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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宜列入“审议意见”□邵道生在地方人大召开人代会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时,普遍都根据会议的内容,约邀政府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在审议“一府两院”有关工作报告的过程中,这些部门负责人常常发表一些意见,有的地方也将这些意见归纳为会议的“审议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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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主要形式。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的人代会代表审议六个工作报告的效率不高,效果不理想.不时出现“说套话”、“跑题”、“冷场”等现象。对于这种现象。有的代表认为,审议发言是“说了白说”,说完了也就没了,意见无从落实;有的代表认为是“自说自听”.提意见的是代表,听意见的也是代表;有的代表认为反正可说可不说,“乐得清闲”。不如让一些“领导代表”去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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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后,依法要形成“审议意见”。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有些地方进行归纳整理后,由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以“审议意见”的形式印发相关部门。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表决的过程就是做出决定的过程,经过表决的“审议意见”不应称为“审议意见”,应称之为“决议”或“决定”;有人则认为,表决通过后的“审议意见”当然还是“审议意见”。本刊现选择了不同观点的文章,供您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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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当了五年的县人大代表,每年参加人代会时都要对提交大会审议的各种报告和议案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开始时,我也会讲一些意见,但由于并没有紧扣报告的主题,听起来是讲了挺多,但自己总有一种言之无物的感觉;与我一起参加会议的代表,有的也只讲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话题,还有的表面上是在审议,其实是为自己的企业做宣传。我自己几年下来,审议发言的质量也不见有多大提高。我想知道,代表应当如何提高审议发言的质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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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经表决通过的“审议意见”应称为“决议”。首先从字面理解来看,“审议意见”顾名思义就是代表在讨论某项工作报告过程中形成的自己的看法和建议。而“经集体讨论后,集体作出的意见”称为决议,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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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很冷,市人大会专题审议会场却很“热”:同一时间有的代表争着举手,有的直接站起来插话,有的干部“抢话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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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例会审议“一府两院”相关工作报告以及其它议题时,有人信奉“点到为止”。为了把握好“点到为止”这个度,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于受多“支持配合”,少“监督制约”思想的支配,发言时常常变得“足将进而趑趄,口将亩而嗫嚅”,使批评、意见、建议都变成了“希望”、“鼓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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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瑞昌市人大常委会把督办审议意见到位情况,作为提高人大监督实效的落脚点和着力点。在督办审议意见工作中,具体做法就是,把握好审议意见提出、督办、问效“三关”。现在,瑞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说,“我们督办审议意见有章可循。”政府部门负责人说,“我们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有压力,更有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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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审议意见”,是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一府两院”某项工作,处理其审议结果而普遍采用的一种方式。当前一些地方对“审议意见”尚存在贯彻执行不力的情况。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较直接而重要的则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和作用认识不明确,未引起应有的重视,未形成必要的制度。二是有些“审议意见”本身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缺点不足,影响力弱,或贯彻起来确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对“审议意见”的属性和“审议意见”形成中应坚持的几个原则问题进行探讨。关于“审议意见”的属性问题什么是“审议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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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意见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是常委会审议成果的主要体现。各地通常的做法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整理归纳为审议意见,交有关单位承办。但对如何做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的整理、办理及反馈工作,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审议意见仅仅是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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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地方的人代会,代表在审议“一府两院”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往往是“领导代表”或“知名代表”讲的多,而基层、普通的代表讲的少,有的甚至每年的人代会总是几张“熟面孔”在审议中发言、亮相,其他代表大都是由于“时间关系”而没有发表意见的机会。这里面不能排除一些基层、普通代表自身素质不高,代表意识不强,履职能力差而不愿发言的因素,但实事求是地讲,很多时候是一些领导代表的“重要发言”挤占了其他代表的发言时间,使他们没有机会(时间)表达自己的意愿。这样很难对一个报告作出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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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80年代初地方人大工作刚刚起步开始,为了提高人大常委会议事水平,解决“议而无果”的问题,一些地方人大探索创制了一种专门反映常委会审议成果的特有载体,叫作“审议意见”。后来,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向前发展,“审议意见”作为人大监督工作中一种形式和手段被普遍运用,许多地方人大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审议意见”的性质地位、形成程序和办理要求作了具体的规定,使“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各地对“审议意见”的认识不一,具体运作方式各异,其效果也大不一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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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坛》编辑部:自从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之后,我对于常委会的一些工作进行了认真的学习研究。最近,当我再次对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进行认真研读时,发现。作为监督工作的重要程序之一,法律法规对于审议意见该怎么形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随后我询问兄弟县市,发现不同地方审议意见的形成过程不尽相同。除主任会议外,有的是通过常委会会议。我县人大在实践中是通过主任会议作出审议意见。但我觉得这不太妥当,似乎与主任会议的职权定位不符合,请问,主任会议能否作出“审议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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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尤其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出现的频率较高,已成为常委会议事决策成果的表现形式和要求同级“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策和督促改进工作的书面交办方式。但是,无论是理论界、学术界,还是人大机关自身,都对“审议意见”含义的理解以及“审议意见”的形成、运用及其效力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各地的运用方式和运用场合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既不能夸大其法律强制力,也不能弱化其监督严肃性,要准确理解监督法“审议意见”的含义,正视实践中“审议意见”的探索和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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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较好地履行了对“一府两院”的监督职权,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区域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当前审议工作中仍存在着肯定成绩多,批评意见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瘙痒的状态;审议结果的落实只有文去文来,甚至只有文去没有文来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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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后,都要形成并下发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不少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审议意见,标题或内容都有类似“人大常委会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这种提法,笔者认为欠妥。正确的提法应多加上“组成人员”四个字,类似“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某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实际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也不完全是一回事,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