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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案是我国当代刑事法治深度演绎的一个鲜活范本,该案引发的理论问题涉及刑事法的多个方面。死刑观念的变革只能是一种渐进式的变革,而不可能是急速的突变。死刑适用不应当迁就民意,但应当通过制度途径引导民意在死刑适用中理性发挥作用。要准确理解我国的死刑政策,"少杀、慎杀"主要是指不可多杀、滥杀和误杀,但不等于不杀。最高人民法院宜尽快出台相关死刑适用的指导意见,对司法实践中典型死罪"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常见情形予以规范。量刑情节对刑罚轻重的影响力受到整个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制约,不能片面强调乃至夸大某一个或某些从宽情节因素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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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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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现阶段慎用死刑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慎用死刑"是契合我国社会发展和法治进步的必然选择。它不仅强调死刑适用的合理性、节制性,还强调死刑适用的慎重性与不得已性,并侧重于对死刑审判的质量提出要求。为切实贯彻慎用死刑之政策,需要在严格掌握死刑适用标准的基础上,合理衡量案件情节,以罪中情节作为决定死刑适用与否的首要依据,以罪前、罪后情节作为其必要补充,并适当参酌舆情民意,努力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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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基础是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宽"的方面,体现了谦抑性: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从宽处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增加了坦白从宽作为法定从宽处罚情节;废除了13个罪的死刑,符合了减少死刑的国际大趋势;社区矫正制度在刑法中正式确立。在"严"的方面,体现了重刑化: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期限;延长了无期徒刑实际执行的最低期限;提高了死缓犯减刑后的最低服刑期限;增加构成特别累犯的范围;增加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的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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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限制死刑是通过对情节的解释来实现的。酌定情节是调节死刑适用的主要手段。死刑案件量刑情节冲突,应该采取"两分法"的判断模式。死缓是解决现时期死刑适用率偏高及弥补适用死刑弊端最为合理的方法,应合目的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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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犯罪,并且应严格控制其适用的数量。对死刑的控制包括实体控制与程序控制两个方面,实体控制是指制定死刑的一般适用标准和针对个罪的具体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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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情节须在定罪情节与犯后情节运用后才予确认,尤其前罪不应作为后一行为的入罪因素;普通累犯类型可以根据行为人蔑视、敌视法律保护价值的意志程度分为八种;累犯从重处罚的力度一般不应超出前后罪的刑罚,并没有决定死刑适用的意义。此外,累犯制度应是适用犯罪前科情节的重要参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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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死刑具体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保留死刑的规定充分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的要求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本文从慎用死刑的视角出发,结合死刑案件审判的司法实践,探讨死刑案件中影响被告人生死的“从宽”量刑情节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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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需要根据雇凶杀人案件的不同类型作具体的分析。在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一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被雇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只应当判处一人死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对被雇者适用死刑。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需要根据雇主与被雇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另外,还需要特别关注雇凶杀人案件中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以及多次雇凶杀人、连锁雇凶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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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罪若干问题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把《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新增设的罪名定位为恶意欠薪罪,不仅更为形象、生动与简洁,更加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而且还能够全面反映本罪的本质属性。恶意欠薪罪的现有立法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或根本性缺陷,应予以解释或改进。其中,应把本罪的主观方面解释为"恶意",把本罪的客观方面限定为"情节犯",以合理划定本罪的犯罪圈。同时,还应舍弃客观的处罚条件,而采用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以有效遏制恶意欠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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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适用于一切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修正的犯罪构成。共同犯罪理论只有以犯罪构成理论为基础,以共同犯罪的修正的犯罪构成,来认识和理解共同犯罪,才能为共犯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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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既遂与未遂区分标准新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如何区分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历来存在争议,尤其是1997年刑法典实施后,针对八种加重抢劫情节是否存在未遂问题,刑法理论更是聚讼不一。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争议应立足于法益保护,立法者制定任何一条罪刑规范都有其欲意要保护的法益,只有当这一保护的法益受到侵害时,才成立犯罪既遂。据此,普通抢劫罪和加重抢劫罪除抢劫数额巨大、多次抢劫外,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应以被害人是否失去对财物的控制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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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一般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由没收财产刑的体系地位与适用对象可以看出 ,没收财产刑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重的附加刑。但如果从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来看 ,没收财产刑如果作为一种剥夺部分财产的刑罚 ,在已经有罚金刑规定的情况 ,没有存在的必要 ;作为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其他严重犯罪适用的判处没收财产 ,难于看出其特殊的性质 ;作为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刑 ,违反刑法的基本目的 ,其存在具有一定的超刑事责任范围的任意处置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基本精神的倾向。因此 ,笔者认为 ,一般的没收财产刑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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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的若干问题--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为中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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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