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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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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袁金华 《法制与社会》2011,(23):226-227
金融控股公司作为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的主要形式,其良性发展对我国金融市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在对金融控股公司定义界定的基础上,考察我国目前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制度。在国际金融业综合经营和监管发展新趋势下,借鉴美国伞形监管模式,论证适合我国金融业实际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模式和立法选择。  相似文献   

2.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金融业资本监管与金融控股公司的挑战 二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对象 三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标准 四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手段 五 金融控股公司资本监管的发展与完善  相似文献   

3.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大型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了向金融控股公司组织形式的转变。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出于防范金融风险的考虑,逐步建立起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组织体系及法规体系。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面临来自国外和自身发展的巨大压力,于是出现了许多类似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的准金融控股公司。在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下,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向金融混业经营过渡的最佳选择.而我国目前对此类公司的法律规制明显滞后。应当从法律上界定金融控股公司,对全融监管权力进行合理的法律配置,构建一个科学有效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体系.  相似文献   

4.
美国金融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这场金融危机发生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是以"双线多头"监管为最大特色的伞形金融监管模式.美国总结这场金融危机教训,在联邦层面对金融监管模式与机构设置的改革主要是:扩大美联储的权力,特别是由其对一级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并表监管;由现有和增设的职能监管机构对各自职能领域实行职能监管;增设消费者金融保护局,对金融消费者实行定向保护监管;由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进行协调和监督.美国这次金融改革的一些方面,特别是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实质并表监管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5.
李群  帅金 《法制与社会》2011,(7):113-113
金融控股公司在我国已经大量存在,但我国目前尚无金融控股公司方面的专门立法。本文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现行立法和发展现状出发,在借鉴和总结国外金融控股公司发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如何加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法律监管的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6.
潘施琴 《法学杂志》2012,33(9):125-130
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类金融控股公司在法律的间隙中生存发展,这种情况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已经处于脱法的状态,蕴含着极大的风险。我国要从法理角度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结合现阶段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存在的问题,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立法模式,构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框架,完善金融立法上的空白,推动我国金融业依法经营监管和法治建设向纵深发展。  相似文献   

7.
20世纪80年代以来,金融全球化浪潮兴起,全球金融体系呈现出了从过去严格的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趋势,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实现这一转变的重要组织形态。本文分析了在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法律缺失、监管体制和模式落后等问题,并就如何完善监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8.
刘瑛 《政法论丛》2011,(2):48-52
内部交易指金融企业集团内被监管实体直接或间接地与集团内其他实体履行契约性或非契约性、支付性或非支付性债务所进行的任何交易,在有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带来潜在风险。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规范有赖于内控机制建设、外部监管、市场披露三个层面的共同作用。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条例》正是通过对金融控股公司施加内部控制的法律义务来实现对金融控股集团内部交易的有效监管。  相似文献   

9.
陶丽博  陈丽 《行政与法》2010,(11):126-128,F0003
金融控股公司被视为金融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的一种金融组织形式。目前,国外大型金融集团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这种形式。由于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是针对分业经营设计的,因此,虽然我国大型金融控股公司不在少数,但目前尚无一部法律对其做出系统性规范,无法有效监测、防范和控制金融控股公司带来的巨大的系统性风险。在美国金融改革法案出台的背景下,本文从监管模式和机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审视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0.
沙群 《法制与社会》2010,(28):94-94
本文立足于中国金融市场特有的制度背景,在借鉴国际金融业发展与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的基础上,从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风险监管的视角出发,以期为中国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监管制度构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11.
当今世界,全球金融通过组建金融控股公司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已愈发明显.中国目前尚缺乏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性安排.本文在介绍韩国金融控股公司制度的引入和现状的基础上,对韩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进行了评价、分析和研究,以期为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立法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12.
孟庆超 《法制与社会》2013,(32):191-192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推进,金融创新和金融一体化以及市场竞争的现象,促使了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其公司也越来越受到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视。目前。我国的金融控股公司虽然大量存在,但是金融制度仍处于发展阶段,也没有相关方面的比较规范的监管制度和法规政策出现。然而,金融产业对于国民经济来说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鉴于一些国家因次贷危机出现的金融风暴等问题,我国的金融业更加要防范于未然。所以,如何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监管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3.
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金融业的发展 ,金融混业经营将成为现实 ,这对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立法提出了挑战。针对我国金融业的现状 ,本文认为应单独制定一部金融控股公司法以规范金融混业。该法的立法目的要侧重于追求安全与效率 ,保障金融控股公司的稳健经营 ;该法的立法体系应包括金融控股公司的界定 ,金融控股公司的市场准入与退出规则 ,监管主体及措施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14.
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使得我国金融业面临实际上的混业经营与法律上的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而关于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却是空白。加入WTO以后,金融业的全面开放要求我国尽快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以适应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本文从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建立"防火墙"制度,并针对具体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等方面谈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15.
合理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体制是碳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保障,监管体制的构建与完善是我国碳市场制度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碳交易机制的历史使命和我国目前应对气候变化基本法的缺位现状共同决定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监管范围不能仅仅局限于市场交易环节,应该采取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合并监管的综合监管模式。碳排放和排放权交易管理过程涉及事项广泛,采取主管和分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是必然选择。碳交易市场监管是碳排放权交易监管的核心环节,在厘清碳排放权交易监管与碳金融监管关系的基础上,应该积极探索建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领导下的碳现货和碳金融衍生品跨市场监管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16.
何国强  罗熙 《政法学刊》2009,26(1):39-42
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17.
罗诚 《法制与社会》2011,(6):110-111
国际金融改革潮流下,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在全世界兴起,越来越多的国家选择以此模式从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在我国,金融控股公司于内自身经验不足,于外缺乏有效地监督管理,双重压力使这一金融形态在我国的发展面临巨大挑战,完善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构建成为我国金融改革过程中的重要议题。  相似文献   

18.
欣闻天津将尝试率先放开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以滨海新区为金融试验田,将持有北方信托、渤海银行、渤海证券、天津市商业银行等多家金融公司股权的泰达控股打造成为成为天津市第一只金融航母。而深圳也早在2006年的《深圳市金融业创新报告》提出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建立多层资本市场的设想。由此,本文试以金融控股公司为契,探讨其监管构架与完善,并试图以此见证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19.
包勇恩 《时代法学》2013,11(1):29-37
宏观审慎监管强调从金融体系整体出发以有效防范系统风险,发达经济体的监管改革实践表明,虽然监管体制模式存在差异,但明确负责系统风险防范的监管机构已成为当下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共识。单一监管制是在完善监管机构职责基础上强化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权责完善的系统风险防范体制,多头监管制则是建立独立的负责系统风险防范的机构或组织。上述两种模式实质体现出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以及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合作是宏观审慎层面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完善我国的部级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将为未来我国宏观审慎层面监管体制的改革方向。  相似文献   

20.
巴塞尔委员会发布的《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同样适用于对金融创新的监管。金融监管机构构建准确、合理的风险识别、评估和计量体系,进行全面且持续的监管,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内部风险控制体系,鼓励监管方法、技术和体制的创新,保持监管流程透明化,并积极推进跨行业的协调,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和国际金融监管组织的沟通,信息共享与合作,以真正实现对金融创新进行有效监管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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