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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亲属的种类上, “配偶”被单列为“亲属”具有科学性;只有得到生父的认领才能成为生父的非婚生子女;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应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生母之夫与异质人工授精子女、法律上之父与无生物血缘关系的子女三类;“姻亲”应分为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血亲之配偶之血亲三类.在亲属的范围上,《中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款并未抽象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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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6,(1):129-135
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亲属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调整的亲属关系的共同特征,身份性是婚姻家庭法的灵魂。我国现行亲属身份权民事立法的伦理性有待强化,设计体系有待完善,立法内容有待健全,因此,在民法典视域下,需要在统一法律体系的前提下,重新厘定亲属身份权,以配偶权、亲权、亲属权三类亲属身份权为主线,重塑亲属身份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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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姻亲能否结婚,立法并无明文规定,直系姻亲结婚所引起的法律问题,现行立法更是一筹莫展。本文将从法律、伦理道德、习俗禁忌等方面论证我国法律应将直系姻亲列入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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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制度在立法上存在一些缺陷,立法应该增加禁止直系姻亲结婚维护伦理道德和避免亲属关系的混乱,赋予当事人对婚姻效力判决的上诉权保障无效婚姻当事人的诉讼程序权利,区分不同情形下无效婚姻的效力保护善意当事人的利益,规定无效婚姻善意当事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弥补其遭受的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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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和收养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诚如恩格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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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我国婚姻法的代数计算法与罗马法亲等计算法相比,存在着不准确的弊端,代数既不能从血缘关系上也不能从我国历史和传统习惯上来准确地反映亲属关系的远近,只有罗马法亲等计算法才是科学合理的。我国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采用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将更加符合我国的亲属制度,便于对涉外亲属、婚姻和继承问题的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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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人身保险可保利益的法律内涵各国保险法及其原理确认,人身保险的可保利益系来源于三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嫡系亲属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其他业务关系。按大陆法所给的定义,凡属“五服”之内的血缘或姻亲关系结成的亲属,统称嫡系亲属。在保险法领域,也只有嫡系亲属之间才彼此具有可保利益,有权互相为对方投保。由于人身保险中存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依法任意指定受益人的情况,所以可保利益必须在投保时予以满足;当被保险人死亡时,不再要求他们是否具有可保利益。不过英美保险法却不具有这种复杂性和宗族性,只原则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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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复亲属关系,是指两个特定的自然人之间同对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亲属关系。例如;表兄妹之间通婚,使双方在血亲的基础上又增加了配偶这一亲属关系。这便是典型的重复亲属关系。重复亲属关系的特征是:(1)主体的同一性。即重复的多重亲属关系都发生在同一对主体之间。(2)关系的多重性。不同的多重亲属关系相互重叠,一个主体同时具有多重身份。(3)关系的并存性。即不同的多重亲属关系同时并存。(4)关系的独立性。即如果一重亲属关系消灭,不影响其他亲属关系的成立,不同的多重亲属关系之间没有依赖性。亲属关系的重复,通常表现为当事人身份的多重性,其结果必然导致有关法律规范的冲突。现实生活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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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免证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基于其特定的亲属身份,依法享有的拒绝承担证明责任的权利,或者免除其作证义务的权利。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多对亲属免证权作出相关规定,我国香港、澳门以及台湾地区也对刑诉中亲属免证权进行了规定。亲属免证权的制度构建是国家进行多种利益权衡的必然选择,体现了国家对家庭关系维系之重视与刑法的谦抑制品格,彰显了法律的人性化。我国刑事诉讼法从1979年立法至今经过了1996年和2012年两次较大的修订,均未对亲属免证制度进行明确、规定,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明确规定证人强制出庭制度的同时,赋予了被追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强制出庭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带有了免证特权的色彩,却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亲属免证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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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的圆满对社会意义重大。可如今社会上摧毁婚姻基础的不良现象屡屡发生,其中最具摧毁力的就是"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而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对婚姻保护存在不周。为顺应形势,本文将就受害配偶可否向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本文将提出我国应设立配偶权,使受害配偶向"第三者"请求损害赔偿有法律依据。当然,在维持我国现行法律稳定的情况下,也可对"名誉权"进行扩大解释,认为"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是侵害了无过错配偶的名誉权,以此支持受害配偶的赔偿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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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是否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争论不休。持否定观点的同志认为,离婚案件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诉讼,当事人所争议的只是配偶关系是否解除,即只存在解除婚姻关系一个诉。至于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变更是解除婚姻关系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即使能成为诉,也只是从属于解除婚姻关系之诉,无独立存在的意义。而对于配偶关系,除婚姻当事人之外,任何人对婚姻问题不发生法律上的任何利害关系。所以,离婚案件不存在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笔者对这种观点不敢苟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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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关于遗产继承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以在继承法律关系中,证明亲属关系非常重要,甚至若无法证明亲属关系就无法继承遗产。实践中,当公安部门不予出具亲属关系证明时基本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但村(居)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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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在传统婚姻下的法律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当前法律环境下,同性恋者因为受到社会舆论和传统道德的影响,大多数同性恋者会压抑或者隐瞒自己的同性倾向与异性结婚,结成传统婚姻,可想而知,这种缺乏感情基础的假性婚姻会带来非常多的法律问题。同时又由于法律的滞后、专门法的缺位,善意配偶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同性恋者平等的监护权和抚养权受到歧视,鉴于此,有必要对同性恋者在传统婚姻下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同性恋者在传统婚姻下存在哪些法律问题,我国现有法律制度能否有效解决这些问题,今后又应如何加强对此的法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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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婚姻的属性看法律对离婚问题的引导 在有关婚姻关系性质的问题上,总是围绕着契约论来展开辩论。契约论是西方学者在反对基督教婚姻神化理论的斗争中产生的,反映了当时的人文思潮。康德认为,配偶双方是“为了终身占有对方的性器官而产生的结合体”①。法国大革命后产生的1791年宪法,明确地把婚姻视为民事契约,但黑格尔认为“把婚姻理解为仅仅是民事契约这种在康德那里也能看得到的观点,同样是粗鲁的,因为根据这种观点,双方彼此任意地以个人为定约对象,婚姻也就降格为按契约而相互利用的形式”,他说“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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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随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逐年增多,在审理受害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人们对死亡补偿费的处理争议越来越大。审判实践中,一般将死亡补偿费只笼统地判给原告(受害方某一直系亲属或配偶)而不作具体分配。受害方亲属之间为死亡补偿费的分配经常产生新的纠纷。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笔者想就此谈一点认识。 一、死亡补偿费产生的缘由 要正确确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死亡补偿费的归属,必须先弄清死亡补偿费是怎么产生的?为何要规定死亡补偿费这项赔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