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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定义是整个刑事科学的基础性问题.犯罪原因和犯罪定义原因的分析,有助人们认识原本的犯罪,揭示犯罪的内涵,把握犯罪定义.犯罪一般原因的分析表明,犯罪的发生和存在是不可避免的,是被选择、被决定的结果;而犯罪原因的主体因素研究则告诉人们,犯罪原因的存在决定了一定主体的犯罪是必然的,是客观存在着的决定犯罪是否发生的"致罪系统"和"免罪系统"共同作用于一定主体的结果.在犯罪发生的机制中,行为主体的责任是相对的,这正是罪刑关系和刑罚谦抑的事实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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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蔽数字,指的是尚未被发现的、潜伏的犯罪数,即在客观上已经实际发生了的,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尚未暴露.或者已经暴露但还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的犯罪的数量。贪污贿赂犯罪黑数的存在却是一个不能回避的事实:它“存在于人们的感觉中,体现为安全感的缺乏;存在于人们的视角中,体现为对法律的怀疑与否定,使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中的作用苍白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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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生成模式与犯罪饱和性生成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生成模式可被设计为“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以“双重容忍度”来解释犯罪饱和性生成过程。预防犯罪发生的最便捷方式是控制“催化剂”因素,理想犯罪量是犯罪存在的最佳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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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构成要件地位在理论上能得到科学的论证。当犯罪构成从犯罪成立的意义上来定义时.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中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特征的必要要件,无犯罪客体则无犯罪。犯罪客体具有一定的法定性,它是客观实在的、反映犯罪社会危害性的价值要件。许多犯罪的犯罪直接客体需要通过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来概括,但是,若其犯罪直接客体已被确立下来.它具有反制作用,可以限制对犯罪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主体要件的实质解释。价值要件(犯罪客体)和事实特征要件(犯罪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存在着一个“互为反制定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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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权威性的定义。原因有很多,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在于恐怖主义犯罪是一个政治性很强的概念,也就是说,恐怖主义犯罪跟意识形态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一点是恐怖主义犯罪区别于普通刑事犯罪的重要特征。所谓“恐怖主义犯罪”,对于一些定义者来讲,他们认为这是名副其实的“恐怖主义犯罪”;而对于另一些定义者来讲,他们要么不被认为是犯罪,要么认为这只是一些非恐怖主义犯罪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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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信息--兼与犯罪全息论者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被定义了的认识系统。犯罪信息是表征犯罪内部各要素之间联系的消息、情报、数据或信号,其特点是一般信息特征的具体化实用化。犯罪系统相对开放时,可形成暂时的耗散结构;但其总体上的封闭性,会使熵值不断增大。犯罪系统的所谓“犯罪全息”论,并无相关的证据证实,侦查还需找寻不完整信息去拼接案件事实。产生、捕捉、利用犯罪信息的关键因素是人之能动性,收集犯罪信息时不我待,应不遗细微之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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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构成性地位决定着犯罪构成的体系编排。犯罪客体具有超规范性、价值性,即使诉讼中无独立证据,但由于它可以校正犯罪的边界,对于犯罪成立仍是不可或缺的。事实与价值是分立的,犯罪成立的要件也应是双层体系,即第一层是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第二层为犯罪客体。犯罪客体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犯罪故意的通说定义以结果为本位、以知—意为内容,缺陷明显,应当表述为:行为人明知构成事实而任容该事实的发生或自觉实行构成行为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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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典化和刑法法典成熟化是刑事立法现代化的一种趋势;对犯罪概念应坚持形式定义与实质定义的结合与统一;刑法上主要有两种犯罪分类方法,一是根据犯罪的性质,一是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构成可以分为法定的犯罪构成与现实的犯罪构成;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法人犯罪主体时,应当对其内涵予以正确界定;犯罪客体是犯罪主体的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它既是犯罪的组成部分,又是犯罪构成的组成部分;应在刑法上规定罪过的概念并坚持“无罪过不为罪,也不受刑罚”的罪过原则,罪过不仅指故意与过失,而且还包括其他因素,罪过不仅有存在与否的区别,还有程度的差别;“持有”作为犯罪行为的形式,通常表现为作为,但有时也表现为不作为,甚至表现为两者的交叉,因此把它视为犯罪行为的第三种形式亦未尝不可;国家对犯罪人及其犯罪行为的评价和判断,属于刑事责任的内容;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由组成要素的性质、数量、结合方式三个因素决定,研究犯罪和犯罪构成的质变与部分质变,可以以此来构建刑法分则理论新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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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及与刑事犯罪的斗争,已经历史性地进入了新阶段,作为突出侵财型的盗窃犯罪更不例外。“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盗窃犯罪,正随着整个社会生活所受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层次的刺激和影响而发生着前所未有的变化;其量的猛增与质的恶化及其辐射力、影响力到了一种过去不能比拟的程度。无论是作案主体还是作案动机,作案形式还作案手段,犯罪成员还是侵害对象,盗窃犯罪本身还是作为该罪种温床的社会丑恶现象,都出现了有别于以前的特点,其原因也已不再是“为解饥寒”的单一欲望或社会某些部门管理防范机制的疏漏。本文从法理学及心理学、教育学、逻辑学、哲学的角度,以现状、特点、原因作为分析线索,对当今盗窃犯罪这一微观领域进行了较全面的考察,并通过提出“以严治乱”和“主体自我控制养成”等长期效应的对策思想,以期对盗窃犯罪实行标本兼治提供一定科学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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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危险的行为,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任何犯罪必然导致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只有为主观故意所认识的危害结果才能纳入犯罪构成体系,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危害结果的刑法功能通过对犯罪的分类体现出来,我国刑法学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这源于对危害结果概念认定的摇摆。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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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的路径选择--兼论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是最古老的社会现象之一,由于它的特殊的社会危害性,很早就引起了人们对它的研究,而研究犯罪的终极目的是“因为有犯罪,并且为了没有犯罪”①,即从社会上预防和减少犯罪。依据原南斯拉夫犯罪学家帕施奇给犯罪学下过的定义“犯罪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犯罪而把犯罪作为社会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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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客体的内容是指一定主体的权利或利益 ,而不是社会关系 ,它由犯罪对象来表明其客观存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对象的社会或法律属性。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统一于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之中 ,是犯罪客体要件下面的独立要件。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一样 ,在犯罪构成体系中处于共同要件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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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时代日益增多的轻罪犯“复归社会难”的问题亟待解决。“非犯罪化”“犯罪附随后果规范化”以及“前科消灭”等对策提议均存在一定短板,目前宜先从限缩犯罪信息的获知途径进而淡化前科歧视效应入手。就前科报告制度而言,应将前科与前科报告义务进行分离以实现犯罪信息获知途径的限缩,即有前科者未必有前科报告义务。被法院宣告有罪即有前科,而前科报告义务的前提——“受过刑事处罚”意为“执行过刑罚”,故被免予刑事处罚之人以及顺利度过缓刑期之人虽有前科但无前科报告义务。就犯罪记录制度而言,为缓和犯罪记录登记制度与公布制度规范目的之间的内在冲突,犯罪记录的登记内容与公布内容应具有不一致性,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与封存制度能够为这种“不一致性”提供制度支撑。进而,犯罪记录登记需全面、查询应受限、封存宜扩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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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普通刑事犯罪案件中,强奸罪是争议较大的常见罪名之一,这些争议除了“强奸”行为定义模糊、犯罪主体过窄、量刑起点偏高以外,还在于某些“强奸”行为是否具备强奸罪构成要件的典型特征,如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否发生了性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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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犯罪案件数量多,所占比重大,逐渐成为城市犯罪的主体。导致流动人口犯罪多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个体因素相互杂糅,在各自范围内都对流动人口犯罪的发生产生一定影响。防治流动人口犯罪,重在预防,需做到预防与治理相结合。由此,转变刑事制裁观念,提倡积极预防,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尤为必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