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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03 毫秒
1.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对一国之司法损害极大。如何遏制刑讯逼供已经成为众多学者讨论的一个热点问题,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倒置的角度设置相对符合当前中国司法现状的举证责任倒置程序对于遏制刑讯逼供将起到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2.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人员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折磨被讯问人的精神或肉体以获取口供的一种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禁止采用刑讯逼供非法获取口供。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古老而又野蛮的审讯方式依然存在,并成为我国司法体制的一颗顽固毒瘤,而诠释刑讯逼供产生的内在诱因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3.
刑讯逼供是指审讯人员对受审对象使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手段,逼取口供,并轻易相信,从而作出错误处理的一种非法行为。我们党和政府历来反对这种行为,主张办理案件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在《论政策》中指出:“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罗瑞卿部长在党的“八大”发言中强调:“严禁刑讯逼供,遵守革命法制”。1958年,公安部把不准刑讯逼供定为《公安人员八大纪律十项注意》的内容之一,毛主席1972年又针对“四人帮”的倒行逆施,尖锐地批评  相似文献   

4.
刑讯逼供罪中“致人伤残、死亡”的理解与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后半段规定,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应如何理解该规定,刑法学界主要有以下几种代表性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不是没有条件的,它必须符合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基本构成条件,即以行为人对被逼供人的伤残、死亡主观上至少存在放任的意志态度为必要。如果是处于过失致人伤残、死亡,似应以刑讯逼供罪的结果加重犯处…  相似文献   

5.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该行为严重的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为此,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专门的罪名,刑事诉讼法也列有专条,然而,法律的明文规定并不一定等于生活中的事实,从传媒报道中,我们不时可以听到刑讯逼供事情的发生,有些甚至闹到死人的地步,这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刑讯逼供之所以产生,我认为和法律制度、认识观念有很大关系.  相似文献   

6.
变相肉刑是刑讯逼供的行为方式之一,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变相肉刑是一个不真的事实,严重阻碍我国刑事法制文明建设。变相肉刑与肉刑两者并不存在实质区别,都是构成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都是对受刑讯者进行肉体和精神折磨。司法解释应当详尽列举变相肉刑的各种情形;应当废除司法解释中变相肉刑构成犯罪的结果条件;应当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应当实行刑讯逼供案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相似文献   

7.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尽管刑讯逼供为我国现行法律所禁止,可仍有个别侦查人员捧着"有罪推定"这个"法宝"不放,最终酿成冤案,不仅践踏了法律的公正与尊严,而且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积累了社会的负能量。刑讯逼供久禁不绝,除了法律制度、思想观念和社会等原因外,还有被忽略的更高层次的原因——逻辑原因。法律规定是逻辑要求的具体体现;刑讯逼供不仅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更是违反了逻辑的要求;侦查人员只有增强法律意识,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才能摒弃刑讯逼供,杜绝冤案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根据我国刑法第136条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对人犯实行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侵害的犯罪对象,“严禁刑讯逼供”、“论处”  相似文献   

9.
刑讯逼供是指在刑事审讯活动中对人犯施以肉刑或变相向刑逼取口供的野蛮行为。刑讯逼供的产生,有其一定的社会原因。它与一定的社会形态相联系,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最后终将退出历史舞台。一、刑讯逼供是封建制社会的必然产物首先,刑讯逼供是地主阶级实行恐怖统治的需要。这是其产生的阶级根源。封建制国家中,处于统治地位的地主阶级为了维护其反动统治,实现其对广大农民残酷的政治  相似文献   

10.
审讯工作的边界,从理论角度看应为不得侵犯嫌疑人的自由意志;从法律文本的角度看,应为不得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从案例角度看,应当高度重视法院已经做出的涉及肉刑和威胁的典型排除案例。  相似文献   

11.
拷讯,又称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中国古代拷讯的主体呈现出广泛性,具有审判权的主体也就具有了拷讯的权力。拷讯对象包括人犯、告人和证人。拷讯的启动包括以刑讯替代刑罚和法定必须刑讯的绝对启动,以及必须因为拒不供认、合理怀疑或连署审批的相对启动。拷讯的实施限度有:时间限度、刑具限度、次数限度和执行人限度。拷讯的终结指的是拷掠的停止,其原因为拷讯实现了预期目的,或者拷讯因为被刑讯人死亡、大赦、无罪、"赃状露验"或"限满"而没有继续的必要性。拷讯的责任体系包括绝对及相对的无责任;以及因为拷掠致死、锻炼成狱或违制拷掠而产生的相应责任。  相似文献   

12.
从"佘祥林案"看我国的刑讯逼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佘祥林错案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笔者认为,佘祥林错案之所以发生,其首要原因在于刑讯逼供.在我国明确禁止使用刑讯逼供时,为何这种野蛮的审讯方法还是挥之不去?笔者认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法治社会遏制刑讯逼供,就要求把观念落实到制度上,依靠具体制度来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论刑讯逼供罪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修改后的刑法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历来是实践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国家对此犯罪行为的打击十分重视,在此次刑法修改中刑讯逼供罪的立法规定相对变化较大。本文试从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伤残”的含义、刑讯逼供罪的转化和法定刑四个方面对本罪加以论述。一刑讯逼供的主体从理论上,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除此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是不…  相似文献   

14.
刑讯逼供是一种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也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原因之一。它和程序工具主义有着直接的关系。文章从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沉默权,非法证据的排除使用,对刑讯逼供行为的处罚不力等方面出发,论述了刑讯逼供现象产生的原因及其预防方法  相似文献   

15.
刑讯逼供罪是典型的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职务犯罪.作为本罪客观行为方式的“肉刑”,本质上系直接针对被害人身体的具有攻击性的暴力行为,而“变相肉刑”则涵盖一切能够直接对被害人产生精神强制而又不具有暴力外在形式行为.辅警等实际行使司法职权的人员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由于本罪不属于亲手犯的范畴,“特勤人员”等非司法工作人员也可充当本罪的共同实行犯.在犯罪形态上,本罪属于既成犯,不存在未完成形态;具备相应主客观条件时,本罪转化为相应的重罪.  相似文献   

16.
刑讯逼供是侦查程序中的一个顽疾,在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下,对刑讯逼供证明责任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刑讯逼供的证明具有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使得对其事实的证明十分困难。因此,应当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以期对遏制刑讯逼供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7.
当代中国的酷刑及反酷刑状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刑法学界的普遍观点,酷刑是指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之人,故意实施或者唆使、同意或默认他人实施使他人肉体上和精神上产生巨大痛苦的行为。按照这一概念,酷刑在当代中国不可能是合法的,只能是个别公职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滥用职权的一种违法行为。一、当代中国酷刑的表现形式(一)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行为刑讯逼供现象是中国当前酷刑现象的核心与焦点所在。近年来,随着司法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不断加强,一系列的刑讯逼供与暴力取证案件得以曝光,有关人员也受到法律追究。但是,刑讯逼供现象依然屡禁不止…  相似文献   

18.
刑讯逼供是对人权的践踏、法制的破坏。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刑诉法的修订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要求和措施,压缩刑讯逼供生存的空间,加大刑讯逼供的风险。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审讯人员自身素质的培训和提高,健全监督机制,加大对刑讯逼供的惩罚力度,也是遏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措施。  相似文献   

19.
刑讯逼供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行为。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行为却屡禁不止,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究其根源,有思想认识、价值、制度、实践等方面的原因所致。革除刑讯逼供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要从消除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加强相关制度的建设、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质量、强化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力度等方面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20.
在现代社会中,矛盾无处不在,各式各样的刑讯逼供是审问式诉讼的必然结果,也是特定角色之间—一案件直接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固有的矛盾体现。要想控制刑讯逼供须尽早确定无罪推定原则、证据排除规则,并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的权利。要想杜绝刑讯逼供产生的条件就要改革我国公安人事制度,改变现有的侦控分离的模式,加强对侦查工作的执法监督和制约,这是控制刑讯逼供的必要手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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