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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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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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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1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朱镕基二○○二年四月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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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已经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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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因为其特殊性、专业性及复杂性,使许多患者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而医疗行业似乎总是依仗着行业的特殊性游离于法律之外,卫生行政部门也因其与医疗机构的特殊关系(既是投资者、所有者,又是监管者),排斥着一般法律对医疗行业的适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曾被明确排除在医患纠纷的适用范围之外)。出现医疗事故,不是依靠法律,而主要依靠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监管、医疗机构的内部监督及医务人员的道德操守来解决,医务人员不会也不需要掌握医疗法律知识。这些是导致一段时间内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重要因素。2002年出台的《医疗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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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4月4日国务院351号令公布,并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这是我国在卫生法制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对于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调节医患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医疗安全;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秩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推动医疗改革,建立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医疗纠纷的增长折射出我国卫生法制建设上的滞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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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2008,(23):58-58
编辑同志: 牛某个体经营一家诊所,该诊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诊疗科目为:内科常见病,牛某本人取得的《医师执业证书》核准的执业范围也为内科,其本人并没有取得任何助产的相关资质。某日,牛某在诊所内对一产妇实施助产,结果因接生不当,致使婴儿窒息死亡。后检察机关以非法行医罪向当地法院起诉了牛某。  相似文献   

9.
近年来医疗纠纷的骤增和出现医疗纠纷后医患矛盾的加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大家一致认为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9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施行一年的实践来看,它对保证科学、公正地处理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从而缓解医患矛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首先,《条例》将行政处理和专业技术鉴定严格分开。医疗事故鉴定不再由卫生行政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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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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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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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没有明确报批的地方性法规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如果出现不能批准、不宜批准、有条件批准等情况时,该如何解决的问题。但此类问题又是地方立法中和报批审查时一个必须面对,并应当妥善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思路可供参考。一是可以明确授权。所谓明确授权,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级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时,应当在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附则中明确规定“本条例报送经批准机关审查时认为需要由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后重新报批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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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上海》2010,(6):54-54
市卫生局在新出台的《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医护人员工作中发生严重差错,导致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将被吊销执业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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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6月29日) 国发[1987]63号现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正确处理医疗事故是保障病员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医院工作秩序和社会治安的一项重要工作。望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卫生部门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积极预防事故的发生;督促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协同做好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同时,对无理取闹而影响医院工作秩序的人,也要严肃认真处理,以维护安定团结,保障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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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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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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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政报》2007,(6):4-6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并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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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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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3号国务院令,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该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该条例。《条例》要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条例》同时对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1989年3月29日公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1991年2月22日公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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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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