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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 关于共同盗窃案件中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行刑法及有关刑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只是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依法处罚。”由于现行刑法第151条和第152条把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作为适用不同法定刑的标准,并且“两高”又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和“巨大”的起点分别为200元和2000元,因此,“两高”的上述司法解释仅仅解决了对盗窃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共同故意盗窃总额”处罚的问题,并未具体明确地回答对一般共同盗窃犯应按何种数额标准适用法条及法定刑的问题。这样,各级法院在审理一般共同盗窃案件中,对于共同盗窃犯的量刑标准很不统一。  相似文献   

2.
<正> 1984年11月“两高”作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主犯依法从重处罚。”这一规定,明确了对于共同犯罪如何处罚的问题,但是对于共同盗窃犯罪的定罪标准讲得不够  相似文献   

3.
如何确定共同盗窃案件中各共犯的罪责,司法界和法学理论界有不同的认识。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984年《关于当前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但究意如何分别处  相似文献   

4.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才能定罪处罚。但对贪污文物的定罪处罚标准未作规定,给此类案件的处理造成困难。而文物是无价之宝,最高人瓦法院、囊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盗窃、非法经营、走私文物是以等级量刑的,不以数额量刑;比如规定了“……盗窃二级文物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盗窃一级文物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两高”的这一解释是非常符合实际的,它弥补了刑法对盗窃文…  相似文献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且为累犯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实际上规定了盗窃犯罪的累犯可以加重处罚,是不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第二项条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明确盗窃罪可以处罚未遂.但对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实践中对上述解释则有不同的理解.  相似文献   

7.
《法学》1991,(2)
198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规定,盗窃不能随即兑现的证券,或将能随即兑现的证券销毁的,不宜按票面数额计算,可以作为情节予以考虑。1986年12月1日和1990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都认为,盗窃根据国家规定发行的有价证券,应按票面数额计算。未兑现的,可作为情节考虑。笔者认为,对于盗窃尚不能兑现的有价证券仅规定作为情节予以考  相似文献   

8.
检察信箱     
如何理解“多次盗窃构成犯罪”的规定?编辑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我们在办理盗窃案件中,对怎样适用这一规定产生分歧。一种意见认...  相似文献   

9.
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也...  相似文献   

10.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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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今年第二期和第五期案例研究专栏围绕一案例探讨了认定共同盗窃犯罪各个共犯的盜窃数额及其责任问题。本文也谈一点浅见供探讨。 正确理解“个人参与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盜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解释:“对于共同盗窃犯,应按照个人参与盗窃和分赃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地位与作用,依法分别处罚。对  相似文献   

12.
盗窃罪是一种侵犯财产的犯罪,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大小,既反映了盗窃行为的危害性程度,又是区分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主要标准和量刑轻重的重要客观尺度。因此,科学、准确地确定盗窃数额标准,对于有效地控制盗窃行为的打击面,更好地贯彻党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数没有具体规定。198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查院在《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线提出了规范性意见,确定200元至300元内为“数额较大”起点,少数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可以提到400元为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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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信箱     
司法信箱被盗物品市场价格变化,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计算?编辑同志:我们在审理盗窃案中,经常遇到公民的物品被盗时价格较购买时下降或上升。按照“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其价值的计算,是按被盗物品的购进价计算,还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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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盗窃案件的销赃数额能否纳入整体盗窃数额计算,直接关涉罪与非罪的认定和罪轻罪重的判断。认定盗窃数额的目的在于全面充分评价盗窃行为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被害人的权益受损情况,以便对行为人准确定罪量刑。司法实践要结合盗窃罪的规制目的和“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认定的规制逻辑,准确理解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规制态度,体系性解释将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的合理性,对因赃物灭失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既有规定对被盗物品进行价格认定的,可将查明的销赃数额纳入盗窃数额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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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间日起施行)最新司法解释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  相似文献   

16.
“两高”在《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问题作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其中有些规定不甚明确或者缺乏可行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具体操作。本文仅就“中等价格”和盗窃违禁品问题谈一些个人的浅见。一、关于“中等价格”问题《解释》首次在部分被盗物品的核价上采取了取中原则,引进了“中等价格”这一概念。《解释》第3条关于“如何计算被盗物品的数额”中的(1)规定:流通领域的商品,按市场零售价的中等价格计算;类似“按中等价格计算”的规定在《解释》第3条中有处。《解释》作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要在一些被盗物品既无国家定价和国家指导价,又无其它现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可以确定其价格的情况下,力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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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 (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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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盗窃粮票和粮食的案件时有发生,在审判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定罪与量刑往往意见不一,成为审理盗窃案件的一个难题。一、关于盗窃粮票的定量与量刑。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盗窃犯罪的对象必须是财物。财物的外延很大,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有价证券等等,但其内涵只有一个,即具有经济价值。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第一位重要物资,国家对粮食实行统购统销,价格补贴。建国以来,几次提高粮食购价,而销售价基本没有变,这种稳定的计划销价是靠国家财政付出巨额补贴来实现的,国家发行粮票,就等于财政预付了一定量的价格补贴,使粮票含有了一定量的货币因素。从这个意义上讲,粮票就是取得补贴的凭证。在形式上它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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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盗窃罪既是数额犯,亦可以是情节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实行的《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盗窃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累犯”情形的,可以分别认定为盗窃案中存在“其他严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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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第十二项规定:"多次盗窃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最后一次盗窃构成犯罪,前次盗窃行为在一年以内的,应当累计其盗窃数额。"该条对盗窃的数额累计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该条在具体适用上,很多人将其与盗窃罪连续犯的数额计算问题发生混淆,以致不能准确地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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