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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中“根据宪法”的规定,明确了刑法的权威源自宪法。只有刑法立法符合宪法和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刑法司法没有代行刑法立法权,才能实现刑法权威。由此,须划清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后者应限于对刑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础性规范之外的规范的补充和修改。刑法修正案经过一次或二次审议后又新增条文的,应对该新增条文重新进行三次审议。刑法司法解释容易产生争议的是罪量标准、类推解释抑或扩大解释、是否直接造法三类情形。我国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基于自由主义思想提出法益保护原则也与我国宪法不符。特定行为只有侵犯宪法上具有基本性的社会关系,才能将之规定为犯罪,现行刑法将妨害兴奋剂管理行为犯罪化存在疑问。宪法中的权利规范是刑法解释的主要根据,因而刑法的合宪性解释的基本性质是保障人权的出罪解释。要实现刑事制裁的合宪化,须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刑,废除没收财产刑。全面而深入地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宪法与刑法的关系,是形成中国刑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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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手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暴力作为犯罪手段在我国刑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并且出现在许多条文中。暴力对于这些条文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以及量刑轻重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暴力在刑法中具有什么样的内涵,目前还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学者们虽然作出一些学理解释,但内容不一样,甚至同一学者对刑法不同条文中的“暴力”又作不同的解释,随意性较大。“暴力”作为刑法中的法定用语应当有其规范的含义,这样不仅能体现法律的严肃性,而且有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一、暴力的界定暴力,从字面上讲,暴是凶恶、残酷;此处之力是肌肉运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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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竞合论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刑法未对各种罪数形态本身作出规定,只对数罪并罚制度作出了规定,因而罪数理论是对刑法规定的犯罪现象的某种理论概括。刑法中真正属于罪数论的只有想像竞合、法条竞合和实质竞合三种,且完全可以在刑法竞合论的框架内加以讨论。法条竞合属于行为单数而法律复数的情形,其处理应依法条竞合类型的不同而不同。想像竞合,通常分为同种类的想像竞合与异种类的想像竞合。在我国对于同种类的想像竞合并不实行数罪并罚,但在量刑上对同种类的想像竞合比单一罪应从重处罚。想像竞合与法条竞合关系复杂,区分两者应从事实与法律的关系入手。实质竞合,是指实质的数罪。它一般分为并罚的数罪与非并罚的数罪。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牵连犯的处罚规定不一,因此,将牵连犯作为实质竞合的一种进行研究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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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一部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是由调整社会的关系决定的。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当中,我国的刑法是与之相适应的,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较多问题,比如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在法律的制裁上,衔接尤为不合理包括在刑法上,入罪的根基不牢固等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应该对相关的法律作进一步的完善,在法律用语、制裁和规则上都应该通过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和刑法进行完善。坚持动态上的适时犯罪方向和犯罪化,加强相关部门法与刑法的调整和合理规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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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刑法中,谋杀罪既是普通法上的严重犯罪,也是制定法上的严重犯罪。制定法中虽然规定了谋杀罪的罪名,但谋杀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仍需依赖普通法来规范和阐明。本文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对谋杀罪在“九七”之后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论述。“九七”前,香港刑法中的谋杀罪的定义和构成,与普通法系其他刑法,尤其与英国刑法规定无异:“九七”后,香港刑法谋杀罪中带有浓厚殖民色彩的用语和内容应予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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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是个舶来品,一般是指行政法或经济法中的“附属刑法”.然而在我国有特殊性,一方面我国“附属刑法”呈现“附而不属”的状况,没有实质性的罪刑规范,即没有罪名和法定刑这些实质内容;另一方面我国在刑法之外规定有大量的人身自由罚,也即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拘留、收容教养、强制戒毒等,而且这些人身自由罚没有司法程序.加之我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构罪标准,导致我国行政法与刑法不能够进行有效衔接.故本文主张建立刑法“二元立法机制”,实行刑法和行政刑法的并立,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长期以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难的问题,以推动我国刑法的科学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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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通过附属刑法规范为技术措施规避行为设定了刑事责任,但因没有具体罪刑规定而尚存刑法适用上的漏洞。规避行为的类型有规避实施行为和规避准备行为两种。我国应运用刑法理论,将规避实施行为视其性质和目的而纳入刑法已有的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范中规制,又应增修法律将规避准备行为纳入不同于侵犯著作权罪的新的刑法规范中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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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是法的创造者,刑法的目的应当是刑法实施、刑法适用和刑法解释的基准和目标。随着中国社会进入关键的重组和转型期,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为了适应新的社会环境和犯罪特征,弥补刑法的滞后性、僵硬性,大量涉及方方面面的刑法解释成为了我国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一大特点。刑法解释一方面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填补了一些法律空白,但另一方面,也在罪刑法定的法律(人权)原则和实现有效犯罪化的社会需求之间、司法的严格性和判决的可接受性之间造成了紧张。这些矛盾通过一些典型的案例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中。在这种困境下,重新确认刑法的目对于刑法解释的指导关系,有利于规范刑法解释活动,确保罪刑法定原则,在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中找到合理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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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证券交易法中的刑法规范,即指证券交易法中专门规定有关证券交易方面的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可简称为证券交易刑法。台湾1988年修正的《证券交易法》中专设"罚则"一章,共10个条文,其中属于刑法规范的条文有7个,内容涉及该法42个条文和《公司法》第239条,规定的具体罪有28种。兹介绍如下:一、台湾证券交易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一)诈欺行为这类犯罪行为指行为人在申请、登记、查核有关事项,或在募集、发行、买卖有价证券、过程中,故意进行虚伪记载、签证、判断或其他诈欺,使他人误言的行为、这类犯罪行为有四种:伪诈经营证券罪,指行为人在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或买卖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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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法典化是统一刑法典的制定和完善过程。当代中国刑法的法典化程度,与中国社会形势的变迁、法治的整体发展水平、立法技术的提升密切相关。中国刑法的法典化是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具有重要的法律文化价值、比较法价值、社会价值、现代法治价值和规范价值。中国应综合运用外部和内部策略,制定和发展形式合理、内容全面、科学的统一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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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的解释不能仅仅局限于单纯刑法学范畴,对有些刑法条文的理解需要结合证据法学的相关内容来思考其含义和适用规则。基于此,认为在犯罪之间设立界限和区分标准不利于犯罪认定的观点,是对证据法裁判原则存在误解的表现。污染环境罪、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等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同时包含故意和过失,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观要件的证明困难问题。不能依据犯罪论体系的推定机能将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交由被告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分配应主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来确定。对于《刑法》第238、247、289、292条等存在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争的法条,如果从证据法学角度将其理解为刑事推定,可以克服法律拟制说和注意规定说的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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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是公法,维护秩序是其第一要义,也正因为它是公法,因而又必须警惕和提防它对公民的不当侵害。秩序的刑法维护受罪责原则、法治国家原则、人道主义原则的制约。秩序的有效性取决于刑法的惩罚和预防功能的现实成效,它并不在于刑法的严厉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和及时性;刑法具有残缺性,是第二次规范,它本质上是保障法,因而它不可能也不应当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只是其他法律不足以抗制且选择刑法具有效果时的最后法律手段,其使用受刑法谦抑思想的制约,“抓大放小”应当是刑事政策的必然选择。这些观念应当成为中国刑法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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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刑法规范是规定对违反行政上义务的行为予以相应刑罚处罚的法规,在我国仍然是基于刑法上明确规定的罪名而予以制裁的法规。它并不是独立于刑法的其他的特别部分,而是刑法固有的一部分。因而对于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在刑法规定有可以不适用刑法总则的特别规定时,适用该特别规定,而在有关犯罪以及刑罚的基本原则方面仍应适用刑法典的规定。至于空白行政刑法规范,由于犯罪构成事实的基本轮廓以及刑种与刑度已经有明确规定,而只是将其一部分构成要件授权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补充,因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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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途径有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修改补充现有法律条款、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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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应当立基于刑法的具体概念而不是抽象概念。刑法概念具体化的法条依据是《刑法》第1条。学界不把该条作为刑法的概念问题而是作为刑法概念之后的刑法根据来理解是值得商榷的。刑法概念具体化的理论进路在于找到刑法内容的两个来源,明确宪法作为两个来源及其关系之根据的意义,并全面理解刑法的两大功用。《刑法》第1条的理论地位是刑法学的基石概念,其规范地位则是刑法根本原则,可名之曰"刑法正义原则"。根本原则统摄两大基本原则:第2条的法益保护原则和第3至5条的罪刑法定原则。刑法根本原则的司法实践要讲司法逻辑,控辩审对《刑法》第1条的落实各有其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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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目前而言,中国刑法学的表面繁荣的背后暴露出理论创新的贫乏与回应实践问题乏力的危机。所以刑法学人的首要任务,就是建立刑法学科的属于自己“专业槽”,刑法学只有成为“最精确的法律科学”,①才能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与工艺流程的“专业槽”,只有最精确的刑法学,才能最精当地解决实践中棘手的刑法问题。陈兴良教授和周光权教授合作完成的《刑法学的现代展开》一书正是对此的回应。作者站在时代与学科的前沿,多维度立体式展示了两代刑法学人对超规范的刑法学的基础命题、规范刑法学的前沿问题与实践课题的最新思考,展示了理论“突围”与专业槽建设的努力。突出展示了罪刑法定原则视角转换、死刑问题的观念引领、刑事政策的深刻洞见等内容。全书“充满了人文气息及高度学术性”,是践行刑法学者使命,体现刑法学创新与突围的一部力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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