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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没收违法所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规定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正确适用该处罚,对打击食品卫生违法行为,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适用不当则不能实现设定处罚的目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更严厉的制裁——刑事制裁,或者在实施处罚时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正确适用。关键在于对有关法律限制的把握。1.《食品卫生法》的限制1.1《食品卫生法》关于"没收违法所得"规定条款分析《食品卫生法》规定有"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内容的条款共有六条。按其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特征,可分为三类:一是  相似文献   

2.
取缔行为的法律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探讨取缔行为法律属性的现实意义在一起食品卫生管理行政案件中,原告认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即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在对其作出取缔行政处罚时,未适用听证程序,构成行政处罚程序违法。被告却认为,取缔本不属行政处罚的罚种,无需适用行政处罚法所确定的程序种类,其处罚程序不构成违法。这样,取缔行为法律属性的确定就刻不容缓地摆到了法官面前。不仅如此,翻开行政法律规范汇编,…  相似文献   

3.
通过分析餐饮服务行政处罚案例,找出《食品安全法》颁布后餐饮服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违法问题,为提高行政机关执法能力提供依据。本文分别从违法主体的类别、行政处罚种类、违法行为案由三方面对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009年6月至2010年10月期间餐饮服务活动行政处罚案卷进行结构化统计分析,共有处罚案件176起。统计结果显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和食品、食品添加剂标签不符合要求三类违法行为是餐饮服务活动执法中发现的主要违法问题,占总数的70%。罚种以罚款最多,没收违法所得最少。本文建议,完善餐饮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加强《食品安全法》及配套法规的法制宣传,建立健全没收物品处置等工作程序,对无证经营违法行为加强综合整治力度。  相似文献   

4.
罗晖 《法制与经济》2010,(12):29-31,33
"没收违法所得"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行政处罚的主要罚种,但是对于违法所得如何量化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中均存在争议。因此,文章从一个违法销售医疗器械案出发,通过对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违法所得量化存在的不足进行剖析,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从而为正确地适用违法所得,有效打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提供理论的借鉴。  相似文献   

5.
王传斌 《法制与社会》2014,(3):166-167,171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种类之一,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得到广泛适用。从法律特种分析,没收违法所得的根本属性是纠正违法行为,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而且没收违法所得可能侵害其他合法权利人利益。《刑法》在处理非法财产时,将没收财产、追缴或者退赔违法所得以及没收违禁品、没收犯罪分子所用财物等严格区别适用,非常值得《行政处罚法》借鉴。建议修订《行政处罚法》时,将没收违法所得从行政处罚种类中删除,将其作为纠正违法行为的方式加以规范,并明确行政机关的监督执行职责。由于违法所得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领域,国家应专门立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计算方式、税费征缴以及没收、追缴、退赔等处理方式予以规范和统一,在此基础上清理各部门法律、法规中涉及没收违法所得的条款。  相似文献   

6.
新沂市1992-1999年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提高我市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水平,现将我市1992-1999年310起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如下:1.资料来源与方法1.1 资料来源我市1992-1999年的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档案1.2 方法对同一单位采取多种处罚或依据多种条款处罚,进行分项统计。2.结果与分析2.1 1992-1999年新沂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数见表1:表1 1992-1999年新沂市食品卫生行政处罚案例数  相似文献   

7.
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是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新颁布的《食品卫生法》和《行政处罚法》,笔者就当前行政处罚工作中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探讨。一、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所谓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得财产。如何界定违法所得?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法所得仅指违法行为人获取得额外利益,通常是指实施违法行为利润,即应扣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包括合理支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获取得全部收入,换句话说,就是按经营额计算,即包括非法利润和投入的成本。笔者以为,违法所得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应具有不同的内涵。例如,国家物价局关  相似文献   

8.
《食品卫生法》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分为十二类,凡是生产经营的食品有其中所列情形之一的,都将分别受到以下行政处罚:①责令改正或责令停止生产经营;②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③销毁食品;④没收违法所得;⑤罚款;⑥情节严重的甚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在执法十几年实践过程中,发现违反《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情况十分复杂,如果不根据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就给予行政处罚,将难以达到行政处罚所具有的教育功能,预防性功能。1.依法认定违法食品违法食品的违法事实认定应严格依据《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进行判定。对感官检查则能认定为违法食品并予以立案的,必须科学取证,必要时做到证据保全工作。对感官检查不易判定的或有争议的和商品标志不全的食品,应进一步做理化和生物学检验,按《中华  相似文献   

9.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叶平  陈昌雄 《中国法学》2006,(1):107-116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立法中,存在大量的以违法所得为基数的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规定,但从未有对违法所得作过直接的界定,而对违法所得的错误解读又造成了立法的混乱和执法的困惑。文章在梳理我国违法所得立法现状及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通过分析违法所得的内涵及其特性,对我国现行违法所得立法模式作了深刻的反思,并主张引入涉案金额的概念来重新建构我国的违法所得立法,剥离违法所得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直接联系。  相似文献   

10.
王锴 《法学杂志》2022,43(1):123-132
没收违法所得是不是行政处罚或刑罚,并不取决于采取总额原则还是净利原则,还需要从其目的上进行判断。财产权属于法律上形成的基本权利,立法机关在确定财产权的保护范围时享有形成自由。违法所得不属于宪法上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范围,由此也否定了没收违法所得的制裁属性。无论刑法上还是行政法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更多的是一种矫正不公平财产秩序的措施,与民法上不当得利返还的理由类似。当然,立法在规定没收第三人的获利以及没收前是否对受害人进行退赔时,涉及到对第三人和受害人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应当进行合宪性分析,避免对其私有财产权构成侵犯。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9,(1):136-148
27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样本反映出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溯及力、"重大犯罪案件"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以及证明标准的把握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程序法从新"会产生溯及既往的风险。对于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前发生的行为人逃匿或死亡的犯罪案件,如果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生效时该案件尚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已经诉讼终结,则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将案件的社会影响作为认定"重大犯罪案件"的标准,不仅过于主观,而且违背管辖的基本原理,建议以"涉案金额标准"替代"社会影响标准"。应当慎重审查被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能够认定被申请没收的财产是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时,才能够将其认定为违法所得。对于违法所得,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取得的对象是物权,而不包括债权。"死亡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与"逃匿型"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具有不同的特征,在这两类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应当有所不同;同时,利害关系人对其诉讼主张的证明标准也应当与检察机关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2.
本文介绍的案例并不复杂,是广大食品卫生监督员在食品卫生监督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典型案例,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的问题可能会引起颇多争议。现这就些问题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以资与同行讨论。一、基本案情:某事业单位职工食堂发生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案,在查处过程中,发现该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三年,从业人员未经体检上岗,后作出行政处罚没收三年违法所得,对食物中毒、无证经营、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从业人员未经体检上岗,分别进行罚款裁量,合并处以罚款数拾万元。二、讨论分析:1、集体食堂是否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卫生法对人的管辖效力,是食品生产经营者。所谓生产经营是指以获利为目的一种经济活动,集体食堂不具有食品生产者的特点,集体食堂的性质是单位(企业)内部解决职工用餐的一种单位企业事业内部的福利活动,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既没有工商登记也无交纳税收的义务,不具备经营者的资格。职工在集体食堂用餐通常使用的饭菜票,只  相似文献   

13.
《中国卫生法制》1999年第6期刊登了周杰同志所著的《关于"责令改正"的法律思考》一文,作者认为"责令改正"是一种行政处罚。笔者对此观点不敢苟同,在此欲与周杰同志商榷。所谓"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制裁.通说可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或资格罚)和人身罚四种.它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其惩戒性或制裁性,体现在对违法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上,或体现在对其科以新的义务上。行政处罚不是在某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其义务的措施,而是对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制裁。"罚"者就是要使违法者承担比守法者更多的义务.  相似文献   

14.
《食品卫生法》正式施行两年的执法实践中,最常遇到的是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和食品生产日期不明的情况。对它们的处理也最难实施。因为在《食品卫生法》中,对二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是显失公正,使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难以做到"有法必依",也使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得以避重就轻、有机可乘。笔者对此做了初步的探讨。一、《食品卫生法》中,对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法律责任过重,与我国的国情不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九条(九)项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一)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二)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三)销毁该食品,(四)没收违法所得,(五)处以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六)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上述处罚中(一)~(五)或(六)五项处罚应当一并作出。而保质期是指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持食品质量(品质)的期限;…  相似文献   

15.
1、受处罚人: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违纪事实: 1996年 11月,原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非律师人员宗世琳以律师名义与另一名原该所律师共同接受委托,作为王某一审诉讼代理人,收取律师代理费 7000元,并收取律师办案费 8000元,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为其出具了有关代理手续,并向当事人开具了金额 7000元的律师业收费专用发票。 2000年 4月 11日,北京市司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北京中孚律师事务所予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宗世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  相似文献   

16.
编辑同志 :笔者在办案中遇到这样的问题 :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的案件 ,根据案件实际情况 ,认为不需要对被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而未向行政部门提出检察意见 ;或者仅向行政部门提出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时 ,行政部门自行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作行政处罚 ,或者超出检察意见的范围 ,不仅没收了违法所得 ,还自行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请问 ,行政部门这样做是否侵犯了检察院的不起诉权 ?如果行政部门对被不起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属不当时 ,检察院该怎么办 ?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操光明操光明同志 :检察院…  相似文献   

17.
一、检察意见书的概念检察意见书是人民检察院认为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违法所得,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时所制作的文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波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说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  相似文献   

18.
黄莹 《法制与社会》2013,(32):150-151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作为一种新生的制度,这一程序尚有许多需要完善之处。本文通过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分析,以及同他国没收制度的比较,兼顾《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规定和我国的国际义务,针时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明确没收的财产范围、证明和举证责任,加强对利害关系人、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保护,以及完善保全措施、管理制度和回转程序等相关建议,以期待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更为完整,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19.
关于销毁食品问题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禁止生产经营的十 二类食品。一般应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包括以下几种情 况:该种食品能造成危害,必须立即禁止出售;对已售出 的要追回,以免继续造成危害;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需 进一步化验,包括经处理后达到标准的。 如果违反了该条的规定,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呢?《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做了明确的规定:违反本 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 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  相似文献   

20.
某市(县级市,下同)鸿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称食品公司)1996年8月曾因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受到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1997年2月,该公司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影响恶劣。1997年3月初,该市卫生局认为鸿天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3条的规定,根据该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对食品公司作出以下四项行政处罚:一是销毁不合格肉类产品;二是没收违法所得4000元;三是罚款8000元;四是吊销食品卫生许可证。食品公司对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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