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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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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主题导引】作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和《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的积极倡导者,我国无论是在立法环节,还是在执法、司法实践中,均需要契合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尊重未成年人的成长规律,实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综合化、未成年人利益的  相似文献   

2.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非常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运用道德、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等手段对少年违法犯罪进行全社会的综合治理,为预防和减少少年犯罪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并收到了显著成效。中国法院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准则》《北京规则》、《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文件与国内立法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在保护少年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的少年不受刑事追究和犯罪少年复归社会,特别是在对犯罪少年的人格教育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3.
《利雅得准则》,即《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明确要求:“会员国在其全面的预防犯罪计划中,在国内法、政策和实践中适用《利雅得准则》。”它是所有会员国预防少年犯罪的共同行动准则。《利雅得准则》通过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综合治理的决定、未成年人保护法、90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以及过去颁布的义务教育法、收养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制定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其中也包括希望工程等保护青少年权益的行动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行动计划,并在实践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可喜成果。为了更好地执行《利雅得准则》,对《准则》的学习和研究同样是必要的,根据笔者对《利雅得准则》原文的理解,就《准则》规定的6条预防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则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4.
中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保释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的规定》(《北京规则》)规定:“少年司法制度应强调少年的幸福,并应确保对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映与罪犯和违法情况相称。”对未成年罪犯在审判前慎重适用强制措施即是此一规则的司法要求,被包括中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一、中国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强制措施的立法规定中国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六章规定了“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分为五种,即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从适用的对象看,既可适用18周岁以上的成年罪犯,也可适用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罪犯。从…  相似文献   

5.
修订后的刑法扩大了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在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条款中,一般都规定可以适用管制刑。管制刑对未成年罪犯是否适用?目前司法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未成年罪犯不宜判处管制,理由是管制刑将罪犯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有悖于《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以下称《北京规则》)关于保护犯罪少年  相似文献   

6.
我国台湾地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制度述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历程,也取得了斐然成绩。其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以《儿童与少年福利法》和未成年人福利机构为基础的未成年人早期福利性保护制度,以《少年事件处理法》和未成年人司法机构为基础的犯罪少年或虞犯少年的司法保护与矫正更生制度,以及以《犯罪被害人保护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家庭暴力防治法》和被害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为基础的被害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7.
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机构是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基础,也是衡量少年司法制度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的要求和《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的规定,本市检察机关在专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取得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了专门审理机构,至1996年,市检察院及下属的各基层检察院都成立了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监所检察三  相似文献   

8.
少年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社会力量的参与。《刑事诉讼法》专章确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并规定了一系列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制度,是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实践中,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都处于探索阶段。从少年司法的原则和理念、国内外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分析,构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转介机制是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的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9.
我国少年法庭建立十多年来,坚持贯彻对未成年罪犯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等一系列司法保护的基本指导思想,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点的特殊司法程序、处罚原则,在矫治、预防、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少年法庭对未成年罪犯的审判、处刑、诉讼权利等方面都给予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和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成长,又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秩序,少年法庭在实践中不断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际,并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进行探索,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少年法庭从实际出发,在保护未成年罪犯合法权益方面采取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结合少年的生理、  相似文献   

10.
联合国有关少年司法有三个专门的文件.虽然这三个文件尚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它们作为各国立法和司法行政的准则,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三个文件是:1.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2.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规则(利雅得规则,1990年);3.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1990年).  相似文献   

1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2.
日本虞犯少年矫正教育制度对我国少年司法制度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日本《少年法》当中,“虞犯少年”概念占有重要位置,它是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倾向所作的立法定位。由于虞犯少年是通过司法程序认定的,因而它又属于日本的少年司法事务。虞犯少年的矫正教育过程,实际上是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处分的过程,从制度上保证了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进行早期干预教育。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规定了少年不良行为,但并未设置虞犯概念,有必要借鉴日本《少年法》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13.
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未成年人本为拥有独立“权利”的个体,应当予以有别于成年人的特殊法律保护。就此,联系我国有关情况看,虽然我国早在1991年业已批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并在之后相继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一系列关涉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等。但是,毋庸讳言,在刑事立法与司法领域,特别是在刑罚种类设计及其适用上,我国立法机关在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上,所做相当不够。例如,迄今为止,对未成年人犯罪,除《刑4法》第17条法定的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规定外,无论是刑种设计还是其他刑罚裁量制度、执行制度上,国家均无针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专门性规定。  相似文献   

14.
为寻求挽救失足学生的新路子,我们崇明县法院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中“还应致力将本规则中体现的原则,扩大应用于年纪轻的成年罪犯的规定一,采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程序,探索“留校教育”的矫治方法,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得到了社会的肯定。1993年以来,我院在对7件案件中的49名处有期徒刑缓刑的在校生实行了“留校教育”后,无一人重新犯罪。经跟踪调查后还表明:他们中有的已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有的考入本市高等院校继续深造。一、实行“留校教育”的可行性和成果对在校学生犯罪,我…  相似文献   

15.
近代以来,国际社会就儿童权利达成普遍共识,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儿童权利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少年司法的国际公约、宣言和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又称《利雅得准则》,是非常重要的联合国规范性文件,对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和启示作用。作为相关公约的缔约国,为履行国际义务,我国于1999年颁布实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该法顺应国际立法趋势,总体上坚持以逐级预防理论为指导,并创造性地提出了"不良行为"专门法律概念等;同时该法也存在立法思路不清晰、重要制度不健全、法律可操作性不强、预防主体职责不明确、法律实施的相关保障不到位等不足之处,迫切需要修改和完善,及时解决法律适用中呈现的突出问题,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相似文献   

16.
建立少年法院的几点设想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与立法成果相比,我国少年司法机构的建立大大滞后了。建立少年法院,有利于对少年案件量刑的综合平衡,确保司法公正;有利于少年案件的“延伸”工作,确保对少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工作;有利于检察机关对少年案件的审判统一实施法律监督;也有利于探索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落到实处,本文并对未来少年法院的基本模式作了构想。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少年)是指十八周岁以下的人。未成年人犯罪涵盖在青少年犯罪之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必要性已多有论述,不再重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自然也受刑事诉讼法的根本性约束,它的特殊性并不外在表现为单独的法律程序规程,即在刑事诉讼总的原则规范下有其自身的构造。就诉讼程序而言,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实践程序仍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18.
目前制约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乃至少年司法发展的一大因素,是没有建立独立的、符合少年司法规律以及案件办理特点的考核评价机制。现有考核评价机制基本上是以办理成人案件为标准设计的,以此评价少年司法工作,不利于对少年司法工作者的辛苦付出给予客观、公正评价,也不利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制度落地生根。应建立科学的少年司法考核评价机制,以期对我国少年司法的进步产生积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保障未成年个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历来是我们党和政府深为关切的一件大事,并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通过立法上升为全国性的专门法律,在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这个特殊群体给予了特殊的保护。其中,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无疑要发挥积极的作用。十八年前,我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建立,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审理方式与成年人区别开来,标志着我国少年司法保护制度渐趋形成。为了适应这一新局面,1986年,上海市长宁检察院在全国率先成立了“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而又发展组建为“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检察科”(简称“未检科”),肩负起了法律监督部门应尽的职责。十多年来,他们在受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始终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惩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爱心挽回一个又一个失足少年,并探索出一套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方法,拓展了少年司法保护的途径……  相似文献   

20.
未成年人犯罪也属于犯罪种类的一种,从犯罪性质上看和成年人犯罪没有什么区别,但是,由于未成年人特定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以及国家在未成年人案件上特定的刑事政策和价值取向,未成年人犯罪的适用程序又有其特殊性,本文主要是从程序方面,针对我国在未成年人案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争论热点及缺陷和误区,展开分析和论述,借以抛砖引玉,希望对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提供一点建议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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