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初衷,既要防止股东派生诉讼的滥用,又要对股东派生诉讼加以激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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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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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南男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1):26-30
派生诉讼作为一项以公司利益受损为诉因的法律制度,其出现以公司出现为前提,其存在以公司存在为必要。从清末颁布《公司律》,再到北洋政府颁布《公司条例》,最后到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公司法》,其间历时数十年。这数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经历了前所未有的大变局,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模式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派生诉讼作为一项较为高级的公司法律制度,其出现所依赖的条件在这些变化中悄然成熟,最终在南京国民政府1929年《公司法》中得以正式确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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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权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公益诉权是公民、社会团体等依法所享有的基于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者处于这种侵害的危险中而得以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公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公益诉权至少在当事人适格、诉的利益和诉权功能三个方面对传统诉权进行了质的突破,公益诉权作为一种公民权,是一种特殊性的人权,是积极性权利,是行动性权利,或者更透彻地说,这种权利的行使毋宁是一种政治行动.公益诉权的主体是多元的,除公民个人外,社会团体亦可以团体诉讼的方式行使,当下中国的检察机关式公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赋予其公益诉权有着深厚的法理基础,但从长远来看,"还权于民"是必然趋势,检察机关将维护公共利益提起诉讼的范围限定在国有资产的保护、反垄断诉讼等方面是较为适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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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环境公益诉讼适格原告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新型的诉讼。它突破了传统诉讼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纳。而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却对原告资格进行了较多的限制,阻碍了环境诉讼和环境保护。从理论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了在我国扩大原告资格的依据,将直接受害人、社会一般公众、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和后代人列为环境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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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2010, the Coalition government announced in its Programme for Government, that: ‘We will extend anonymity in rape cases to defendants.’ The question of anonymity for defendants accused of rape and other sexual offences, has been repeatedly raised in parliamentary debates over several decades, and has also received frequent attention in newspapers and, to a lesser extent, in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literature. The debate includes an array of factual claims and arguments that rest on weak empirical foundations. In November 2010,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published a report entitled: Providing Anonymity to those Accused of Rape: An Assessment of Evidence, which was intended to provide an evaluation of evidence that would inform the debate over defendant anonymity. This article critically examines this report and its discussion of key issues such as false rape allegations, and considers whether its conclusions can be relied upon by policy makers.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