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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制度最早起源于西周时期,在我国已经存续了几千年之久,彩礼本应是促成男女之间美好姻缘的"定情物",而近些年来,天价彩礼现象愈演愈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本文将追溯我国彩礼制度的起源,介绍婚约的相关法律学说,提出一些由于彩礼所引发的实际存在的社会问题,并为解决这一社会矛盾提出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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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变迁,“彩礼之风”在不同地区已呈现不同的行情,彩礼纠纷不断。由于我国法律对婚约彩礼问题规定比较原则,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本文将对彩礼问题进行若干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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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金柱(男)和李桂兰(女)系同村村民,两家关系一直很好。2005年经人介绍王金柱和李桂兰订婚。按当地习惯,男方需给女方彩礼4万元。2005年9月10日,王金柱的父亲王孝俭和媒人一起去女方家给彩礼款2万元,说好其余2万元等半个月后再给。2005年9月24日,王孝俭单独一人去女方家将其余2万元彩礼款交给李桂兰父亲李守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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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诸多影响婚姻成立的因素中,彩礼是一个重要的因素,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大。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婚嫁风俗之一,在当今大多数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彩礼现象特别明显,而且索要高额彩礼趋势也是愈演愈烈。不适当的高额彩礼成为男婚女嫁过程中的一道很难逾越的门槛,同时由于立法和司法的缺失,也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阻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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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城市化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彩礼在城市婚姻中的表现形式已经从传统的订婚提亲转变为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予,《婚姻法解释(二)》中第十条规定的彩礼在众多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中经常被作扩大解释和目的解释,但法院在这方面行使的自由量裁权程度不一,导致应返还的婚约财产认定不清,急需对彩礼进行解释和界定。文章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及归纳总结相关的学术论述对彩礼提出了两种形式的界定,并探讨了其不同的构成要件,旨在为具体的婚约财产返还之诉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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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彩礼返还争议,司法实践多依据《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进行判决,但现实情况已溢出该司法解释的文义范畴,导致同案不同判多发。对于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应分别适用《民法典婚姻编解释一》第5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之规定,予以全额返还;对未登记结婚但有短暂共同生活的,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予以部分返还;对已登记结婚且有较短共同生活情形的,应结合公平原则予以部分返还。若判决部分返还的,可结合彩礼制度的目的,分别以共同生活时间、过错归责为关键、重要考量因素,并结合是否有婚约公示等其他影响因素,依比例原则减少返还数额,但若存在以夫妻名义生活的外观且共同孕育子女的,则阻却彩礼返还可能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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