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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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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比较法视野下的“父母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是子女最大利益的守护者,对未成年子女的生存与发展承担首要责任。当代国际社会,在《儿童权利公约》标准的指引下,以父母履行责任与义务,保障子女最大利益为特征的子女本位立法已成为各国亲子关系立法的主流。我国婚姻法中涉及亲子关系的内容自1980年婚姻法以来从未修改,仍残存着父母本位立法的痕迹。有关父母对子女权利义务的规定过于概括、简略,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内涵、边界及法律责任不明确、不具体,对子女权利的保护不周延。我国应在婚姻家庭法中单独设立亲子关系章,将"父母责任"作为上位法律术语,涵括父母对于子女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方面所有的权利义务,全面、系统、具体地规范父母责任。对不履行或不当履行父母责任者,应当明确规定父母责任丧失、转移和恢复的条件和程序,由国家公权力介入,对未成年子女实行国家监护。  相似文献   

2.
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玮 《河北法学》2003,21(4):35-38
婚姻法修正案设立了探望权制度,填补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空白。法律规定,探望权是父母离婚 后,未取得直接抚养权父母的权利。但从探望权产生的法理基础父母子女关系即权利义务关系 分析,我们可以得知,探望权是非常态父母子女关系中存在的一项权利,不限于离婚父母;同时它 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父母的义务,即子女也有要求父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制度应在坚持以 子女利益为重兼顾父母利益的原则下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陈汉 《北方法学》2015,(3):21-26
意大利是深受罗马法家父权传统影响的国家,未成年子女一直处于弱势的法律地位。经过理论界若干年的讨论与酝酿,1975年意大利修订了民法典中关于家庭法的部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实现了有限平等化。承认父母子女的利益是各自独立的,而且在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诸多的司法判决都认可子女的意愿优先。监护权的行使,受到公权力的监督,无论是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还是临时性的收养,在监护障碍消除之后,往往还是鼓励孩子回归其原来的家庭。在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上,司法积极介入家事特别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这点对深受传统思想影响的中国家庭尤其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婚姻家庭领域中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都是以特定的亲属身份为其发生依据的。没有身份,就没有身份权,亲子身份的确认是亲子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大陆地区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的身份,法律内容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发生一些问题,使得子女的利益得不到保障。本文以非婚生子女为研究视角,对如何确认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进行探讨,以实现子女最大利益为核心,以期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实现。  相似文献   

5.
目前,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在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方面缺乏系统的规范,而在仅有的条文规范中也存在对子女利益保护不周等诸多弊端.为此,本文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来审视我国监护制度,为完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监护问题的相关规范寻找出路.  相似文献   

6.
王玮 《河北法学》2004,22(9):66-69
非常态亲子关系是父母子女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子女利益最难以保护的状态 ,非常态亲子关系中的子女利益的保护具有现实意义和世界意义。但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上还存在很多问题 ,在研究领域也缺乏重视。找出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7.
论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以父母照顾权为中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丽萍 《法商研究》2005,22(6):126-134
我国婚姻法关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与权利的规定非常概括,缺失了若干必需的法律制度。父母照顾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保护、教育的义务与权利的总称,是基于父母的身份、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是以保护子女利益为目的的一种利他性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照顾权和财产照顾权。父母不得抛弃照顾权,亦不得滥用照顾权。父母照顾权的行使应以子女最大利益为原则,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并应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在父母滥用权利、损害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时,父母照顾权会依法被限制或剥夺。  相似文献   

8.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如果是亲生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血缘;如果是继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子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均未获得法律的支持。其实,法律并不禁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子女进行约定分配,但前提是须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且父母与子女无争议。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旦父母与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有争议,法律即会介入。一方面,  相似文献   

9.
从歧视走向平等——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的变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非婚生子女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对其加强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婚姻家庭法的一个重要课题。综观世界各国亲子立法的发展史,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受虐待和歧视的“无亲之子”阶段、被消极肯定的“形式平等”阶段、以至于发展到当今一些国家对子女的完全平等保护———实质平等。我国亲子立法应顺应世界先进亲子法的立法趋势,摒弃“非婚生子女”这一不平等称谓,制定统一的自然血亲子女制度,以子女认领制度作为确定无婚姻的父母与自然血亲子女身份关系的证明方法,保护子女的最大利益。  相似文献   

10.
董新兰 《法学杂志》2008,(1):134-136
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性质的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管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后抚养问题等现行立法的空白或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借鉴国外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突出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更加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1.
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及缺乏有效监管与救助问题,尤其是针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性质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督与救济,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时抚养等问题现行立法或呈现空白或很不完善的状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借鉴外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则,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着重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最大限度地凸显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充分体现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2.
在婚姻家庭法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产生原因不应局限于生父或者生母再婚的通常情形,未婚的生母、生父或者养母、养父带子女(养子女)与他人结婚亦会产生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有多种表现,但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和不完全收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成立。继父母子女之间取得继承权的规范依据包括《民法典》第1070条、第1072条第2款和第1127条,事实依据是继父母子女间存在扶养关系。这种扶养关系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须根据具体个案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3.
立法上对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做出规定,笔者认为有必要确立异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与父母之间属于一种新型的、不可以通过人为方式解除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知情权的问题,有必要在保证捐精者隐私权的前提下赋予人工授精生育子女知情权,这也是对其人身权的尊重。  相似文献   

14.
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立法及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是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环节。我国相关立法中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给付期限、给付办法等方面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15.
生父母与子女之间是血亲关系,生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得免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姻亲关系,继父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养义务虽不是法定,但多年来已形成事实抚养关系且继父母离婚时仍约定继续承担抚养义务,那么,继父母事后能否解除其约定的抚养义务,又该通过何种方式解除?  相似文献   

16.
在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护存在法律规定缺乏操作性、司法干预较少、过于依赖法官自由裁量和父母意思自治、保护标准过低等问题。本文认为应加强对协议离婚的干预力度,在婚姻法中确立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判断标准,并适当听取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相关部门的意见。  相似文献   

17.
“抚养权”虽然已成为日常表达并为立法所承认,但是对于抚养何以是一种权利这一问题仍缺乏学术论证。基于霍菲尔德权利关系理论,抚养权具有权力、特权和请求权相结合的三阶属性。抚养权在权利生成阶段体现为权力,在权利运行中以特权为核心情形,并在特权遭受侵害时衍生出请求权。就正当性而言,抚养权不能通过父母利益、子女利益抑或亲子关系性利益被证成,而应被视为父母完整人格的展现和自我意志的表达。此种意志是对善的真诚认知,并在亲子关系中实现反思性建构,因而排除了意志论的任意专断性。兼具交互性、过程性和伦理性的抚养权可为立法及司法提供融贯逻辑,并为家庭关系优化指明方向。  相似文献   

18.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19.
论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总被引:22,自引:1,他引:21  
王洪 《现代法学》2003,25(6):31-35
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已发展成为各国家庭法在处理父母离婚后子女监护案件时的最高准则。虽然该原则其概念本身含有不确定性 ,具有多种可以不同明确表达的空间 ,但采用该原则的世界各国仍致力于列出若干决定子女最佳利益的具体准则。本文作者主张我国婚姻法应引进“子女最佳利益”原则作为处理子女监护问题时的最高指导原则 ,摒弃父母权利本位思想  相似文献   

20.
符馨月 《法制与社会》2011,(20):190-190
现代社会高速运转,离婚已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离婚,不仅仅宣告原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时也意味着一个家庭的彻底解体,原家庭成员之间法律关系也发生了一系列质的变化,引起一系列的法律后果。离婚率愈高,带来的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年幼和无辜的未成年子女们,在承受父母离异,失去完整家庭、心理失落的同时,应该得到最大限度物质、精神上的保护。本文就目前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妥善处理进行探讨,譬如父母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子女抚养的归属权问题,抚养费的给付以及探视权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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