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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王也 《比较法研究》2023,(5):121-137
数字技术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背景中的广泛应用,带来了技术对社会群体的“区隔”,形成了“数字鸿沟”。数字鸿沟经历了“接入沟—使用沟—知识沟”的内涵迭代,在实践层面表现为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主体能力弱化、红利分配不均、网络空间内话语权失衡等困境。在法律层面,数字鸿沟对平等、人格、自由等基本权利的实现造成差别化的影响。有效应对数字鸿沟带来的弱势群体权益保护问题,需要国家发挥积极作用,有必要明确国家在宪法上的保护义务,并且为国家义务的落实提供指引、约束与评价路径。面对数字弱势群体免于被歧视、自我发展、免于受支配的权益保护需求,国家不仅要尊重公民的媒介平等权,审慎克制地履行其消极义务,同时也应当积极进行法律制度优化,保障个人的给付权与分享权,系统性回应数字弱势群体所面临的结构性困境。国家保护义务的贯彻与落实,一方面需要淡化个人自决权观念,强调平等权保障,从实体和程序两个维度对公共管理及服务的数字化进程进行约束;另一方面需要对数字弱势群体及数字鸿沟成因进行精准识别与评估,通过立法进行制度具体化,采用强制与激励兼备的规制策略,协同多元主体进行整体保护。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电信普遍服务与电信普遍服务基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进一步缩小“数字鸿沟”,应当加强电信普遍服务的实施,以构建公平的信息社会。实践中,电信普遍服务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并应当向电信普遍服务提供者进行科学和合理的资金支持。  相似文献   

3.
李静 《中外法学》2023,(3):823-839
“无障碍”是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确认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数字时代,残障人的信息无障碍权具有特殊重要性,是残障人平等参与社会交往、充分享受经济社会权利的前提条件。学界主流意见将平等服务作为残障人无障碍权的理论基础,信息无障碍权被视为无障碍权利从物理空间向信息空间的横向延展。这样一个市场导向的、将残障人作为消费者的保护路径已经不能适应数字时代全面保护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要求。有必要在学理上引入数字公民身份理论,以此重构残障人信息无障碍权的基础理论,重申残障人保护的人权模式,关注残障人在构建信息无障碍过程中的主体性和参与性,通过残障视角来构架信息社会的秩序、标准、原则和价值。该理论要求从残障的视角批判地审视数字时代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网络服务,积极推进我国信息无障碍法制建设,从而建设一个民主、包容、可持续、普遍参与、共同受益的信息社会。  相似文献   

4.
数字化生存已成为人类生活的基本属性与核心机制,数字公民身份问题由此应运而生。数字公民是自然公民的数字化身与数字表达,承载着数字公共生活中的公民身份、行动逻辑和权利义务关系。数字赋能和技术赋权的不平衡,导致数字公民遭遇机制性游离困境,这具体表现为平台构架中数字公民的边缘化、算法决策中数字公民的离场化、数字控制中数字公民的对象化、技术赋权中数字公民的失能化、技术理性中数字公民的去人化等。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对公民的平等自由、基本权利和民主法治价值形成了严峻挑战。消解数字公民的机制性游离,加强数字公民权利的法治化保障,维护数字社会的公平正义,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数字法治原则,实现数字公民身份的合法化确认,构建包容共治的数字民主机制,提升数字公民的素养能力。  相似文献   

5.
基于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目的,公共产品的分享最终可归结为满足公民的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并以此界分出生存性权利与发展性权利。由于需求主体与供给主体的特殊结构,公共产品分享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权利相比,体现为一种非对称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可诉性较弱,司法诉讼并非其权利保障的唯一路径,议案、听证、信访等制度对于公共产品分享权利的保障同样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   

7.
数字人权的规范构造,意在将数字人权从价值观念转化为融贯于现有法律体系的制度规范。数字人权从内容上可分为数字生存权、数字自由权、数字平等权、数字救济权四类二阶权利,并进一步衍生出一个具有开放性的权利体系。数字人权规范的形式构造,可基于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者的互动关系理论。数字人权规则的司法适用需要借助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数字人权原则的司法适用重在明确权衡的情境,并细化权衡的方法。在数字人权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解决权利竞合问题宜遵循最小限制原则和最大相关原则;解决权利冲突问题需经过三阶权衡:基于数据的可识别性进行前置性判断、以公共利益为取向作出利益衡量、根据比例原则检验合理性。  相似文献   

8.
数字社会需要人权以“数字形态”的方式继续承担为人类社会进行道德奠基的重任。人的数字化生存丰富了人的自然属性,扩展了人的社会属性,从而拓展了人性的外延,并逐步形成一种独特的数字人性。以权利推定的方式,从“未列举基本权利”这一进路出发,表明宪法可以容纳数字人权。对“人权条款”与“人格尊严”的诠释则进一步展示了宪法是容纳数字人权的主要载体。从基本权利的视角来看,数字人权具有防御权、客观价值秩序以及“结构耦合”等功能。数字人权具有理念上的独特性,它强调合作、共享和共治等基本理念,从而有别于传统人权的斗争和防御逻辑。上网权、隐私权、网络表达、个人数据权、数字身份权、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等子权利是数字人权在当前社会境况下的具体权利形态。  相似文献   

9.
信访制度是一项兼具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特点和政府治理功能的复合性制度安排。互联网技术和移动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打造阳光信访新模式,充分激活并更好实现信访制度的社会治理价值,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从社会治理角度看,网上信访提供了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新纽带,创新了公共参与和表达机制,也重构了公共权力的监督形式。当然,网上信访也面临着多重现实挑战,比如技术上信息系统和服务平台的碎片化、数字鸿沟带来的适用性局限和社会不公、运行过程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部门协作难题,以及它自身的功能性局限,使得许多网上信访事项的化解仍然绕不开线下信访。推动阳光信访新模式,需要建设全国统一的信访信息系统和一网式信访服务平台,在实现信访信息互联互通的同时再造信访工作流程;要注重网上信访与网下信访的衔接互动;还要善于挖掘信访大数据,提高分析研判水平和服务决策能力;从长远看还需破解数字鸿沟问题。  相似文献   

10.
陈罗兰 《法学》2024,(1):127-140
人类个体知识传递面临如何转化为群体知识、如何实现代际传承两大难题,具体到法律领域表现为教育的代际递减、案例的信息过载与立法的过度抽象,从而导致了“同案不同判”“同错常同犯”以及裁判规则难以转化为社会行为准则三大问题。各国司法将视线投向人工智能技术,在智能辅助司法事务和有限的智能审判上的探索初具成效,但让算法学会裁判的“正向路径”则受各种因素影响而举步维艰。在强人工智能成熟前,人民法院通过构建案件质量回溯数字共同体以避免法官办理错案的“反向路径”更为可行。通过错案规则的结构化、代码化、平台化,彻底打破个体与群体、群体代际之间的隔阂,以此为雏形逐步构建出司法数据共建共治、司法资源共通共享、法律知识共学共用的数字共同体,以司法领域人机共融的路径实现从碳基生命向硅基生命的跨越式革命。  相似文献   

11.
“司法文明指数”2015年的调查报告,对“司法权力”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两个一级指标及其内容进行了调整,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可以展现司法权力运行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由此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既有进展,也有不足.数据对于了解实践现状有其积极意义,但是同时要客观看待其中的局限.司法权力运行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将是未来研究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2.
《北方法学》2022,(3):109-120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逐步完善,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形成了以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和被追诉人四主体为“端点”、主体之间权利(力)关系为“连线”的等边平行四边形关系结构。通过考察发现,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在权利明确性、量刑协商主体地位、量刑优惠规范和权利救济程序等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规范层面对效率至上的片面追求、实践层面中被追诉人诉讼客体认识的残留和法理层面的合理性内在冲突是背后的成因。强化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应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机制为框架,在近期明确完善被追诉人的权利赋予,在远期推进审前阶段司法型程序性救济模式构建、拓展审判阶段权利救济型程序性救济模式,并最终塑造具有现代法治意义的司法救济模式。  相似文献   

13.
降低诉前羁押率和非羁押人员监管是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迫切需要解决的关键难题。当前,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数字革命”正以新理念、新业态、新模式全面融入各领域、各行业,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以数字赋能检察为契机,架构于区块链底层技术,研发了“渝e管”非羁押数字管控平台,探索破解非羁押人员监管、办案、监督和治理难题,为深入推进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行了有益尝试。  相似文献   

14.
在智能化快速发展的今天,如何让老年群体搭上“数字快车”?国家进行统一规划,多地多部门积极响应,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医疗、出行、消费等各方面入手,帮助老年群体跨越“数字鸿沟”。  相似文献   

15.
谷佳慧 《北方法学》2023,(5):131-145
数字时代的到来促使正义理论研究进入一个新阶段。围绕数字正义、数据正义、算法正义等概念讨论所引出的核心问题是:数字时代的正义观是传统正义模式的移植,还是基于科技发展衍生出的新型正义结构?实质上,数字时代正义的内涵已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传统正义观中人的主体性地位因人工智能普及而降低,让位于技术理性;正义的作用对象扩大到机器行为,并因此产生算法公开的正义实现方式;正义的发生场域拓展到信息空间,出现场景正义和可视正义的新类别。正义内涵的变化带来了数字非正义问题,数字鸿沟、数字歧视以及数字强权成为区域和群体间不平等矛盾的新缘由。解决非正义难题需要建立全新的法律路径,在实在法层面合理分配数字权利,在程序法层面强化可视化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为数字正义的实现提供法治保障。  相似文献   

16.
吴波 《犯罪研究》2004,(5):29-35,56
注重对刑事诉讼中人权的保护是全世界范围内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无论在理论探究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有着很强的时代意义。通过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历史的回溯,现实的观察,以及从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视角,总结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障关系方面一直存在的不同的声音和做法。并以全球范围内新一轮司法改革的价值为引导,从哲学的角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力求厘清权利保障平衡的相关关系,从而符合寻求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权利保障的平衡这一变化趋势,指导司法实践工作,并在最后以此平衡关系作为一个新颖的视角,对国家被害人补偿制度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7.
数字金融是传统金融经由数字技术的嵌入和驱动而形成的一种金融业态。金融公平是金融运行的价值准则之一,理应在数字金融中贯彻和遵循。但数字技术运用中的“算法歧视”“数字鸿沟”“信息茧房”等现象,会对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的实现构成阻碍。消费者维度下金融消费者的数字能力提升,经营者维度下数字金融经营者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技术维度下数字技术正义品格的塑造,是保障数字金融公平价值实现的规范原理。通过助推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数字能力的精准化、场景化补足,通过数字金融经营者内控义务的设定来保障数字技术运用的公平性,通过优化数字基础设施分布、提升数字金融的可信性和智能服务的易用性来保障数字金融的易得性,是数字金融公平价值现实展开的具体策略。  相似文献   

18.
有利于被告原则适应现代刑事诉讼“保护人权”这一目的 ,在程序操作中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和真正实现 ,从而保证整个刑事诉讼程序运行的流畅 ,是立法与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个行为准则  相似文献   

19.
司法权威与权利文化是互动关系。司法权威植根于特定的文化基础中,权利文化的内核决定了司法权威的价值取向,并给司法权威成长提供了观念性动力,因之,扩张和保障权利构成了司法审查权威的文化基石,而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促进了主流法律文化的形成。  相似文献   

20.
汪茹霞 《法学论坛》2024,(1):93-102
全球数字鸿沟愈演愈烈,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既是全球数字治理与国际人权治理的重要联结点,也是全球价值融通与利益博弈的关键场域,关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数字化转型升级,成为各国抢占数字话语权和规则制定权的突破口。联合国倡导构建以人权为基础的全球数字契约,现存数字人权规范、政策、制度是各国国内利益及国际利益两级博弈的成果。欧美国家占据先发优势,企图推动欧美模版成为全球数字规则,从而享有绝对数字人权话语权。中国通过提炼具有全球标识性的数字人权理论话语、提升国际议程设置话语权、优化规则创制话语权的理论路径、现实路径、根本路径来全面提升数字人权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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