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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当其涉嫌贪污贿赂罪被检察机关进行立案侦查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司法保障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的刑事案件,依法需要对本级人大代表决定采取逮捕,或者监视居住、取保侯审、拘传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人大代表涉嫌贪污贿赂罪的立案侦查面临着新的课题。  相似文献   

2.
犯罪嫌疑人石某因涉嫌贪污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又发现了石某还有偷税的问题。石某涉嫌贪污的问题根据刑诉法有关管辖的规定应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但对石某涉嫌偷税的问题能否由检察机关一并侦查,出现了三种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3.
人大代表是重要职务,而不是光荣称号。我国选举法和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产生方式、工作性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他们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代表法》和《规则《)对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的规定不尽相同,主要有: ①对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其它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代表法》规定了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程序,而《规则》对此则未作规定。②对于拘留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规则》规定应向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而《代表法》规定  相似文献   

5.
人大代表辞职的制度创新,在基层人大已探索多年。下面,笔者从法律与现实的角度,就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谈一管之见。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顶层设计人大代表辞职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是在1986年12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第二次修正时才被加进去的,当时只原则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  相似文献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对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许可。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对于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系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重大嫌疑分子,是事后报告还是事前报请等问题,存在诸多疑惑,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对此类问题做了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7.
赵强 《公民与法治》2006,(11):46-46
据悉,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罪名的国家_[作人员共有41447人,最高人民法院审结的有24277件,其中不乏厅局级.甚至省部级的领导官员。  相似文献   

8.
代表跨区视察是人才代表履职的有效方式之一 渭南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王耀武 如何增强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实效,一直以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关注的重要课题,推行人大代表跨区域视察,无疑为人大系统在改进代表视察工作上开辟了一条有效的途径,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笔者认为,其可行性至少有三:第一.法律规定无障碍可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县公安局可以直接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许可对省人大代表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相似文献   

10.
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乡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成代表小组,分工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法还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相似文献   

11.
笔者认为,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非代表身份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不享有言论免责权. 首先,法律规定的专用性.宪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显然是对地方权力机关及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制定的最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其重要性与不可共享性十分明确,这种专有性的权利,也只有行使监督职权的权力机关和人大代表享用,并非他人都可使用.  相似文献   

12.
现行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的法定刑按贪污、受贿数额和犯罪情节规定了四个档次,可适用的刑种中,主刑有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没收财产。剥夺自由刑和生命刑适用广泛,财产刑和资格刑适用狭窄。对行贿罪的法定刑规定了三个档次,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单位受贿罪和单位行贿罪实行双罚制。总的说来,现行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目前新形势下我国同贪污贿赂犯罪作斗争的实际。但从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罪法定刑的立法来看,还有些问题值得认真研究和解决。  相似文献   

13.
近日,对"人大代表"是否改为"人民代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有些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沿用"人大代表"较为妥当.这是因为: 一是人大代表具有法源性.<宪法>和<代表法>等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全称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相似文献   

14.
笔者认为,杨某此举体现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行使代表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代表约见权处于"停滞"状态,作为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人大代表为民代言、表达民意、监督地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地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但是,按照《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个人又不宜随时行使约见权。首先,约见权的法定性。《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统一安排,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代表按前款规定进行视察,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  相似文献   

15.
沈阳市委关于"劝辞或罢免"人大代表的规定是极不妥当的.理由如下: 首先,地方人大是本级行政区域的最高权力机关,人大代表是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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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镇街人大开展"争优创先"活动,是促进代表履职尽责和推动代表小组活动正常开展的有效措施,创新之举,值得倡导。组织开展闭会期间区域代表活动是镇街人大的职责所在。代表法明确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负责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代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同时,代表法还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可以受委托组织本选举单位的上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代表活动(代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相似文献   

17.
人大代表资格是专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具有的条件和身份。审查代表资格,就是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依法当选的人大代表是否具备代表资格进行合法性审查。代表资格的审查、表决与公布是代表选举中必经的法定程序。依法、规范地做好代表资格的审查工作,并逐步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既是依法保护代表权益的需要,  相似文献   

18.
笔者认为,因故需要辞去人大代表职务的,应根据代表选举方式确定是否作出接受辞职决定. 首先是法定性.依法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在其任代表职务期间,除依法被罢免、终止或自行终止代表职务外,对因故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其辞职程序按照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相似文献   

19.
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的其它措施的范围钟平《代表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  相似文献   

20.
对经济犯罪过多的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已经成为一种值得关注的法律现象。 在司法实践中,过多的使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有何危害呢?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的处刑是5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383条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的最高处刑可以达到死刑。可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要比贪污、贿赂罪在处刑上轻得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绝大多数是在查处贪污、贿赂等财产犯罪案件中发现的,且数额一般远远高于上述各罪的数额,而其处刑却远远低于上述各罪。这就促使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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