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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成立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海峡两岸现行婚姻亲属法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有差异,也有相似之处,而且,表现出越来越明显的趋同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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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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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自由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被认为是人伦之始,是现实社会中建立家庭的最为重要的途径。人类在采用婚姻这种方式构筑社会基本体系的时候,为了保证这个被构筑体系的稳定性,人为的在男女长时间的两性关系上设立了许多障碍,从而达到规范和掌握微观社会的目的。在这诸多条件的桎梏下,婚姻成立的私益要件,即结婚双方当事人基于合意而结合所体现的个人意思自治不受公力及其他外部因素干涉的权利,也艰难的被确立下来了。一、婚姻是两性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要论婚姻自由原则,就不得不涉及到婚姻这个概念。对婚姻的定义,我认为,婚姻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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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确立,填补了我国婚姻法在立法上的空白,是我国法制社会建设的一大进步。婚姻无效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但是目前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缺陷,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完善的立法建议:违反结婚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扩大可撤销婚的范围;自始无效婚有溯及力,可撤销婚无溯及力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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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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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这次婚姻法的修改,不仅是对1980年婚姻法实施以来的总结、修正与完善,而且还广泛吸收了国外的先进立法例,以补充和完善婚姻法,强化对违法犯罪的惩治。 一、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要件而结合,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的原因,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相对应。一是重婚的;二是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是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未治愈的。这里应把握:A.婚前患有,如果婚后才发现的,就不属无效婚姻;B.如已经治愈的,就不能宣告无效。上述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四是未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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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尚未建立科学的婚姻判断标准体系,判断婚姻的主要标准,就是单一的婚姻效力判断标准。不论是什麽形态的婚姻,都用婚姻有效无效标准判断。这种婚姻判断标准,不能满足理论与实践的需要,容易造成对不同婚姻形态的误判。因此,应当建立以婚姻的属性要件、形成要件和效力要件为评判标准的科学评判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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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婚姻成立”的涵义和法律意义是什么? 婚姻的成立就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它有广、狭两种涵义。广义的解释由订立婚约开始。婚约即婚姻的约定。古代法律十分重视婚约的约束力,将它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程序要件,一经订定便轻易不得解除。近代婚姻立法则多采用狭义的解释,不把订婚列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律虽不禁止订婚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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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和一夫多妻并存,在婚姻成立的要件与缔结制度中,特别注重婚书的内容与形式的撰写;元代妇女婚姻不仅完全商品化,而且还对悔亲处罚的规定特别严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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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区别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应同一还是区分,实际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应一分为二还是合二为一的问题。弄清这一问题,关系到能否如实反映民事法律行为要件的客观规律。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的内容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是指构成民事法律行为所必要的要件,亦称构成要件,包括一般与具体两种。一般成立要件是指为构成所有的民事法律行为而需要普遍具备的条件。包括:(1)要有当事人、客体与内容;(2)要有意思表示;(3)要有设权性。其中,第一条是一切民事行为必备的共同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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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登记离婚违法的原因是多样的,它既可能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也可能是因为婚姻当事人的过错或者二者的共同过错造成的,但都涉及到登记离婚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被离婚"案件,法院认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因一方当事人诉前死亡而不撤销离婚证,从而导致合法有效的前婚成为无效婚姻的判决是有待商榷的。决定婚姻是否成立、是否有效的法律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应该是婚姻法。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建立在此基础上的成立要件与有效要件分别具有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意义,依此可以判定后婚无效。在重婚案件中,必须是重婚的双方当事人均为善意且无过失时,后婚的效力才能予以维持,否则就只能维护前婚有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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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是指规定婚姻成立或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的法律体系.婚姻,是指结婚之事或因结婚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依国际法和国内法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一国驻外国的外交、领事代表机构办理结婚手续而产生的夫妻关系."领事婚姻登记",系指领事依法登记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派遣国国民的结婚或离婚,它是国际婚姻制度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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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第八条中“应当补办”之规定的质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为《婚姻法》)由原有的37条增加到51条。其增设的内容涉及面颇广,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认定,现行婚姻法既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无效,也未将该类婚姻的效力认定为可撤销。对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在《婚姻法》第8条中规定为:“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该规定言下之意便是可通过结婚登记手续的事后补办,而使得原本欠缺形式要件婚姻的效力变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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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规则直接用于审查婚姻的有效性,分别审查婚姻缔结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有利于调和婚姻缔结地国与当事人属人法国各自的利益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