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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低、地点好、已装修……高房价让人们把目光投向了“二手房”。但也有不少人却因此惹上麻烦造成经济损失。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哪些“二手房”不能买呢?一是产权不明确的。《物权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买房前,要核对出卖人是否具有产权。《物权法》第十七条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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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刑法规定了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私放的对象也由1979年刑法规定的“罪犯”相应地修改为“在押人员”。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界定刑法第四百条规定的“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以下简称在押人员),认识不一,影响到对该类案件的准确惩处。 对“在押人员”如何界定,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四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监管说”。即“在押人员”指被法院判处自由刑的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改造场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和改造的犯人,包括在押解途中的犯人。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在押人员”。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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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水市私企老板陈伟明雇买杀手杀人案的发生与审理令人深思。 其一,为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清除金钱万能的腐朽思想,树立严格依法办事的法治观念。近些年来,随着腐败的滋生蔓延,金钱万能的思想也在不断侵蚀人们的心灵。那些靠金钱铺路而发了财的老板,更是信奉金钱的万能。但被市场经济跌下马来,甚至被绳之以法上了断头台的,也多是这些人。私企老板陈伟明在工程竞标失利后何以竟敢二次雇买杀手杀害竞标对手企业家陆某,案发后又何以重金雇买顶其主谋罪责的替身,还曾以一千万元之巨资贿买执法人员,妄图逃脱法律制裁。陈某的这些行径都表明他对以钱铺路,信奉金钱万能是何等的执迷。他也正是在金钱万能思想的驱使下跌入罪恶深渊的。 少数企业家以金钱铺路,虽然可发一时之财,逃避法律制裁于一时,但最终还是难逃法网的。这是因为我们已经有了强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曾狂言“一百元一张的人民币从三水市公安局一直铺到公安部都可以”的陈某最终还是难逃严厉的刑事制裁。企业家在市场经济中拼搏,只有摒弃金钱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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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忠保是个名人。他是西安飞天科工贸总公司的总裁,同时又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的罪犯。 邱忠保在上海的出名,“得益”于他的行贿对象——原卢湾区副区长祝文清。1993年祝文清收受邱的巨额贿赂后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当时在全国还没有震惊中外的王宝森畏罪自杀事件,还没有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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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的立功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对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法律规定比较抽象,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立功"的异化现象——"买功"行为。针对"买功行为"的立功认定,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和学术界还存在较大争议,有肯定说、否定说以及折衷说等学术观点,本文通过对我国立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相应的现行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进而对"买功"行为是否认定为立功这一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对完善"立功制度"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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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属于中国劳动改造机关的一种。它们的存在维护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守护着社会秩序的安定,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文明与进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劳动改造机关也面临着诸多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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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蒲江县检察院今年3月开始对在押人员实施“五必谈”制度,即进、出所必谈,重大节假日和生日必谈,对有重大立功表现(迹象)者必谈,对有串供、翻供迹象或拒不认罪者必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家属必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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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化教育在押人员是公安监所工作的一项主要任务,是确保监所安全和从事公安监所管理工作的监管民警必须掌握和运用的基础工作。研究"80后"在押人员感化教育问题,是做好转型时期监管工作的基础,是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深挖犯罪工作科学化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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囿于结案率的要求,许多一线办案法官每年年底都在超负荷地工作。这固然与当前许多法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的实际情况有关,但也与一些法官前松后紧的办案习惯不无关系。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案件符合诉讼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并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立案的4种情形,法院就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登记立案。这既是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基本要求,也是各级法院的法定职责所在。客观来讲,以年底结案率来考评审判绩效并不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与特点,因为诉讼程序的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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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领导干部当前有一种“嫌贫爱富”的倾向。这些领导干部对于普通百姓的疾苦安危和呼声漠然处之,不闻不问,却热衷于为商务活动剪彩捧场,忙于出席各种典礼酒会,把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为企业家和企业“服务”上。有的地方动辄用财政资金重奖企业家,有的甚至将从农民那里强行征用的土地以所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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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买赃自用” ,是指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购买 ,并留作自己使用的一种非法行为。“买赃自用”是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 ?对这个问题 ,刑法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刑法修订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 (二 )项规定 :“……买赃自用 ,情节严重的 ,也应按销赃罪定罪处罚”。由此规定可以看出 :“买赃自用”情节严重的 ,才构成销赃罪。何为“情节严重” ,法律并没有明确解释 ,操作起来很难把握。因此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 ,“买赃自用”一般不作犯罪处理。刑法修订后 ,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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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拿过期商品降低成本,经营者用更换标签减少损失,而这些“绝招”却让消费者叫苦连天。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越来越突出,职业打假人的队伍也越来越壮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