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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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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法学中的犯罪未遂和行为未遂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犯罪未遂在立法定量模式下,具有与定性模式下不同的特征,以盗窃罪为例,即具有行为未遂和行为既遂,但数额达不到较大者两种情形,数额的性质是盗窃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对于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的行为既遂,应予处罚以及加重罪未遂处罚的原则.  相似文献   

2.
盗窃未遂一直是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中的难题。盗窃着手的认定应当以是否对财物产生紧迫性危险为标准,区分不同盗窃类型具体判断。盗窃未遂的处罚范围不应限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两种情形,而应该区分不同情形,区别处理。应当根据行为人意图盗窃的数额确定盗窃未遂的数额。盗窃未遂的处罚应根据总则规定,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3.
区分说批评传统加重构成说不当扩大了未遂犯处罚范围,提出应将法定刑升格条件区分为加重构成与量刑规则,认为前者存在未遂、后者不存在未遂。其中,行为类型标准说与构成要件品质标准说认为,行为人意图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财物而未得逞的,仅成立盗窃数额较大的未遂、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这种立场明显与客观未遂论相冲突,亦不利于保护法益,还会形成罪刑失衡的“断崖式”判罚结果,因而不具有合理性。是否成立未遂,只需根据行为是否已经对法益形成了现实、紧迫的危险进行客观判断。《盗窃解释》与《诈骗解释》中关于未遂犯的规定只是注意性规定,即,无论是盗窃、诈骗数额较大、巨大还是特别巨大,均能成立未遂,并应适用相应的法定刑。  相似文献   

4.
在现代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中,犯罪未遂的情形应予处罚已经成为一项公认的原则。但对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却存在诸多争论。客观主义强调行为产生法益侵害的客观危险性,主观主义则基于社会防卫而强调行为人的性格危险性。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与犯罪的本质及其基本特征、国家的法理念与价值选择、社会正义的评判等因素紧密相关。它应当包括实质的处罚根据与形式的处罚根据,二者的紧密结合较好地说明了犯罪未遂的处罚根据。其中,前者核心在于行为人主观恶性与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统一,即犯罪未遂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5.
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犯罪未遂是刑法学犯罪论中的重要问题之一。中世纪意大利法学使未遂的概念得以发达 ,加罗林纳刑法典设有未遂处罚轻于既遂处罚的规定。一般认为 ,现代意义上的未遂立法 ,始于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 ,并被 1871年德国刑法典继承 ,至 2 0世纪初 ,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就已经较为普遍地规定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典中了 ,成为各国刑法中绝不能少的一项刑法制度。我国刑法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在犯罪未遂形态规定上表现为不同的立法例 ,由此带来了未遂犯理论上的差异 ,本文尝试着就大陆法系国家与我国刑法的未遂犯问题进行一下…  相似文献   

6.
在对盗窃未遂的处罚问题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的司法机关往往根据盗窃行为的危害可能性进行判断,拘泥于实际发生的客观结果。由于重视刑法作为裁判规范的作用,而忽略了刑法同时作为行为规范的作用,使得对盗窃未遂的处罚实际上只是对已然发生的盗窃行为的反应,没有充分起到威慑行为人不再进行盗窃行为的作用。着眼于法律的经济分析角度,从事前惩罚入手,对边际威慑在处罚盗窃未遂中的作用进行分析,能够得到盗窃未遂的最佳判断标准以及最优处罚方式。  相似文献   

7.
未遂教唆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未遂教唆是指教唆者一开始就以使被教唆者的实行行为以未遂而告终的意思进行教唆的情形 ,不同于教唆未遂。传统刑法理论从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以及共犯处罚根据的角度探讨未遂教唆的可罚性问题 ,有所不妥。考虑未遂教唆故意的确切内涵以及未遂教唆行为本身的违法性 ,未遂教唆属于法律上所讲的教唆行为 ,因而成立教唆犯 ,应适用通常的教唆犯原理来解决教唆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相似文献   

8.
卖淫、嫖娼行为是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有"性服务"与钱财的直接交易性、卖淫、嫖娼者关系的不特定性、行为主体的一般性、性行为的不正当性和多样性等特征。卖淫、嫖娼行为也存在既遂、未遂的问题,处罚中要加以区分,同时要对卖淫、嫖娼行为与拉客招嫖行为进行界别。  相似文献   

9.
根据犯罪客观方面所表现出的行为可以将确定的一罪分为单一行为犯罪和复合行为犯罪,根据复合行为犯罪的概念,可以归纳出复合行为犯罪的四个特征。以复合行为犯罪中两个以上行为的地位、相互关系和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可以将复合行为犯罪分为并列的复合行为犯罪、必要的复合行为犯罪和任意的复合行为犯罪三种情形。我们可以在概括提出并列复合行为犯罪和必要复合行为犯罪的定罪与处罚的一般原则后,来着重分析目前在认定任意复合行为犯罪未遂与既遂、中止和共同犯罪问题上的难点、分歧及矛盾,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处理这些问题的原则和理由。  相似文献   

10.
《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单独规定为盗窃罪的一种行为方式,不再附加数额较大的要求,具有合理性。扒窃未得手的,在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或者具有严重情节时可以认定为盗窃未遂而定罪处罚。当对象为数额较大甚至较小的财物时,扒窃未遂的认定不能拘泥于数额的限制,应该结合其他犯罪情节综合予以认定,不排除刑法"但书"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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