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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不能没有律师参与——台湾司法改革的经验与症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台湾的司法改革是在解严的情况下才取得进展的,没有这个根本性的改变,其它领域根本动弹不得,司法改革也很难单点突破。而且因为改革吸纳了民间力量的参与,避免了政府的垄断。如果民间无法参与其中,司法改革很容易沦为部门利益之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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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沿着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新需求的方向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这在职能部门和地方就演变为:既然人民群众要闹事,就说明法院、检察院联系群众不够,不能解决群众疾苦。所以,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察就应该多做深入群众的工作,处理问题时不要仅仅考虑、甚至主要不能考虑法律的规定,一切必须让群众满意。那么,司法改革是继续专业化、职业化的方向,进一步强化依法办案,坐堂问案?还是脱下法袍,深入群众,能动司法,主动出击,政法并举,化解矛盾?本刊特约记者冯善书诚邀我国当代著名法理学家、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教授就以上话题秉烛夜谈,或能引发大家作一番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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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的要求,司法改革要实现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则对我国的法官独立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仅对中国的法官独立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障碍因素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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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1999年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算起,当下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是第三轮。如果用法官的形象做个简单的比喻,一开始是穿起法袍,拿起法槌,后来又强调放下法槌,走向“田间地头”。现在,“职业特点”、“司法规律”等提法预示着,司法改革再次回归到“职业化”这个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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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司法改革的真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完全依赖上级监督非但不能消除腐败,而且只能改换腐败形式并将产生新的更大的腐败。司法改革断断续续迸行了10个年头似乎走到了人们基本不满意的地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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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司法是司法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先驱者,而检察机关又是少年司法改革实践中的积极参与者,近些年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创造了大量新鲜经验和卓有成效的做法,对少年司法工作做出了较大贡献。未检制度改革多数集中在基层检察机关,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制度的发源地,早在1986年即率先建立了我国第一个未检办案专门机构。在多年的未检工作实践中,长宁检察院探索出了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检察和犯罪预防的工作模式,如涉案未成年人人格社会调查制度、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心理矫护体系、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等等,对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起到了明显成效。该院未检工作实践反映了目前基层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司法改革的现状。2011年将是我国未检制度创立25周年,本期特提前刊发反映长宁区检察院未检工作特色制度与特色模式的一组文章。以作纪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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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推动构建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进行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必须在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指引下,抓住司法改革的有利时机,对未检体制改革原则、必要性进行理性分析,提出未成年人检察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进一步依法明确和深化未检业务类别岗位职能,特别是捕诉监防的监的职能,实行未检业务独立分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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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国家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法官员额制改革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牛鼻子”,在加快建设高效公正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近年来已有学者对其进行广泛研究,经过对党的十九大以来法官员额制改革相关研究的全面梳理,本文总结其成效、问题及相应对策,并尝试提出可能的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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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 《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2):1-1
“尊重法律是第一条重要的法律”,这是广为人知的法律格言,也是人类法治发展史经验与教训的结晶。这条法律格言深刻揭示出法治最重要的特征并不在于静态的法律的有无,而在于动态的法律的普遍遵守。在法治建设中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一点在当前更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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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少年司法这个概念已经越来越深入人心了。考诸其缘由,除了相关领域的专家长期追踪研究以外,少年罪错在当代中国越来越显著地构成了一个社会问题,自然亦是其倍受关注的重要因素。因之,少年司法这一概念及其相关的知识体系被建构起来,乃至形成一门专门化的研究领域,进而不断向其他法学与社会学领域渗透与延伸,自是顺理成章的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