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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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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闵征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3):118-118
据2005年10月18日《上海法治报》的信息,由中国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主办的“中德刑事司法政策改革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采用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应当是我国死刑立法、司法的立足点,得到学者的共识。最高法院近期已经收回了一度由省一级高级法院行使的死刑核准权。陈光中认为,对死刑案件应采用最高限度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对事实没有其他解释余地。”即使涉及重大嫌疑,如果证据没有达到证明被告人具有实施被指控犯罪行为的惟一性证明标准,就不能做出“留有余地”的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等判决,而应当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做出无罪判决。  相似文献   

2.
张吉喜 《证据科学》2013,(5):545-553
《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的规定与学术观点之间存在一定分歧.为了防止立法技术上的因素使被告人陷于不利境地以及在界定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上的无休止争论,罪重事实应当适用与定罪事实相同的证明标准.量刑事实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差异决定着罪轻事实的证明标准应当低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其中,从轻处罚的事实可以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减轻处罚的事实和免除处罚的事实应当适用明晰可信标准.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没有对死刑案件和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加以区分,因而没有反映出对死刑案件应有的慎重,且这一证明标准是仅就控方单方面的证明而言的,没有反映出辩方举证和辩解在证明活动中的地位和影响。非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排除合理怀疑”,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应为“确定无疑”。  相似文献   

4.
死刑案件中证据审查与采信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诉讼中应确立“法律真实”的证明标准,也就是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构成的事实和量刑轻重的事实,并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为此,应确立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出庭作证规则和排除传闻证据规则,并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些制度的确立和完善,对于防止死刑案件中的误判误杀,坚持“少杀慎杀”死刑政策,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规定了死刑证明“结论唯一”的新标准,表明相关部门明慎用刑的“慎刑”思想.但从心证形成的相关制度环境观察,因庭审实质化的阙失,实践中无法祛除的“印证”证明模式,以及特殊的反映论认知模式的掣肘和其他监督制约措施的不足,“结论唯一”的心证标准实际上无法企及,表现出一种理想主义色彩.走出当下死刑证明标准的困境,需要转变诉讼及证据和证明理念,重新解释“结论唯一”以恢复其中的主体性意蕴,推进庭审的实质化,摒弃“印证”证明模式,并辅之以其他相应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刘晓 《证据科学》2016,(5):567-575
《商标法》和《专利解释二》规定的证明妨碍规则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模糊不清且没有统一。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可知,要求权利人尽力举证或初步举证,应解释为是为了判断侵权人掌握的证据是否对证明待证事实具有不可替代性。参考或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应解释为推定权利人主张的证据内容成立,同时结合权利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定赔偿数额。与《民诉解释》第112条保持一致,可以获得最优的解释结果。  相似文献   

7.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使其永远不再危害社会的一种最为严厉的刑罚。判处死刑的案件与判处其他刑罚的案件不同,错判入监,尚有改判挽回的余地,而死刑一经执行,则再也无法挽回。因此,审理死刑案件必须极为审慎,容不得半点疏漏。这就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必须严格依法办案,避免错杀、冤杀,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  相似文献   

8.
霍宪丹  郭华 《证据科学》2010,18(5):548-550
死刑案件因涉及剥夺人的生命问题,其事实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真假的确定特别需要包含科技含量的“铁性”鉴定证据予以确定。无论是涉及被告人生死的精神病鉴定,还是被害人身份确定及其伤残程度评定的鉴定对死刑案件无疑具有决定性意义.以至于鉴定意见相对其他证据在死刑案件中凸显出特别重要的位置。目前暴露的佘祥林“杀妻案件”尸体没有进行鉴定、  相似文献   

9.
论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死刑案件的事实审查是确保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的前提。当前,仍有个别司法人员从有罪推定的视角来审查案件事实,指控什么就认定什么;有的把轻罪事实作重罪事实认定,罪行严重当作“罪行极其严重”等等。纠正这些不当做法,是当前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任务。笔者认为,审查死刑案件事实应把握如下方面:死刑案件的犯罪事实必须属于“罪行极其严重”;案件事实必须定型、同一,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惟一性;案件事实必须是经庭审质证、认证后推断认定的法律事实;案件事实要靠证据来证明,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证据不足就是事实不清;审查案件事实要全面细致,既要审查犯罪事实,又要审查与案件有关的非犯罪事实;要正确发挥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事实的审核把关作用,提高审判委员会评判证据、推断案件事实的方式、方法和能力。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对于这一证明标准不能机械适用,应当区分待证事实的性质。对于指控的犯罪成立或者罪重的事实,应当严格证明;对于程序法事实和无罪、罪轻事实,可以自由证明。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适用这一证明标准时,要格外慎重,严格把握量刑证据,从而达到少杀慎杀的目的。  相似文献   

11.
于志刚  曹晶 《政法论坛》2013,(1):115-132
在以欧洲国家为代表引领死刑废除潮流的当代,一向以大国自居的美国却没有急于加入死刑废除的阵营,在死刑的存废上避免了盲从和坚持了自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基于其宪法解释权对死刑制度作出的合宪性解释,正引领着美国的死刑制度走入新死刑保留主义时代,即通过对死刑立法的不断修正实现死刑的有限保留。  相似文献   

12.
编辑提示:我国司法及实务界对刑事证明标准的认定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而采用何种认定标准涉及到刑事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以及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如死刑案件和普通刑事案件对证据的要求是否一致?证据收集到什么程度可以确定一件案件的基本事实?立案、移送审查起诉及提起公诉这些不同的诉讼阶段对证据的要求标准是否一致?组文以最近最高院会集其他部门下发的两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切入点讨论了刑事证据认定中的若干问题,以期对刑事证据理论和司法实践有些许裨益。  相似文献   

13.
刑法拟制的本质是对法律效果的拟制,是对A类型的事实适用A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评价,但适用B罪的罪名和法定刑定罪量刑——既不是对事实要素的假定而将A类型的事实认定为B类型的事实,也不是为B罪创设一种新的犯罪构成。除了窝藏赃物型抢劫罪等少数条款具有拟制的正当性之外,其他拟制条款均不具有正当性,应当尽快废除。根据条文规定的明确程度以及可解释为注意规定的余地大小,可以将刑法学界通常所认为的刑法拟制划分为明文规定的拟制、比较明显的拟制、形似的拟制、解释的拟制四种类型,由于大多数“拟制”条款都存在违背罪刑法定、实质正义和责任主义等问题,因而应当将形似的拟制和解释的拟制解释为注意规定,以尽量缩小刑法拟制的条款范围。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死刑审判程序改革刍议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改革的必要性死刑,作为剥夺罪犯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种,曾在人类刑罚历史上占据重要地位,但自从贝卡里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滥施极刑从来没有使人改恶从善。这促使我去研究,在一个组织优良的社会里,死刑是否真的有益和公正①”等观点,从而对死刑发难以来,关于死刑存废的争论不绝于耳。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选择了废除或严格限制死刑的道路。继1786年意大利的突斯展尼废止死刑以后,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则出现了第一次世界性的死刑废止高潮。根据联合国相关统计资料,“截至2002年,全世界在法律上明确废除所有罪行的死刑的国家数已…  相似文献   

15.
周苇  张斌校 《证据科学》2011,19(6):702-730
近年来死刑误判案件的披露引起了人们对如何减少此类错误的重新关注。因此,建议提高死刑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被告人罪行确定性的研究者们一致呼吁适用高于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本文在第二部分列举了一些当前论证死刑案件中可以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理论.并说明这些理论是否能证明死刑案件的定罪阶段和量刑阶均应适用更高证明标准。但因为死刑案件仍相对较少.所以误判死刑案件对正当性造成的整体损害小于每年误判数以千计的非死刑案件造成的损害:2002年仅有159人被判处死刑,但2000年有近925000名成年人在州法院被判处重罪,其中45000人在审判中被定罪(其余为自己认罪)。如果在死刑案件中要求真正的绝对确定性.那么可能会因为没有陪审团成员能真正声称自己有“绝对的确定性”而导致无人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16.
实践中的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形成了现行法律、改革文本、裁判文书以及内部文件之间既和谐又冲突的悖论状态。改革者实用主义的改革策略导致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陷入困境,这一状况并没有因《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的出台而化解。以死刑案件证明标准改革为代表的诸多司法改革体现了古代礼法传统、现代政法传统以及西方移植法律三种传统的博弈。未来的改革不应仅仅着眼于化解悖论,更应当反思实用主义改革的弊端,实现三大法律传统的融会。  相似文献   

17.
在共同犯罪致死一人的案件中,要切实贯彻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于地位、作用较次的被告人,在适用死刑上应当区别对待;死刑案件的事实认定,同其他刑事案件一样,会带有主观的选择色彩,离不开价值观念的指引。刑事法官应自觉、自主地超越法条审视自己的价值立场和观念,以更加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司法裁判。  相似文献   

18.
任运通 《山东审判》2008,24(2):72-77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刑事证明标准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对比分析,提出我国刑事证明标准的科学表述方式,即现阶段我国应明确确立"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证明标准,并且在死刑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和情节应采用这一标准最严格的级别"确定无疑",以保障人权,真正落实"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19.
间接证据不能像直接证据那样一步到位地证明案件事实,而是需要通过推理来间接地证明案件事实,因此,间接证据案件更加考验法官的分析和推理能力。两高三部2010年出台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  相似文献   

20.
忻元龙绑架案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一个指导性案例,该案例涉及死刑案件的证据认定问题。本文在忻元龙绑架案的官方文本的基础上,对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据判断问题进行了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明标准是"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又把"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考察内容之一。以上两者是总的证明标准和具体的证明规则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排除合理怀疑是确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重要指数。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是否应当高于普通案件,对此在法律上并无规定,而在理论上则存在争议。从死刑的严厉性以及死刑错判难纠的性质考虑,还是应当对死刑案件提出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对于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的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只有在定罪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死刑的量刑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具有正当性。如果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则不应当判处留有余地的死缓。否则,就会造成死刑的冤假错案。忻元龙绑架案虽然存在个别疑点,但这些疑点是可以排除的,二审法院据此适用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并不妥当。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避免的是定罪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情况下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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