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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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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从这四种行为的外观形式看 ,它们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的延续过程 ,存在有很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因此 ,这四种行为均须以实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 ,到底这些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既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2.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4.
在界定“贩卖”一词的既遂标准之时,要从厘清“贩卖”一词的语义出发,了解其构词特点,寻求其核心语义,并以此来作为“行为完成程度”的参照,从而在理论上确立贩卖行为达到既遂的标准;运输毒品罪属于行为犯,行为犯以行为实施到一定程度作为既遂标准,运输毒品罪应以运输毒品的“合理位移”作为犯罪既遂的临界点,而“合理位移”的标准需在个案中根据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决定》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为各罪之首,作为主要打击锋芒,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禁毒的决心。本文仅就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适用法律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历次指示;二是关于禁毒的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曾有一系列重要指示。早在一九五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指出:“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零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  相似文献   

6.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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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我国《刑法》将运输毒品罪和制造、贩卖、走私毒品罪置于同一条文中,并规定其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运输毒品罪并不是最为严重的罪行,倚重死刑也不是遏制毒品犯罪的最优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罪死刑裁量标准具有很大的差异性,这使得运输毒品罪死刑适用的正当性和人道性饱受诟病。关于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存废问题,学界存在司法限制论(保留论)、司法废止论、立法废止论和综合废止论的理论分歧。随着民众对毒品犯罪问题的认识逐步趋于理性,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已具有较强的公众认同和民意基础。因此,应把握我国基本国情,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以综合废止论为基石,汲取司法限制论、司法废止论和立法废止论的有利因素,以修正的综合废止论作为运输毒品罪死刑废止的应然方案。此外,在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后,应当增补终身监禁刑的适用,从而在刑罚目的和刑罚功能上实现量刑相当的功能。  相似文献   

9.
在运输毒品罪的死刑适用问题上,《武汉会议纪要》延续《大连会议纪要》精神,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相冲突;对受雇参与运输毒品的行为人适用死刑仍然过重;对运输新类型、混合型毒品的情形适用死刑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中的刑法明确性原则。严打运输毒品罪、尤其是对之适用死刑,并不符合毒品犯罪的生成机理。同时,单纯运输毒品行为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结果并非罪行极其严重,对之适用死刑明显违背罪刑相当原则。并且,对运输毒品罪适用死刑明显不符合司法上逐步废除死刑的趋势。因此,我们有必要严格限制并尽快废止运输毒品罪的死刑。在限制乃至废止运输毒品罪死刑的路径上,首先要明确运输毒品罪死刑的适用对象;然后,从解释论的角度重新诠释刑法第48条第1款中的死刑与罪行极其严重;最后,提倡在司法上尽量通过死刑的替代措施分担运输毒品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0.
减少死刑罪名不是减少死刑适用罪名。就我国当前状况而言,备而不用和备而少用仍是应坚持的死刑立法改革路径。《刑法修正案(九)》之后的死刑立法改革不能避重就轻,应将改革的重心放在减少死刑罪名的适用而非减少死刑罪名之上,尤其是应当针对那些在司法实践中多用、滥用的死刑罪名进行改革。其中,毒品犯罪应尽快取消死刑。  相似文献   

11.
随着我国步入老龄化社会,老年人犯罪问题正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其适用的范围和程序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限制。对于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并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将这一制度确立下来,对死刑进行严格的立法控制,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显得尤为重要。从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犯罪概念入手,探究老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价值蕴含,并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立法中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适用经历了一个从严趋缓再转严的发展过程。毒品犯罪是当今世界仅次于恐怖活动犯罪的最严重的国际犯罪,国际刑法对之也作了专门规定。我国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适用死刑的规定,固然有历史与刑事政策的原因,但从预防犯罪和国际刑罚的发展趋势看,应当通过扩大财产刑和自由刑等措施限制适用死刑。  相似文献   

13.
具体的对象认识错误,并不阻却行为人犯罪故意的成立,但应区分概括的故意和确定的故意认定其量刑情节。抽象的对象认识错误,不阻却犯罪性质的认定,但影响到其犯罪形态。对于将毒品误认为是合法物进行贩卖、运输的,在排除行为人对毒品和违法性认识的可能后,一般不成立犯罪故意。  相似文献   

14.
新刑法典罪名、罪种繁多的原因在于立法观念和立法技术的误区.确立判断罪名、罪种合理数量的标准以及确定罪种的原理,有利于确保罪名、罪种数量合理.  相似文献   

15.
在目前运输毒品的犯罪中基本呈现出幕后老板遥控指挥和前台马仔具体实施的模式,对于前台马仔不宜认定为从犯,应根据不同的情况认定为主犯、胁从犯或是作非犯罪化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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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际作用。完善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进行有效的程序性控制,应当强化犯罪人诉讼权利的有效行使,采用公开审理的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置专门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工作的刑事专业委员会,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审理期限。  相似文献   

17.
对死刑进行司法上的控制可以分为两种途径:一是实体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对犯罪人严格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有关死刑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的实际适用;二是程序上的司法控制,就是通过严格执行刑事程序法有关死刑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在客观上达到进一步减少死刑适用的实际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后者对于死刑的司法控制具有更为重要的作用。文章以死刑复核权的回归为视角,探寻对死刑进行有效司法控制的程序性路径。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有关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我国政府批准的相关国际条约和协议,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以及具有"隐形法"性质的内部规范.存在问题:1.缺乏对控制下交付概念和分类的规定;2.缺乏对控制-下交付主体的规定;3.缺乏对控制下交付适用条件的规定;等等.  相似文献   

19.
刑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设置,以及司法机关对此类犯罪的惩处,都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并以此昭示法律的正义,培育法律的公信力。但在上述目标实现的过程中,由于立法、司法、媒体传播等原因,使死刑标准发生了不同程度上的异化,这种异化的表层后果是死刑适用的不均衡,其深层后果是降低司法权威、动摇法律公信力,应当予以矫正。  相似文献   

20.
通过与国外立法的比较以及对国内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分析表明,我国刑法对金融犯罪规定死刑具有不合理性。在人权观念日益进步、法治文明逐渐彰显、刑法观念日益更新的时代背景之下,有重新审视这一立法的必要。从理论上而言,中国就金融犯罪废除死刑有其必要性;在司法实践上,可以通过适当的路径选择以达到在中国逐步废除金融犯罪死刑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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