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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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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金融深化的突破口,对金融业乃至整个经济运行机制、运行方式和运行效率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同时也给金融法律监管带来了挑战。金融法律监管作为一种管制手段,对金融创新既有促进作用,也有抑制作用。作为一对矛盾统一体,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在互动过程中,共同促进金融业发展。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的关系,指出了我国金融法律监管中的一些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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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型金融创新凸显了规范与现实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选择性监管路径,还是规则扩张式监管路径,抑或是以监管沙箱为代表的实验式监管路径,都不能很好地解决该冲突。以上三种路径,都是在“术”的层面上展开。为了超越以上三种路径,我国应在“道”的层面上进行理念与制度完善,即我国需要完善金融法治基础,建构金融法治哲学,制定《金融法典》或《金融法总则》,创新金融法的更新机制,创建市场型金融创新合法性裁定制度,完善市场型金融创新的法律责任,以便进一步提升我国对市场型金融创新监管的法治化水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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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创新与金融法律监管理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融创新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带来风险。金融监管活动向金融法律监管过渡符合金融监管工作的内部规律,也是"依法治国"方略下的正确选择。而以法律监管作为金融创新规制的主要手段是这一趋势的体现。在金融创新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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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永亮 《法学评论》2020,(5):112-124
金融科技是技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它的核心在于如何将"技术"行之有效地应用于金融服务之中,旨在用"技术"改进"金融"。当下,金融监管亟待解决的问题是:金融科技对传统金融监管构成重大挑战,而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监管能力却滞后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在金融科技时代,监管机构应洞察金融科技的本质与风险,调整监管原则,坚守适应性、包容性、实验性、协调性的监管原则,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对我国金融转型升级的引领作用。监管机构应坚信监管科技是未来金融监管模式转换的目标,创设实验式和智能化监管制度,构建监管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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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施琴 《法学杂志》2012,33(9):125-130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脱法的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要从法理角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结合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动我国金融业依法经营监管和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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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韵  雷蕾 《法制与社会》2011,(31):233-233
目前我国对金融担保公司的监管方式主要采取的是行政监管,这种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担保公司在我国的发展状况。本文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现状进行探析,并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审视,最后对我国金融担保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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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东 《中国法律》2014,(6):35-39
如果说2013年是一个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可以说2014年是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元年。2014年1月10日人大法学院举办了一个对国办107号文(对影子银行监管的文件)解读的研讨会。107号文是一种对互联网金融要进行监管的信号。从监管的思路来看,无非是金融危机以後包括美国金融危机之後各国金融监管的法制。只强调对机构监管体制是不行的,所以需要一个功能监管,需要一种行为监管,需要一种规范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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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  帅金 《法制与社会》2011,(7):113-113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大量存在,但我国目前尚无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专门立法。本文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行立法和发展现状出发,在借鉴和总结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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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力 《法制与社会》2010,(30):88-88,93
理查德·波斯纳的著作《资本主义的失败》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了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政府未尽到监管责任,认为这是政府的重大失败,由此放任了金融市场的破产,进而给整个经济带来了灾难性后果。本文结合国际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对促进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发展的监管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观点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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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浪潮兴起,全球金融体系呈现出了从过去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组织形态。本文分析了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法律缺失、监管体制和模式落后等问题,并就如何完善监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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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准确、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计量体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监管方法、技术和体制的创新,保持监管流程透明化,并积极推进跨行业的协调,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合作,以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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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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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发展进入“深化应用、规范发展和普惠共享”时期,金融科技与监管科技却仍处于错步演进过程中。监管科技创新易于失败有其特殊性和深刻根源,有必要强化监管科技和金融科技双层容错机制。在监管机关、第三方技术提供方和被监管机构的三元目标冲突下,监管科技与合规科技面临衔接失灵的困境,应转变理念走向容错性监管。容错性监管并非不监管抑或运动式监管,而是按照法定程序给予相对容错空间,激励创新并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导向,强调在常态化监管中稳定预期。在双层容错机制中,中央金融委员会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上层容错主体,容错免责的客体是担当作为、勇于创新的金融监管者,容错内容应从单纯的开发区域试验田,向全面推动监管科技创新发展与风险防范双头并进转化,同时突出程序优先性与问责精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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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快速发展和日益复杂的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产品创新,对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监管已摆到突出地位。明确和谐监管的内涵与必然,分析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的制度困境,探寻完备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体系的构建,已成为规范和发展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重要课题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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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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