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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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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德国法上以保护消费者为目的之撤回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合同必须遵守的原则,当事人双方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原则上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当事人只能因错误、恶意欺诈或者胁迫而撤销合同.但是,在消费关系中,由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地位的不平等,因此在消费合同订立过程中,消费者的意思决定自由经常会受到来自经营者的非正当影响,而这些影响通常却又不足以构成撤销合同的理由.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缔约自由,现代消费者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法定情形下于合同生效后的特定期限内单方面撤回业已生效的合同的权利.以<德国民法典>中消费者保护撤回权的相关规定为背景,保护消费者之撤回权这一制度的缘起、性质和理论基础、权利的适用范围、权利的有效行使以及行使权利的法律后果,对完善我国消费者保护之撤回权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
正公诉变更包括撤回起诉、更正(变更)起诉和追加、补充起诉。公诉变更制度的合理设置以及变更权的正当行使,无论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还是对被告人的命运,都发生重要影响。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在制度构建上还存在以下:一是立法规范不足,法律基础欠缺。二是"两高"司法解释衔接与协调仍待解决。三是有关规定不完善,包括:法院对撤回起诉进行司法审  相似文献   

3.
王金根 《北方法学》2012,6(5):96-108
基于保护消费者免于遭受侵略性商业行为、去除跨境、在线交易障碍,以及保护复杂合同下处于信息弱势之消费者之目的,欧洲民法典草案明确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并对消费者撤回权概念、适用范围、行使方式、期限、告知义务及效果等作了规定。民法典中规定消费者撤回权,体现了民法理念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民法主体从抽象人格到具体人格、从强而智到弱而愚者的转变。欧洲民法典草案撤回权制度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论消费者撤回权的构成与行使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欧盟以及德国法中的撤回权制度值得我国立法加以借鉴。消费者撤回权的客体要件应限于互联网销售、上门方式推销商品、商品房销售、消费者信贷等合同;经营者就消费者撤回权负有告知义务;撤回权行使期限应以消费合同签订之日起算,应规定6个月左右的撤回权最长存续期限,同时应赋予经营者事后告知的机会,并将此时撤回权行使期限由通常的14天扩展至1个月;消费者行使撤回权时只需单方面向经营者作出撤回的意思表示即可。  相似文献   

5.
网络购物的盛行与发展,在带来经济繁荣与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对传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带来了新的冲击与威胁,其中关于售后保障中的退货问题,即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带来的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订立合同时的意思形成不自由而变得极为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借鉴国外的冷冻期制度和撤回权制度,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基础上,构建我国的消费者无因退货权制度.  相似文献   

6.
公诉变更,以公诉的客观性和效率性为正当性依据。现行公诉变更制度存在法律基础欠缺,"两高"司法解释不够协调,以及相关规定不完善等问题。其运行弊端表现在几种变更形式混淆,撤回起诉过于随意,变更公诉行为不规范,在决定时和决定后忽略被告人程序与实体权益保障等。公诉变更制度完善首先需要完善立法,确认公诉变更形式,设置变更权行使时间,规定撤回起诉决定的效力,同时赋予相关方救济权。立法完善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确认法院对撤回起诉的司法审查,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滥用变更权及变更公诉不规范的行为进行规范。最高人民法院亦应明确对检察机关要求撤诉进行审查的时间和标准,同时尊重被告方的异议权。  相似文献   

7.
白江 《法学》2014,(4):33-40
从比较法学、法经济学、行为经济学、民法基础理论和我国市场现实情况这些不同角度进行分析,消费者撤回权的最佳立法模式应是仅在严重影响消费者自我决定自由的上门推销中对于消费者的撤回权采取强制性的规定,而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进行的远程销售和消费者信贷合同、人寿保险合同等复杂的消费合同中则应采取任意性规定的立法模式。为此,法院或行政机关在适用修订后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时需特别慎重,应兼顾消费者和商家的利益,而不能盲目地倾向消费者。未来我国消费者撤回权的立法模式也应逐渐向这种最佳模式转变。同时,应相应修改《直销管理条例》第25条,并在一些单行法中针对一些复杂消费合同建立任意性的撤回权制度。  相似文献   

8.
告知同意是个人信息处理中对个人信息权益的基本保护模式。告知属于兼具公法及私法性质的行为,而同意属于私主体对自己个人信息权益的处分。由于告知同意存在诸多问题,引入同意撤回制度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应有之义。同意撤回权与消费者撤回权不同,同意撤回权属于人格权体系下的撤销权,其撤销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应适用除斥期间,除个人信息主体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应令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在适用中应当注意厘清主体行使同意撤回权后与受托人及第三方的关系,充分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在同意撤回权上的经验,构建我国的同意撤回权体系。  相似文献   

9.
杨芳 《法学》2023,(12):104-121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5条赋予信息主体随时无条件、无负担地撤回信息处理同意的权利。然而,当同意信息处理正是信息主体的合同义务时,撤回权对合同的拘束力和履行构成冲击,因此应当对现有规范进行妥适解释和调整,以限制撤回权制度对合同关系的影响。撤回权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于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对人格和财产存在加害高风险且既有人格权保护规则对此存在保护不足的合同场景,即主要限定在消费者合同和劳动合同情形。人格标志商业利用并非需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事先防范机制介入的风险领域,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中的人格权人也非处于弱势地位,撤回权因此不适用于人格标志许可使用合同。信息主体有权事先放弃撤回权。在撤回权行使后,以同意信息处理为对待给付的双务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撤回属于履行迟延型违约;信息主体因不具可归责事由而不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也无需赔偿信赖利益损失;合同相对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解除权。  相似文献   

10.
1979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回公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撤回公诉在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立法上有缺位、权力配置不合理、当事人无知悉权和异议权、撤回公诉后案件处理程序缺失、撤回公诉的时间不科学、撤回公诉的情形不合理、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相似文献   

11.
1979卑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撤回公诉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但撤回公诉在制度在许多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具体表现在:立法上有缺位、权力配置不合理、当事人无知悉权和异议权、撤回公诉后案件处理程序缺失、撤回公诉的时间不科学、撤回公诉的情形不合理、撤回公诉的法律效力不明确.  相似文献   

12.
近期,笔者在一些报纸和期刊上看到了一些批评撤回起诉制度的文章,有的作者甚至提出应当取消撤回起诉制度。对此,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撤回起诉制度确实存在诸多问题,亟待改进,但这并不能否定撤回起诉制度本身的程序价值。下面笔者从撤回起诉制度的正当性以及如何完善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3.
高恒志 《法制与社会》2013,(31):125-125,127
撤回起诉是起诉变更主义之下的制度设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撤回起诉后应当限期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就此终结.我国司法解释将撤回起诉的事由限定为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的情形.针对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应当严格限制其与补充侦查手段的合并适用.检察机关向法院撤回起诉应在一审判决宣告之前,并以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为宜.为防止撤诉权被滥用,还应从落实司法制约,明确诉讼救济制度和严格限制再行起诉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公诉撤回制度的制约机制.  相似文献   

14.
邬伟国 《法制与社会》2010,(34):170-171
公诉案件撤回起诉是庭审过程中的一种诉讼行为,已被刑诉法废除,但两高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恢复,说明撤回起诉制度均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本文从诉讼模式、检察权的公诉权能、诉讼效率、司法权成和司法解释等方面论证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具有正当性基础。  相似文献   

15.
近现代刑罚目的理念的发展决定了合目的性是公诉权的本质属性。公诉权的合目的性决定有必要扩大和规范公诉裁量权。我国现行公诉裁量权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借鉴国外先进理念,确立和完善我国微罪不起诉、暂缓起诉和选择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6.
一、撤回公诉的内涵刑事诉讼中的撤回公诉,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发现本不应该起诉或者不必要起诉的情形时,在法定的时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撤回已经提起的控诉。撤回公诉是现代公诉权理论的新发展.对保证公诉权运行的正确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7.
2002年,作为《德国民法典》核心的债法编,在施行了100多年之后,经历了一次极具深度的现代化改革。其中,消费者法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一方面,近数十年来出台的大部分消费者单行法,被融入了民法典;另一方面,私法上最重要的消费者保护手段,即消费者撤回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  相似文献   

18.
赠与合同的性质到底是诺成还是实践,只是一个立法选择的问题。《合同法》选择了将赠与合同设计为诺成合同并辅之以任意撤回权的立法设计。但规定任意撤回权制度的第186条第1款与第189条在体系的逻辑性上存在一系列不协调性,容易导致违反了第189条的赠与人通过第186条第1款的任意撤回权来规避责任的承担。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应当课以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以赔偿责任。行使任意撤回权的赠与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因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两种不同的责任还使得前面讨论的两个条款之间的协调性陷入一片泥沼之中。所以,本文采用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途径对这一矛盾提出了解决之道。  相似文献   

19.
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凌学东 《北方法学》2016,10(2):85-96
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对应消费者知情权,旨在弥补信息不透明和不对称。对于该义务范围,欧盟第2011/83/EU号指令作了统一规定;法国法区分一般信息与特别信息义务,规定遗漏实质信息构成商业欺诈;德国主要在《民法典施行法》中作规定,日本和我国规定得较笼统。违反该义务的,经营者应赔偿消费者缔约损失,消费者得请求撤销错误的意思表示,撤回期间的起算和时长受到影响,在成立消费欺诈时适用惩罚性赔偿。我国消费者合同前信息义务规则从体系到内容存在诸多缺陷,建议注重义务视角、梳理规范逻辑、明确时间节点、区分交易类型、增设撤回权告知义务、重构消费欺诈要件。  相似文献   

20.
刑事公诉变更制度是现代公诉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刑事公诉变更权包括撤回公诉、追回公诉和变更公诉三项权能。撤回公诉(以下简称“撤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撤回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撤回公诉一直是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处理公诉案件的方式之一。但由于立法缺失,司法解释简约,导致撤诉实践做法不一,直接影响刑事司法的权威性、公正性。鉴于此,本文试在分析我国刑事公诉撤回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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