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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屈耀伦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83-86
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 ,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如何认定牵连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对于牵连犯如何进行处罚存在不同的观点 ,本文就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2.
张利兆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5(5):14-19
牵连犯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一种罪数形态,对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部门比较关注的问题.笔者通过对牵连犯及其数罪并罚原则在国(境)外刑法中的地位,以及对牵连犯从一重处罚或数罪并罚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刑法理论界的争论和当前立法与司法中的矛盾的分析,认为在我国应当确立统一的数罪并罚的牵连犯处罚原则.同时,笔者认为,为了对行为人准确定罪处罚,需要划清牵连犯与连续犯、想象竞合犯和吸收犯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3.
申巍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2):22-23
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时作为犯罪的手段或结果的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新刑法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规定注重对不同的牵连犯处以不同的刑罚,而忽略了罚当其罪的原则,使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法外牵连犯”。 相似文献
4.
龙开祥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53-55
牵连犯虽然在刑法理论界得到普遍承认,但这不能成为其继续存在的合理理由。牵连关系之难以认定、牵连犯与吸收犯的重合、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无法抉择等缺陷,足以说明牵连犯理论的不成熟、不完善、不科学,也足以说明废除牵连犯的合理性。这符合国际刑事立法发展的趋势,也是刑事司法科学的需要。 相似文献
5.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5,(4):1-7
吸收犯是指触犯不同罪名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仅以吸收之罪一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不再论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根据"法条内容及犯罪构成"判断,如果一犯罪行为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吸收犯;如果一犯罪行为不能当然包括或足以吸收另一犯罪行为,是牵连犯。 相似文献
6.
张翼昆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14(2):62-63
弄清一罪与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在以数罪构成要件作为计算数罪的标准时,要注意某些犯罪形态.这些犯罪形态从形式上看似乎是数罪,但是实际上并非数罪,因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由于我国刑法对什么是数罪没有做出界定,因此在实践中对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几种情况的案件在适用处罚原则时,争议很大.本文针对罪数形态中的数行为为一罪或处断为一罪的情况之一的牵连犯界定问题的探析,从牵连犯的构成理论出出发结合实践中的实例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和主张,以使在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界定与处罚更加明析准确. 相似文献
7.
牵连犯新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战立伟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3):41-44
牵连犯概念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从一重处断原则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更是存在着诸多矛盾之处,导致牵连犯理论陷入进退维谷的困顿境地,甚至给罪数理论制造了一定的混乱.所以牵连犯理论应予以废弃,原先适用牵连犯处理的犯罪情形分别按想象竞合犯和数罪并罚处理. 相似文献
8.
庞旭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3):40-42
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它却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和争议,并引起其本身的存废之争。牵连犯概念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与其他概念有本质不同,不宜将其划入其他犯罪形态。 相似文献
9.
杨丹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1):84-89
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加之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主观意志,无论是否已使用即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使用用途认识不一致时,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形给予处罚。现有挪用公款罪在区分用途的列举式立法、"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表述歧义、财产刑缺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立法缺陷,应当取消将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的表述,增加本罪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10.
陆诗忠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5):16-22
牵连犯之牵连关系的认定应当摒弃"折衷说"、"主观说"与"犯罪构成要件说",而坚持采用"客观说"。牵连犯的基本类型有两种,即手段—目的型牵连犯、原因—结果型牵连犯。在原因—结果型牵连犯中,仅仅存在辅助行为的牵连。对牵连犯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并不意味着对牵连犯的处理应当与一般意义上的数罪完全等同。 相似文献
11.
张二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1):114-120
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彩霞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6(4):46-49
各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态度各异,理论界对牵连犯的概念和牵连关系的认定也存在很大争议,这种现象给刑事司法实践造成了极大不便,因此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当以数罪并罚为准,而将具备吸收关系特征的牵连犯置于吸收犯理论中讨论。在此意义上,牵连犯概念没有存在的必要,应当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3.
覃祖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7(3):39-43
对牵连犯本质特征的界定 ,应从其内部特定的质去寻找 ,是正确界定牵连犯特征的逻辑思维的方法论 ;对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 ,只有行为人实施数行为时在主观上具有牵连的意图 ,该数行为在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上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 ,才能认为数行为具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的处罚 ,应以其社会危害性为基础 ,坚持以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为原则 ,以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数罪并罚为例外的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4.
15.
司法实践中牵连关系与吸收关系始终纠缠不清,因为手段与目的、原因与结果之间的牵连关系,很可能就是前一行为是后一行为的必经阶段,后一行为是前一行为的自然结果之间的吸收关系,反之亦然。而对牵连犯,有的按一罪处理,有的按数罪处理,也给司法适用造成了困难。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在于,传统刑法牵连关系理论采用的是广义型牵连关系。解决牵连关系混乱的出路是对牵连关系做限制解释,坚持不可逾越与避免、严格参照罪状、经验法则等原则。 相似文献
16.
肖本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5):91-97
牵连犯的共犯过限,应当结合牵连犯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以及共犯过限的特点加以认定.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际情况看,牵连犯存在牵连犯的手段过限和结果过限,以及牵连犯之内的过限和之外的过限等情形.因此,牵连犯的共犯过限的处罚,也应根据其不同的情况分别予以确定,这样,才能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7.
牵连犯的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中,在实施目的行为、结果行为中自动放弃相应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相应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处理应当结合本国的相关刑事立法规定来具体分析。就我国而言,对此问题应分以下四种情形来具体分析:实行从一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数罪并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从一重从重处罚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实行独立法定刑的牵连犯的中止形态。 相似文献
18.
莫晓宇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4):32-34
中外刑法理论界对牵连犯牵连关系存在着三种学说,三种学说反映出了牵连关系的一些特征,但未能揭示牵连关系的本质。牵连关系的认定应把握主客观相统一,注重行为之间作用关系的新标准,即主观方面,行为人具有牵连意图;客观方面,方法行为是目的行为的有效方法,结果行为是目的行为的自然结果。 相似文献
19.
庄劲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1):110-116
由于现行牵连犯的概念过于宽泛,既包括数罪的情形也包括一罪的情形,因而无论对牵连犯采数罪并罚还是一罪处断的处罚方针,都是不科学的。实现牵连犯处断原则合理性的关键,并不是在数罪并罚与从一重处断之间进行取舍或者折衷,而应当是限制现行牵连犯的概念,将外延限制在只包含一罪的类型的范围之内。只有将牵连关系限定在“对同一客体的同一次侵犯”之中,才能够保证牵连犯具有一罪的属性,才能对其从一罪处断。 相似文献
20.
孙艳文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4,4(2):12-15
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9种腐败行为,挪用公款是其中之一。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早有明确规定,但刑法规定比较抽象、概括,以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加以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