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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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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邵和平 《河北法学》2015,33(3):114-125
关于多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问题,一直是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多数人侵权行为在我国法学理论上存在各种学说,通过分析立法、司法解释的演进过程,从不同立法阶段的视角剖析多数人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认定问题,同时分析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有关多数入侵权行为的条文在适用上的关系,并提出面对具体案件作出实体判断的逻辑推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王竹 《政法论丛》2009,(4):45-50
从法律适用规则、内部责任份额和立法技术规则等角度可以将四种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区分为两类:一般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按份责任形态和连带责任形态)、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包括补充责任形态和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立法技术上,在一般规则部分对特殊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基本制度应予以规定,而对适用过错责任或过错推定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补充责任形态和适用严格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应予以全面列举。  相似文献   

3.
侵权行为之债及其立法路径辨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明锁 《中国法学》2007,36(4):13-22
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为罗马法所开辟,该路径为多数国家的立法所接受。侵权行为之债有其独特性,发挥着缓解、调整和保护复杂社会关系的价值功用。债在我国有其存在的社会法律和思想文化基础,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基宽广厚实、安全可靠、科学合理,并可不断拓展和加载新的容量,有利于中国民法法典化。侵权行为之债的路径不是赔偿损失的狭路窄道,而是坚实广阔的光明大道,可以承载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则和条件、各类侵权行为及责任方式、一般侵权行为类型和特殊侵权行为类型等内容。  相似文献   

4.
罗马法上的债最初起源于犯罪,原始的誓约是债的起源的最典型的形式;罗马法上的债具有强制性和财产性。民法法系国家的侵权行为属于债的范畴,债具有财产性,债法为财产法。传统民法不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根据现代法理学特别是我国法理学的发展,应将义务(债务)、责任与法裁区分开。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有科学性,也有局限性。我国应当借鉴和变革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借鉴和变革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理论,改变损害赔偿(恢复原状)过于宽泛的内涵,在《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基础上,制定侵权责任法,为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奠定基础。民法典应以权利为本位,以法律关系为核心,构建科学的民事责任观念与民事责任法体系,构建更加科学的债的观念与债法体系。本文提出了"侵权责任法纲要与部分条文建议"。  相似文献   

5.
侵权责任法是借鉴外国侵权行为法和总结我国经验的新成果,是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立法模式的延续和发展。将来侵权责任法会成为民法典的独立的一编,现在需要协调侵权责任法与民法其他部分特别是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的关系。侵权责任法从债法分离出来以后,与债法还有一定联系。侵权责任法将传统民法的侵权损害赔偿之债变革为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其归责原则随之相应地发生变化。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式有些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责任方式重合,应当将物权法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理解为引致规范,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相似文献   

7.
致害人不明数人环境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侵害行为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导致了一个完整不可分的损害,但无法查明实际致害人的侵权行为形态。就其责任承担和分担而言,司法实践中,若案件中数环境危害行为人间存在意思联络、共同过失或者故意与过失结合的情形,则应将之定性为共同侵权行为。反之,则可应用"无过错联系之数人环境侵权行为划分理论",即可再根据其中"单个行为是否均能够造成环境侵权损害"和"最终所表现的同一不可分的环境侵权损害是否能够由导致损害的某单个行为独自造成"两个因素,将涉案行为分为四类,其中环境聚合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但承担连带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加算危害行为和环境叠加危害行为应定性为多数人无过错联系承担按份责任的分别侵权行为;环境择一危害行为则应推定为共同危险行为。进而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相关责任条款。  相似文献   

8.
信息披露侵权是以侵权主体的侵权行为为基础,没有侵权行为或侵权行为不能认定当然不存在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体现为信息披露人违反了信息披露的法定义务,不符合信息披露义务的要求。只有构成侵权才可能确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责任。基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并不必然在违法行为人之间产生侵权责任,还须通过考究违法者的主观心理态度来确定责任归属。由于证券市场上信息披露主体的多元性以及对信息披露所尽义务的不同,决定了不同侵权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不同。  相似文献   

9.
王佩玺 《行政与法》2013,(2):125-129
我国学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为了论证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将责任与债相分离,以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而又将侵权行为从债的发生原因中抽离,成为责任的发生原因.但是,本文认为,从债的目的是债权人特定需求的满足这一角度,债的核心权能是给付受领权,债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权实现的保障,责任是诉权的依据,债、给付受领权与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债而不是责任,债的体系具有完整性.  相似文献   

10.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将多数人之债区分为按份之债,影响所及,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只承认这两种多数人之债,并在实际上导致执法机关将一些本来不属于连带债权的关系当作连带债权处理。《合同法》第90 条的规定,使这一错误进一步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  相似文献   

11.
论竞合侵权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清华法学》2013,7(1):119-133
我国侵权法理论对于对接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没有理论的概括,使侵权行为形态与侵权责任形态的对接中出现逻辑空白.竞合侵权行为是填补这一空白的概念.竞合侵权行为,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作为侵权人,有的实施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有的实施间接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形态.竞合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具有多样性.  相似文献   

12.
我国大陆地区学界所说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效果结构与传统民法中的"债"并无不同。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责任而不是债的观点,其实误解了传统民法中的"债"。在制定民法典时仍应将侵权行为定位为债。  相似文献   

13.
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五章即特殊侵权行为的第一章对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体现了产品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中的地位以及国家对于该类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的侵权行为的重视。该法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主要来源于产品质量法。①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对与此相关的问题进行研究。一、侵权责任法基本保留的现有规定及待探讨之问题  相似文献   

14.
略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及其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伊媛媛 《法学评论》2007,25(1):134-138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不同于传统共同侵权行为,也不是共同危险行为。根据损害能否单独确定及单一排污或开发行为与损害是否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环境侵权可能是数个单独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构成单独侵权的各行为人应单独承担责任,构成共同侵权的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致害程度大小分担责任。  相似文献   

15.
受害人过错参与数人侵权责任分担的伦理基础是分配正义而不是公平.比较法上有"整理衡量说"、"整体衡量与单独衡量相结合说"、"连带责任再分配说"和"按份责任再分配说"四种不同的处理方案.我国侵权法上的受害人有过错的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应该按照数人侵权责任分担形态进行类型化.受害人过错不影响因主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但影响客观关联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连带责任适用.受害人过错不影响不真正连带责任形态的适用,但对补充责任形态中补充责任的成立和范围有一定的影响.  相似文献   

16.
第三人侵权行为是指,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关联人与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第三人侵权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第三人侵权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通过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相似文献   

17.
《侵权责任法》第8—12条规定了多数人侵权制度,可以将其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条丈规定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体现了我国多数人侵权中的特殊之处。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丈规定,从法解释学的角度,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0、11、12条来解决。本文将多数人侵权中的加害份额不明情形作类型化分析,并结合《侵权责任法》做相关评析。  相似文献   

18.
盛珍 《法制与社会》2013,(9):295-296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教唆人、帮助人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在未尽到监护义务时也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了监护人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及针对特殊情况下的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知识产权侵权定位为一般侵权行为,准其适用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然而,此举在国际上并无立法成例佐证。知识产权侵权的特殊性及所背负的公益目标决定了其无法完全遵照一般侵权行为的轨迹前行。在侵权行为法理论体系中,知识产权侵权应当被归类于新型的特殊侵权行为类型以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并与之共同受辖于民事侵权行为这一上位概念。  相似文献   

20.
符敏 《法制与经济》2010,(10):20-22
学术界对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体系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对于直接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部分直接侵权及间接侵权场合也存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适用。考虑到著作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借鉴国外已有的立法及TRIPS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在直接侵权并给著作权人及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需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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