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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1 毫秒
1.
某些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加以打击和遏制。现行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已不能完成这一任务。笔者建议从两个方面对刑法典关于非法行医罪的规定进行修改:(1)删除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对非法行医罪主体的限制性规定,将该罪主体设置为一般主体;(2)将非法行医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明确化,并将非法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纳入其中。  相似文献   

2.
鲍燕 《法制与社会》2011,(18):266+268-266,268
某些非法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达到犯罪程度,有必要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制裁。但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理各不相同,造成了司法中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寻求解决办法,防止与此相关的社会问题进一步恶化。  相似文献   

3.
广泛存在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已经引发了严重的社会问题,使我国本来就存在的男女人口比例失衡问题雪上加霜。但根据目前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有效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因此有必要对现行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必要的修正,将这种行为纳入刑事制裁的范围。  相似文献   

4.
周明 《行政与法》2013,(2):103-109
实行严格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逐渐攀升,男性出生胎儿的数量越来越多于女性胎儿的数量.本文认为,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行为助长了出生胎儿性别失衡,这一现象的存在将会带来一些社会问题.因此,应当对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进行刑法上的规制.  相似文献   

5.
笔者通过对一起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及终止妊娠手术案件的评析,提出在卫生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个行政执法部门、多部法律竞合的问题并阐述了自己的看法,旨在探讨通过部门联动、无缝隙的行刑对接,对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维护法律的尊严。  相似文献   

6.
选择性别堕胎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男女平等原则、严重危及人类自身的可持续发展。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日趋严重的人口出生性别比失衡,刑法立法机关不能无动于衷,应当将选择性别堕胎而非单纯的性别鉴定行为犯罪化,否则,立法机关有违自己的义务。选择性别堕胎罪应当通过单行刑法或者附属刑法的刑法立法模式而非修正案的模式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7.
现阶段,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的行为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仅仅依靠行政处罚难以从根本上震慑违法人员,而应当进一步加大刑法的打击力度,明确非法利用“伪基站”发送信息行为的刑法认定标准。笔者通过对刑法相关罪名和司法解释的研读,结合办案实际,论述了司法机关在办理伪基站案件中遭遇的困难、相关犯罪的认定标准,此罪与彼罪之间的认定标准差异等问题,以期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伪基站犯罪提供一些意见和参考。  相似文献   

8.
惩治非法人体试验的国际共识、我国非法人体试验的治理现状、非法人体试验对人生命健康的严重侵害、医疗领域新药品研发中投机行为的惩治需要和跨国人体试验行为的入侵是非法人体试验行为入罪的依据。我国当前非法人体试验之刑法应对采取的参照规制模式,难以有效惩处非法人体试验行为,有必要采取单独规制模式,设立非法人体试验罪。我国刑法应从非法人体试验罪多样化的危害行为、医学标准及其鉴定、犯罪形态、疫学上因果关系以及违法性的判断方面为重点具体展开非法人体试验罪的设置。  相似文献   

9.
我国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屡禁不止,社会危害极大,增设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具有必要性.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危害行为须同时具备胎儿性别鉴定技术运用和胎儿性别示明两个要素;基于公共利益保护而对生育知情权进行的限制应当保持极度克制,胎儿父母不应成为犯罪主体.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主刑的基础刑宜设置为短期自由刑,并宜同时规定加重刑.为保障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罪的有效适用,应当允许运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手段并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措施.  相似文献   

10.
介绍了一起非法行医罪及由此引发的5起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调查取证经过,并就非法行医罪的特征、判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案的认定和一事不再罚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宪权 《法商研究》2012,(4):119-126
刑法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凸显出我国刑法立法存在入罪门槛偏低、重罪与轻罪的界限模糊以及法定刑畸重等诸多问题。从这些凸显出的问题以及我国现行金融体制存在明显的缺陷和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对犯罪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看,我国严惩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立法明显不合理:一方面它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另一方面它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通过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来严惩非法集资行为,因此应通过合理限制这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有效解决我国刑事立法在严惩非法集资行为过程中凸显出的非合理性问题。  相似文献   

12.
今年4月以来,根据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七部委局联合印发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各地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处罚和曝光了一批违法案件,但部分行政执法人员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存在模糊认识。因此,本文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法律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供有关执法人员和立法者参考。  相似文献   

13.
在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如何纳入刑法规制的问题上,存在解释论与立法论、合设模式与分设模式、重罪模式与轻罪模式的选择。非法使用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是指不存在公共利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情况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知情同意规则或者个人信息处理的目的、方式,使用已经掌握的他人个人信息实现其特定目的的行为。该行为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涉个人信息犯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流转行为)不同质,且侵犯的法益具有独立性,故不能通过刑法解释而应通过刑法立法将其入罪。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个人信息使用决定权,不同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个人信息流转决定权),其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别,不宜将其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行为类型予以规制,应对其单独设罪配刑。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应采重罪模式还是轻罪模式,应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刑法分则已有的立法逻辑等因素。基于我国刑法针对特定对象的非法使用行为入罪配刑的立法逻辑等考量,对非法使用个人信息行为入罪配刑宜采轻罪模式。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非法贩卖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呈现组织化、专业化和智能化的特点。由于打击非法出卖人体器官行为的立法不够完备,我国有关人体器官危害行为日益猖獗。基于此,我国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了人体器官犯罪,设置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并对相关犯罪行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和盗窃、侮辱尸体罪论处,掀开了《刑法》对相关法益和法秩序保护的新篇章。  相似文献   

15.
本刊讯10月9日,发生在浙江台州、宁波等地,曾引起社会各界和媒体广为关注的“B超堕胎一条龙”案在三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标、刘凡侠等6名被告人,因利用B超进行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取环、堕胎、抽羊水等行为,涉嫌非法行医罪、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而出庭受审。据检察机关指控,2003年至2005年期间,  相似文献   

16.
当前,我国男女比例严重失调,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性别比失调现象更为严重,引起相关方面的高度重视。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初步汇总结果显示,我国岀生人口性别比(以女孩为100)是118.06,大大超过了106:100的正常值。预计到2020年,中国处于婚育年龄的人口男性将比女性多岀3000——4000万。为此,各地专门成立"两非"案件查处组,专事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案件。以期用严厉打击的态势,遏制性别比不正常增长。一、非法鉴定胎儿性别与性别选择性终止妊娠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17.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之前,我国刑法对人体器官的买卖及其相关的商业化操作并没有规定明确的罪名进行刑罚处罚,对于此类行为一般都是按照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但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无论从行为方式还是侵犯的法益来说都与非法经营罪有明显的区别,为了打击这种行为而对刑法条文随意进行解释的做法并不妥当。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非法摘取人体器官的行为增设为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该危害行为的犯罪化弥补了刑法领域的空白,为之前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的有效实施提供了刑法保障,增强了该类犯罪利益链条的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8.
陈平 《证据科学》2001,8(3):143-145
本文结合部分非法行医典型案例讨论该类案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对于非法行医行医造成人身健康受到损害的程度如何界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作者认为应以刑法为基础,参照《人体轻微伤的鉴定》、《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并考虑非法行医行为在这类案件中的参与程度,综合鉴定。  相似文献   

19.
针对醉酒驾驶引发的社会问题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同时《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在我国目前对醉酒驾驶行为主要适用行政处罚的情况下,醉酒驾驶行为入刑说明了该行为已发生质的变化,但如何处罚却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试从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角度,在相关理论探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目前醉酒驾驶行为惩罚方式在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的途径,以期在目前的惩罚结构上更好发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合力,解决醉酒驾驶屡禁不止的痼疾.  相似文献   

20.
非法持有型犯罪问题的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洋 《中外法学》1999,(3):97-100
<正> 目前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事立法,都或多或少地将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的严重危害行为予以犯罪化。例如,德国刑法典、西班牙刑法典、瑞士刑法典、美国模范刑法典,我国香港、台湾刑法也有类似或相同的规定。在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非法持有管制物品构成犯罪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修订前,通常认为原刑法第163条私藏枪支弹药罪属于非法持有型犯罪的类型。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为维护社会治安和秩序,自1989年起,我国立法机关加强了对非法持有管制物品行为的打击力度,相继在一些单行刑法和行政法规中规定了对非法持有管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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