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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有人统计,现在进入艺术品市场的‘财富阶层’,在数量上连这个群体的千分之五都不到,艺术品市场本来就不大,又没有同量级的竞争对手,他们用点小力气就能在拍卖场上掌握话语权。”  相似文献   

2.
张德峰 《法商研究》2021,38(5):116-129
缺乏资本是合作社发展面临的一个世界性难题,也是我国合作社发展面临的重大难题,破解合作社融资难题需要投资资本.合作社最终能够引入的投资资本必定以伦理投资资本为主,因为常规投资资本进入意愿不足且可能遭到合作社排斥,而伦理投资与合作制相容且能够满足合作社融资需求.合作社要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一方面需要法律对伦理投资者追求经济回报与社会效益两大基本诉求予以回应,包括提高资本报酬吸引力以及保障投资者监督权,打造好伦理投资资本融入合作社的基础.另一方面,合作社成功引入伦理投资资本还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配套措施,包括豁免合作社伦理投资股发行注册、发展合作社伦理投资基金以及设立合作社伦理投资股二级市场.  相似文献   

3.
王稀 《法制与社会》2011,(14):94-95
当代国际投资法对投资者过度保护,忽略投资者责任,加重了东道国的义务。跨国公司作为国际投资中的重要主体之一,在为其子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时往往会面临独立法人责任的抗辩。跨国公司母国管辖权也往往得不到保证。又因国际投资纠纷仲裁的提起主体多为投资者而非东道国,从而造就了提起仲裁的单边性。因此必须构建一个完备的投资者责任体系,其中应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多边条约、第三方的介入等。  相似文献   

4.
国际能源投资是国际投资的重要表现形式,世界能源理事会发布的报告称,仅2013年上半全球能源项目投资就达到了3420亿美元,占国际投资总量近50%。而国际能源投资中的征收是东道国以其公权力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外国投资者私人财产权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丧失,合法收益被东道国吞噬,从而增加在东道国能源投资的不确定性甚至引起投资国与东道国的投资摩擦。本文以东道国的当地救济、投资国的外交保护、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机制以及其他国际仲裁等方面出发,分析国际能源投资中征收风险的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5.
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在内的众多国际投资条约的迅速增长以及对类似问题尤其是投资者定义和争端解决程序的不同规定导致投资者可能通过投资重组或国籍规划等行为而挑选条约,那么提起仲裁请求的投资者是否因此而具备投资者资格需要根据具体投资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但是有些仲裁庭还可能会以善意投资或者滥用程序等理由拒绝当事人的请求。投资条约中的利益拒绝条款是东道国防范挑选条约的较佳方法,但需要缔约国在条约中予以明确规定。而通过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吸引外资的国家则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规避挑选条约的现象。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货币资金的方式之一,其地位日益突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对该市场的规制、相关主体的保护便更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经济法权利的阐述和解析,为人们认识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视角;为债券市场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寻求到更有力的方式;最终为货币市场乃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7.
经济全球化对国际投资也提出了种种自由化要求 ,这些自由化要求正迅速地通过国际法形式表现出来。晚近投资条约对投资自由化要求的反映 ,突出地体现在倡导外资准入自由和废除履行要求两个方面 ,此外 ,进一步提高投资待遇、强化投资保护和私人投资者在投资争议解决机制中的作用也是晚近投资条约迎合投资自由化要求的重要表现。然而 ,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决定着各国不可能接受划一的投资自由化模式 ,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利益需求需要照顾。虽然投资自由化成为时尚 ,但并不能因此否定东道国合理的外资管辖权 ,片面追求高度投资自由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不符合多数国家的利益 ,不应被视为国际投资立法的主流形态。  相似文献   

8.
吉尔吉斯斯坦为鼓励、吸引外国投资者来本国投资,重点对投资法律环境方面进行了建设,利用投资优惠的法律制度增加投资者信心,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及自由经济区的投资优惠制度。  相似文献   

9.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的正式施行,标志着QDII制度在我国的正式确立,它是我国资本市场上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举措。  相似文献   

10.
韩雪 《法制与经济》2008,(10):56-57,59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证券市场作为筹集货币资金的方式之一,其地位日益突显。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律对该市场的规制、相关主体的保护便更为重要。本文旨在通过对公司债券个人投资者经济法权利的阐述和解析,为人们认识投资者提供了新的视角;为债券市场上投资者权益的保护寻求到更有力的方式;最终为货币市场乃至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有所贡献。  相似文献   

11.
张国炎 《检察风云》2011,(17):58-59
诚信是做人之根本,也是法人、合伙、公司经营、营业之根本。目前,证券投资市场的诚信问题之所以成为投资者关心关注的焦点,是因为,综观股市或证券市场,绝大部分的纠纷根源均为诚信的缺失,进而产生欺诈。例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侵占股民财产、挪用公司资金、发布虚假信息、隐瞒事实真相,误导、伪造  相似文献   

12.
王淑敏 《法商研究》2012,(2):112-120
包含地理、资源等要素的地缘政治的调整对象已从政治领域扩及国际经济领域,与投资准入国民待遇呈对立统一关系共同推动着国际投资自由化的发展。在全球资源日益匮乏的背景下,地缘政治日益成为投资者海外投资受阻的一种新型风险。中国投资者在冰岛投资受阻即为典型例证。我国政府应当通过扩大在双边和多边投资条约谈判中的话语权、转变国际投资立法理念从而在法律框架上确保投资者在投资准入阶段享有公平的国民待遇,并利用国内行政救济机制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来规避此类地缘政治风险,为我国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的海外投资环境。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0,(3):99-110
主权财富基金是国有投资工具,也是全球市场的参与者。西方国家认为,主权财富基金是新兴经济体的国际扩张模式,承载着母国政治目的,因而这些国家提出"去政治化"的监管思路,对主权财富基金施以相较于私人投资者更严格的监管。然而,经济发展使私人投资者同样可能具有政治目的,导致传统的监管方式与公私领域相互融合渗透的现实出现了张力。因此,"去政治化"监管并不能识别外国投资者是否具有政治目的,反而破坏了全球投资环境。对此,应结合现有国际规则和实践,构建"揭开主权财富基金面纱"制度来规范东道国对外国国有实体投资的监管,并通过ICSID机制平衡投资与监管的矛盾。  相似文献   

14.
国际投资争端往往涉及重大的公共利益,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的密切相关,使得市场准入等原则对一国的开放程度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投资条约强调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下,也不能忽视对国家根本安全利益、对国家主权的保护。在国际仲裁实践中,也体现了对投资者私人利益的保护。仲裁的重要特点之一是保密性,这就使仲裁程序缺乏透明度,影响公众对仲裁考虑的监督。第三人参与制度也比较罕见,仅借助法庭之友有其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因此,要提高仲裁程序的透明度,建立第三方参与制度,使国际投资自由化和公共利益双向互动,促进国际经济秩序的和谐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   

15.
朱明新 《现代法学》2011,33(5):121-131
国际公法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悠久历史,但在国际投资法领域,精神损害赔偿则是一个新兴话题。鉴于投资条约的特殊建构,投资者固为投资者-国家仲裁体制中的申诉者,因此,申诉者成为国际投资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最常见主体。但这并不意味着,固为被申诉方的国家没有寻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性。晚近以来的国际投资仲裁实践均表明,这两种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均有发生的可能,为此,有必要结合已有案例,研究国际投资仲裁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合法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对相关未决问题进行尝试性解释。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4,(3):161-174
对"投资"定义是国际投资仲裁实现管辖的基础,但其欠缺国际条约或国际习惯明确且一致的定义,因此仲裁庭在管辖中必须对此进行解释。自Fedax案与Salini案以来,仲裁庭运用多种方法解释投资,体现了投资定义扩张化趋势。投资定义扩张一方面反映了促进投资自由与保护私人财产的客观要求,但另一方面也产生负面影响,如对东道国外资管制造成冲击,便利外国投资者滥用投资仲裁乃至影响国际投资法治基础。中国作为接纳外资的传统大国与新兴投资大国,其对内经济管辖与对外投资利益等权益也会因"投资"扩张锋芒而受损。有鉴于此,有必要对国际仲裁实践中日益扩张的投资定义实现合理限制,从而实现东道国与投资者的共赢并维护中国在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利益。  相似文献   

17.
对外投资风险和对外投资中可能产生的争端是在实际的贸易合作过程中投资者必须考虑的因素之一。毋庸置疑,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资争端是无法避免的,目前,世界上现有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也不能够全面、有效地解决"一带一路"建设和贸易合作中所出现的投资争端。文章认为,为了更好地实施"一带一路"倡议并保障对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建构符合"一带一路"建设和贸易合作实际的对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建构对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现实意义非凡,为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和贸易合作的投资者带来更多的信心、信任和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   

18.
投资促进,是《中国——东盟投资协议》中的重要条款,是一个国家或地区为了鼓励投资,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而向各个潜在的投资者所进行的各种营销活动。本文讨论该问题,意在研究中国和东盟各国采取的投资促进措施的利弊,以达到改善投资环境、完善投资促进措施、实现区域共同繁荣的目标。  相似文献   

19.
沈伟 《比较法研究》2024,(2):191-208
国际投资法的传统范式是在资本输出国的推动下向着投资自由化方向发展,在保护外国投资者的同时忽视东道国对外资的规制权,形成了向外国投资者倾斜的结构。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资本输出增长显著,发达国家也受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的困扰,东道国规制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以自由化为特征的全球投资治理体系在地缘政治背景下更加陷入困境,投资者和东道国之间的固有平衡被打破,矛盾愈显突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陷入正当性危机的同时,双边投资协定通过投资目标内向化、嵌入企业社会责任、扩张安全例外等方式,实现外国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益和东道国经济主权利益之间的结构性转向(re-orientation)。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双重身份的混同,促使我国在双边投资协定升级的基础上,探索高标准的投资者保护与灵活的东道国规制并重的新结构进路。  相似文献   

20.
跨国投资国际法制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笋 《法学研究》2001,(5):108-125
跨国投资的国际法制近年来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 ,也引发了南北国家之间更加尖锐的矛盾和冲突。晚近美式双边投资条约和一些多边投资立法极力弱化东道国外资管辖权的特征表现得越来越明显 ,可能带来一系列严重后果 ,应当引起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同时 ,西方法学界试图将晚近出现的一些自由化性质的条约法规则上升到习惯国际法规则高度的论调 ,目的在于永久性地确立有利于发达资本输出国的国际法律秩序 ,因而也是危险的。未来国际投资的国际立法 ,应当注意在推动国际投资自由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同时 ,确保东道国对跨国投资的适当管理和控制 ,以利于建立投资领域的国际法律新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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