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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和有罪答辩盛行于美英等主要西方国家,该制度在激励犯罪人自愿供述、降低诉讼成本、有效打击犯罪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我国于2003年实行认罪案件简易程序,在开庭形式上类似于辩诉交易。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已是一种发展趋势。我国在修改《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应当将认罪案件简易程序法律化,为了激励犯罪人作庭前供述,应当将"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法律化,并配套降低充分确实的证据标准、科学引进自由心证、建立刑事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翻供进行必须的限制,促使犯罪人自愿认罪,保证认罪案件简易程序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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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东庞媛杨文彧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3,(1):39-4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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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县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58-63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正式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创新,丰富了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实践中认罪认罚制度上诉率虽低于正常刑事案件,但是出现大量空白上诉,不仅消耗司法资源,而且动摇司法权威。对认罪认罚案件上诉权与抗诉应对的合理性展开探讨,构建认罪认罚上诉机制和检察机关有条件的行使抗诉权,有助于进一步完善认罪认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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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涵丰富,且在我国司法改革进程中得到不断完善,但其在适用于未成年犯时仍然存在诉讼观念有偏差、制度适用不灵活、量刑指导不规范以及未强调未成年犯道德自觉性等诸多问题,需要对制度进行深刻解读并对困症加以解决。在未成年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司法机关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准确把握未成年犯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对其负面效应加以克服和消解,从强化理念、完善制度两方面予以修正,以更好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目标进而贯彻落实少年司法理念,实现挽救、教育和改造未成年犯的宗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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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衔接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5):80-86
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必将对我国量刑制度乃至定罪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当前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司法效率亟需提高的背景下,这一改革具有正当性和紧迫性。贯彻宽严相济司法政策与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两者是什么样的关系,值得思考。它们之间的关系不理顺,就容易造成凌驾于宽严相济之上的只宽不严的后果。因此,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仍应从理念、操作层面、审判环节、执行环节等方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进一步厘清与既有从宽制度的关系,以实现改革效果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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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6):13-16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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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将共同犯罪中认罪认罚的共犯先行另案处理有利于增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吸引力,有效减少不认罪认罚一方辩护效果的折损,但也存在不认罪认罚的共犯遭遇法官审前预断,知情权、质证权难以保障的担忧。欧洲人权法院处理此类案件会确立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弹性约束力,要求认罪认罚的共犯当庭作证并接受质证,并且拒绝仅依赖认罪认罚共犯的供述或证言定案。如果进行尝试,应限制在人数众多且涉及罪名多样、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并且被另案处理的共犯应通过速裁程序审理。应将“出庭接受对质”作为认罪协商的条件之一,明确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的约束力以及后案审判组织的组成,结合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定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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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元凶之一,战后60年来,日本始终不对遭受其侵略的国家和民众认罪,其根本原因是日本战败后没有受到严厉的惩罚,日本的战争责任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另外,日本担心认罪会导致赔偿,且对侵略战争缺乏罪责意识,是日本拒不认罪的重要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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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运行的重点在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具有双重属性:在实体法层面上,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一种人的意向动机,在于满足刑法特殊预防的要求;在程序法层面上,不被强迫即为自愿,其在于满足刑诉法保障人权的要求。理论上,"自愿性"难以量化的主观性迫切需要树立底线正义观,以可测控的量设定自愿性的主观标准;程序上,检察机关与被追诉人的地位不平等性亟需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约束以及健全律师辩护制度,以构建一个完备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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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于控辩协商基础之上,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是这一制度中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程序对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为保障认罪协商的实质自愿性和客观公正性,有必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可能性;以有效辩护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功能;在保留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同时,要从上诉事由、二审审理方式等方面对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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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承诺或保证。从这一性质考察,目前实践中通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缺少参与人身份信息、认定事实部分篇幅过长、量刑建议内容简略、风险告知内容不足等问题。从增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理解程度,降低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比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从完善身份信息、明确认罪认罚反悔风险、适当简化事实描述、详细释明量刑过程等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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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会在某种程度上减少控辩双方的冲突与斗争,缓和控辩双方的紧张局面,这也将给以控辩双方处于斗争状态为理论前提的现代刑事诉讼制度、证据制度带来巨大冲击。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可分为同一证明模式和简化证明模式,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认罪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证明同时采取了上述两种模式,分别体现在刑事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对认罪案件证明过程、证明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内容的实证调研表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认罪案件的证明模式与非认罪案件并无本质差异。这种现象主要源于我国简易程序的体系定位、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实际运作模式以及刑事诉讼的职权主义构造。为此,应对现行控辩制度作出修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