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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4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同年12月,又修改了《土地管理法》。199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是目前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据的最基本的法律。其中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是两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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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应当流转的理由是不成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基于其目的的公益性、取得的无偿性,应当明确并严守不得以民事方式出让的原则。但划拨后的土地是可以流动的,应当区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划拨土地流动,完善划拨土地流动中各方利益的分配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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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上海的发展而起步并逐步规范、完善的。1987年制定的《上海市土地使用有偿转让办法》,率先以法制化形式推进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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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出让风景名胜区附近2公顷土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取得了该土地开发权,并于2000年开始施工建设。由于开挖山体,引起水土流失,给风景名胜区环境造成严重破坏。2001年6月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认为出让2公顷土地使用权的决定.违反了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因而做出收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服,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做出的决定,维持原出让土地的决定:同时提出如政府收回土地.请求依法行政赔偿。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市政府做出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但责令被申请人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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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用”与“土地征收”的混乱
“土地征收”与“土地征用”仅一字之差,内涵却相差甚远。首先。二者的本质不同,土地征收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永久改变。一旦土地被征收完毕。土地的使用权则归国家所有。而土地征用制度虽然也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改变,但是这种变化是暂时的,转移后的权利状态是必须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才能存在的,一旦这些前提条件消失,那么土地的使用权必须恢复到被征用前的状态;再者,二者适用的法律规范不同,土地征收是政府在常态情况下实施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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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3,(12):13-15
各市、县人民政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 0 0 1〕 1 5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豫政〔2 0 0 1〕 74号 )下发以来 ,全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稳步推进 ,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工作 ,现提出如下意见 ,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充分认识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重要意义1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是珍惜和保护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运用市场机制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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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6、《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7、《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8、《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二、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基本步骤(一)设立开发经营成片土地的企业台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应当根据《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以及《合资企业法》《合作企业法》或者《外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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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即村民小组、行政村或乡集体范围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按用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而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无不是以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前提,针对这三种用益的土地,在使用权的分配方式和转让形式方面的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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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土地立法的两个基本问题。本文从《土地承包法》出发 ,分析实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 ,淡化所有权 ,强化土地承包权的物权化 ,建立土地权利流转的生产化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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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土地流转的立法变迁所谓的“土地流转”是一种笼统的说法.是指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及转移。我国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从立法上经历了从禁止到逐步放松的变化。1982年《宪法》第10条第4款严格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第80条也规定:“土地不得买卖、出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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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一致。一时间,赞同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但也有观点认为,广东的做法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机”。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弊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现实可行性及法律性,以期对物权法(草案)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订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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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城乡长期呈现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经济形态,在这种社会形态下,我国的土地制度亦是城乡有别:城市土地作为生产要素,其使用权可以买卖,使用权人的处分权、受偿权、议价权有较为充分的实现,而农村土地的流转则缺乏市场的机制,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应以城乡二元向城乡统筹转型为背景,探讨城乡统筹对我国农地制度的促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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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姓台商问:我拟在大陆投资,需要使用土地,请问怎样取得土地使用权? 答:根据大陆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台商在大陆投资需要使用土地,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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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1995,(3)
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编者注:国家土地局、国家体改委日前印发了《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第一条为深化企业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设立中的土地使用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