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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鸿昌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2):189-203
自由继承地产是英国土地法上权利人所能享有的最充分的土地权利形态,由于法律传统不同,英国土地法上这一权利的内涵与大陆法系上的所有权存在明显差异。诺曼征服后英格兰普遍的土地保有制是这一权利产生的基础。亨利二世时期开始,随着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自由继承地产逐渐产生,到14世纪初,这一地产的内涵得以明确。在英国土地法律史上,自由继承地产始终处在土地保有制法律关系之下,最终也没有演变成大陆法上的土地所有权。英国土地法不仅没有产生所有权,大陆法上的所有权概念也从来不能适用于英国的自由继承地产,我们必须结合土地保有制这一制度背景来认识和分析英国地产的内涵和有关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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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权利结构重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之上建立土地市场法律制度,必然导致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分离。我国经过20多年的土地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实践,已经在事实上将土地使用权置于一个独立物权法律地位。以土地使用权为核心构建的中国土地法律制度,应当突破传统的土地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项权能,并代之以土地的设定权、收入权、使用权、发展权和回归权。传统的土地所有权的四项权能,则相应地纳入新型权利结构的土地使用权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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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产权是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总称。房地产产权制度是指确认、调整和保护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内容包括房地产产权的法律性质,与此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房地产产权设定、移转和公示方式以及保护方法等。我国的房地产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一、土地所有权主地所有权是土地产权的核心内容。我国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只有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在法律上只有国家和劳动群众集体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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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制度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土地制度的优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甚至是政权的更迭,这些已在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得到证实。而土地制度中以土地所有权最为重要,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又是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前提和核心。但目前,我国的集体上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如“主体虚位、错位”等缺陷,这些缺陷的存在,使得现有土地制度既无法充分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又阻碍了农村持续、稳定的发展。 一、现有相关土地立法之不足 《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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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权立法之反思:透过历史的映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土地所有权的制度功能在于对封建土地制度的颠覆,在于重建土地权利的个人化、稳定化和自由化。即使像英国那样,不采纳所有权的制度话语,而通过虚化国家所有权和强化土地保有权即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同样可以达到确立个人所有权的效果。我国土地权利立法应该在借鉴英美法系的基础上,将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作为基础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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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卫星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3):1-8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历来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土地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同时它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着种种弊端,直接影响了土地所有权功能的发挥。本文在分析和研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主体类型及其选择的基础上,重新定位权利主体,并提出“从所有制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为村农民集体;从所有权层面上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定为村经济合作社”的基本观点。最後从宪法和物权法两个不同层次提出可供参考的立法建议,作为全文的归纳和总结。 相似文献
9.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8,(3):F0002-F0002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土地历来是农民维持生计的基础,土地制度也就成为中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同时它在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制度效应,集体土地所有权还存在着种种弊端,直接影响了土地所有权功能的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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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践中,在执行房地产时,经常遇到被执行人以房地产已实际转让给第三人(虽未过户,但已签定了转让合同,第三人已付了房款,甚至已占有)为理由提出抗辩、第三人以自己拥有对该房地产的所有权为理由提出异议的情况。此时,执行法院往往无所适从,若保护第三人却找不到法律依据,不保护第三人又有违公平原则。鉴于此,笔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处理此类问题谈谈一己之管见。物权登记与移转合同冲突之处理房地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地产转让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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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所有权制度是法律移植的产物。大陆法系的土地所有权乃是国家在涤除土地上的公共权力因素,使土地成为单纯的财产之后建立的私人对于土地的终极支配权。所有权将土地在立法规制之外甚至人类认识之外的潜在价值归属于个人,确立了所有权享有的无条件性,从而建立起所有权人相对于国家的终极地位,所有权因此构成了国家权力的边界。而《物权法》未能正确理解其本质,导致了概念错位。《物权法》的完善应该放弃概念的同一,而力求精神的追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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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承认土地空间权的存在,但没用赋予空间权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城市的土地权利系统包括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日本为了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设立了地上权,包括普通地上权和空间地上权。借鉴日本的做法,我国立法应当将土地空间权视为独立的物权,将空间利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别予以规定,我国的城市土地的权利系统由国家对土地和空间的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利用权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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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格化,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明确指定能够代表"国家"承担"国家土地所有权"全部民事责任的适当机构,来固定地充当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代表。国家土地所有权主体人格化的模式,一般有中央、地方政府权力分辖型和委托专门机构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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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宁波市两级法院统计,在房产纠纷案件中,因登记所有权人与实际所有权人不一致,共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纠纷的案件的比例,从2009年的28.57%上升到今年的50%以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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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结构及法律限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众所周知,在土地所有权的转让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况下,土地使用权已成为我国土地制度的主要内容。因此,把握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结构,是理解我国土地法律制度的根本。本文不揣冒昧,拟对我国土地使用权的结构及法律限制作些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的土地法律制度有所裨益。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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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41-41
咸鸿昌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36.9万字。作者考察了英国历史上各种土地法律制度的内容及其历史沿革,提出并详细阐释了英国土地权利制度的"保有权模式"。作者认为,英国土地法始终在土地保有制这一基本法律关系框架下建构土地权利、规范土地关系,法律关系模式的差异也是导致普通法法系财产权制度迥异于大陆法系财产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制对土地权益的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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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重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一、主体的组成。翻开我国有关规范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这种所有权所依附的主体较紊乱。《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但究竞属于哪一级集体所有呢?1986年4月颁行的《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