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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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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军  贺凯旋 《行政与法》2022,(4):112-119
近年来,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以及活动范围逐年上升和扩大,各地野生动物致害事件频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野生动物致害补偿仅作了原则性规定,部分省份制定的专门补偿办法不能对因野生动物致害的当事人进行合理补偿.因此,本文从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出发,对该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其原因进行分析,进而提...  相似文献   

2.
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害的现象愈演愈烈,人们的合法权益遭到威胁。法律救济是补偿和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目前尚无立法规定如何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文章试从法律救济的法理及现实分析,对我国野生动物致害的法律救济不足和完善建议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3.
孔祥稳 《法治研究》2016,(5):150-160
我国政府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定位完成了从市场秩序问题到社会管理问题再到公共安全问题的转变.当药品安全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问题时,意味着国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药品致害事件.面对传统责任体系下救济不足的情况,可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考虑发展补充性质的国家责任,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风险基金等制度对药品致害的救济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4.
陈吉栋  刘磊 《法制与社会》2011,(14):161-162
关于野生动物致害是否引发私法上之责任存有争论。私法上之所有权可引发动物致害之民事赔偿责任。我国《物权法》规定之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成立私法上之国家所有权。野生动物致害为一般之民事侵权。故此,野生动物致害国家救济责任之性质为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巍  金艳  肖红 《政法论丛》2008,(5):21-27
目前我国尚没有关于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专门立法,司法实践中涉及相关的案件只有民事实体法依据.在我国,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归责原则应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构成要件:须为公有公共设施、须设置或管理有欠缺、须公民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并且损害与公有公共设施设置或管理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请求人不完全限于公物利用者,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范围和标准也应视具体情形分别认定.公有公共设施致害国家赔偿的程序可通过行政程序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6.
野生动物保护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曹树青 《河北法学》2004,22(7):129-131
从近年来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出发,提出了野生动物保护目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和法律缺陷。就野生动物的生存权和人的生存权、财产权的意合,野生动物致害后的处置和损害补偿,野生动物管理等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法律对策,并对上述问题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事件频繁发生,侵害了人们的人身权、财产权。国家补偿是维护受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但我国现行野生动物致人损害国家补偿制度存在严重的缺陷和不足。因此必须尽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以促进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及人与动物的和谐相处。  相似文献   

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已成为我国当前学界与实务界探讨的热点。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与救济方式是密切关联,但又可相互分离的两个问题。就我国而言,应当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其救济方式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其主要立足点在于如何与我国现行制度相互协调,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9.
国家对公有公共设施的设置与管理,是国家运用公权力的一种公共事务活动。对于因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或管理方面存在瑕疵,而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司法实践中目前适用的是民法规定,由设置或管理机关承担民事责任。从现代行政的实质出发,应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样既有助于对公权力的监督和规范,也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黄彦婷 《法制与社会》2012,(34):256-257
房屋拆迁补偿的性质,由于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够明确,致使在理论界以及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认识很不一致,很明显,这很可能对法制的统一性有一定程度的损害。对此,本文对房屋征收补偿的概念以及性质,结合房屋征收的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11.
我国民法上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两制度来自不同法制传统,造成理论与实务法解释上存在诸多模糊不清之处。本文通过对日本法的分析,指出日本法上将见义勇为定位为紧急无因管理,施救者并无民法上救助义务,财产损害以无因管理制度救济,但对人身损害因存在特别立法设定施救者的公法义务,因此采行政补偿救济。依此,本文认为在对我国民法见义勇为制度进行解释时也应从公私法体系进行完整思考,充分考虑二者间协力作用。  相似文献   

12.
对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呈义 《政法学刊》2005,22(3):20-23
动物致害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动物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有待深入探讨。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比较考察,结合我国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有必要对我国的动物致害责任归责原则进行重新定位,应当采纳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二元的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13.
野生动物侵权法律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年来,伴随着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实施以及自然保护区的设立,野生动物的生态环境得到了根本的改善,但同时野生动物致人人身、财产损害问题也日益突显。从1997年的“思茅亚洲象”毁坏农田案到2005年上海野生动物园狮子吃人案、从东北黑熊伤人毁财案到华南虎吃牛案,野生动物致害案件屡屡不断。本文试图在这一法律空白领域“垦荒,”对野生动物侵权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如野生动物内涵的界定、赔偿的理论基础、抗辩事由、举证责任、赔偿的义务机关等法律问题作以探究。  相似文献   

14.
李开国  张铣 《现代法学》2012,34(1):65-78
依据《侵权责任法》颁布前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高压输电线路产权归属一直被各地法院作为确认高压触电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依据。其实质是将此类损害赔偿责任视为物件致害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3条虽然作出了与以前的法律法规不一样的规定,将此类责任定性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责任,但是其颁布后,该法规定的意旨和精神却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和落实。其原因在于,不论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均没有真正明确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也没有弄清这两种责任定性的本质区别所在。基于此,实有必要对触电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细致研究并予以明确,对这两种责任定性孰优孰劣进行权衡比较,以真正落实《侵权责任法》第73条之立法意旨及精神。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随着行政法实践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案件。本文主要从其与建筑责任的区别和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案例分析入手,分析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  相似文献   

16.
现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存在规定不够全面、确诊不规范、各地补偿数额悬殊、整体补偿不足、补偿资金来源单一等问题,直接影响受种者的切身利益和预防接种计划的实施。完善我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制度一方面应建立客观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认定标准并实行调查人员资格审查制度,另一方面应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建立完全的社会分担机制对受种者实行有效的合理补偿。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企业、政府必须共同承担保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能够得到充分履行的义务.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责任保险在性质与目的上并不相同,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当定位于一种以补偿受害者人身损害为主的强制投保的政策型保险,并在此基础上对费率、风险调控以及赔偿等方面进行符合其定位的设计.  相似文献   

1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公有公共设施的利用者与管理、设置者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 ,而是行政法律关系。对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管理方面存在瑕疵 ,致使利用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失的 ,适用民法规定既不符合处理公法关系的原则 ,也不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将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十分必要 ,但是对于有特别法规定的公用企业造成的损害 ,应依特别法或民法解决。  相似文献   

19.
阚英 《政法论丛》2006,(1):30-34
由于我国目前整体的规范化行政补偿制度尚未建立,大量的行政补偿问题尚无法可依,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公共利益遭受到的损失得不到适当补偿,甚至完全得不到任何补偿,我国现行宪法第四次修改虽然增加了征收、征用的补偿条款,但对补偿的标准没有提及,应当说还有待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否则,依然难免会存在国家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私有财产权的现象,不利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参照国外补偿标准立法,根据我国行政补偿标准的现状来完善相应的立法,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21,(4):42-53
原《侵权责任法》第78、80条以"动物危险性"为规制核心,但对此核心要件的论述却寥寥无几,导致以"高空坠狗案"为代表的特殊案件能否适用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民法典》第1245、1247条相比原条文也未有任何改动。对立法时所参考的美国法上的动物致害责任规范予以剖析并比较,有助于我们取长补短。美国法通过"野生动物"和"家养动物"的分类,辅以"异常危险动物"条款,形成了实质上的"三阶层区分法",在"动物危险性是什么"和"动物危险性大小的判断"两个问题上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立法者刻意在我国《民法典》第1247条留下了解释空间以期个案衡平,故在个案中应当以修正的"动物意志支配说"作为判断"动物危险性"的核心标准(定性),并以该致害动物本身的特殊属性和侵权人的知情程度、被侵权人的行为等作为判断危险性大小的综合因素(定量),适当借鉴"异常危险动物"规则,对《民法典》第1245条与第1247条进行联动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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