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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法律行为合法性之唯物辩证观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行为的合法性,从本质上、理论抽象上、原则上、以及法定模式上讲,是永恒的、完全的和无条件的,并且存在于法律行为存续期间的始终。此即所谓法律行为合法性之绝对论。法律行为的合法性是法律行为所固有的合理性之本质反映和法律表现。所谓法律行为的合理性,它是行为主体的平等性、行为内容的对等性、行为方式(意思表示)的自觉性、行为原则的自望、诚信、公平性以及行为结果的互惠互利和社会财富增益性的总称。这种合理性不仅存在于法律行为,也存在于人类的财产、人身关系按照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其社会效力的一切意效行为。由于人类对财产的需求和不同爱好是永恒的,人类社会财产关系  相似文献   

2.
准共同侵权行为初探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准共同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或纯粹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但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几个行为人之间之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产生的。第二,行为人共同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成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几个行为人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但彼此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属于行为人共同的危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叶知年传统民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侵权行为。其中,共同危险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由此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者不乏其例。但我...  相似文献   

4.
王雷 《法学评论》2014,(3):62-71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是指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的,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律调整范围之外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相似文献   

5.
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各种观念也相应地产生了翻天覆地的改变。性观念就是其中一种。尽管如此,通奸行为自我国古代起,乃至今日,依然是一种被社会大众所摒弃与不耻的行为。然而,在不考虑道德与伦理的因素,纯粹从立法的演变考察通奸行为的法律规制,这种社会现象却渐渐从法律的严厉桎梏下摆脱出来。通奸行为虽然挣脱了刑法的枷锁,但其与我国在侵权行为领域的立法到底是否存在关系?如果存在,这种关系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考虑到通奸所涉及的一系列包括道德、伦理与法律的问题,本文将从通奸的定义入手,对社会现实中两种最为常见的通奸行为进行讨论,并结合英美法系立法的相关规定,尝试对不同类型的通奸行为与侵权行为的关系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王雷 《法律科学》2014,(6):42-51
民法学视野中的情谊行为包括纯粹的情谊行为和转化形态的情谊行为。纯粹的情谊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而是处于"法外空间"的纯粹生活事实,法律不应当过度介入这一社会生活层面的关系,否则将使得社会生活规则被破坏殆尽。情谊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能转化为受民法调整的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法内空间"。广义情谊行为中的情谊合同、情谊无因管理、情谊侵权行为是纯粹的情谊行为的转化形态,也都已属于民事法律事实,进入民法的调整领域。爱需要法律,法律在规制爱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协调,以妥当界定"法外空间"与"法内空间"。民法面对情谊行为应该保持谦抑的态度,民法通过相应的技术调整手段实现对情谊行为施惠者的宽容、鼓励和必要的引导。  相似文献   

7.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8.
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透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见义勇为行为在不同的主体之间具有不同的民法属性,见义勇为者与受益人之间属无因管理;见义勇为者与侵权行为者之间属侵权行为法律关系;见义勇为者与国家间属行政补偿关系。只有科学分析见义勇为各当事人彼此间的法律责任,才能有效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就民事权利的保护而言,作为权利宣言的民法典首先是从预防功能来体现商品交换的行为规则的,而作为负面调整的民事责任则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的恢复原状之法律机制.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从其立法目的,从特殊侵权在社会生活的扩展以及随之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归责原则的变化,足以证明其在本质上就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来说,其实就是消费领域的侵权责任法.  相似文献   

10.
不法侵犯他人权利,并致他人以损害的行为,称为侵权行为。有关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构成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部分——侵权行为法。我们平常说,侵权行为法渊源于罗马法。但是,迄今发现的比罗马法更为古老的法典,例如汉穆拉比法典上就已经有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此看来,成文的侵权行为法的历史至少可以追溯到四千多年以前。在人类社会初期,对个人所加的侵害行为只是引起受害者及其血亲的复仇。  相似文献   

11.
义工行为侵权责任制度研究--以义工行为法律关系为基础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波  蔡峰华 《法学论坛》2004,19(3):108-112
随着社会的快速变化,义工已经成为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应该有所作为.但是,从目前来看,义工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法律概念,义工行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也并不明晰.在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义工概念已经开始受到关注,因此,有必要对义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研究.同时,应关注义工行为发生的侵权问题.而以义工行为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出发点,进而探讨其侵权行为责任承担问题,不失为一条有益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一、对法律关系客体的几种不同见解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解放前我国法学者多是只讲“权利客体”,如:1.认为人之生命身体自由名誉为权利之客体,其最重要者,则为物。2.认为“权利之客体者,依法律之保护以满足人类生活之资料者也。……权利之客体为物”。  相似文献   

13.
关于侵权行为地法适用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当今国际私法上的地位 侵权行为是仅次于合同的债的发生原因。在关于侵权行为的国际私法领域内,侵权行为地法长期以来一直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影响下,侵权行为之债依侵权行为地法早已成为各国立法的通例。从传统国际私法观点看,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对于解决侵权行为法律冲突起着普遍的决定性作用自不待言,就是在二次世界大  相似文献   

14.
不当得利中返还利益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前言 社会生活千姿百态,关系复杂。法律要实现对社会关系之调整,方式不外有二:一是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一是法律行为调整方式。二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中法律结果由法律直接规定而无意思自治之适用余地。不当得利为事  相似文献   

15.
吴汉东 《现代法学》2013,35(1):37-43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权利具有本原权利与救济权利之分,但两部法律在功能目标与保护对象方面有相通之处。我国的竞争立法,应采取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与规制限制竞争及垄断行为的分别模式,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主体范围,注意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相关民事立法的衔接和协调。在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方面,可考虑增加侵权行为认定的概括式条款,同时着力解决网络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面临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  相似文献   

16.
鉴于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不同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将侵犯网页作品版权而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分为两大类并逐一讨论。第一类仅涉及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通过分析和比较现有的一些观点,从网页与作品的关系出发,讨论了如何正确运用著作权法保护网页版权,并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提出相关建议;第二类涉及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分析了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网页克隆行为时存在I@fq题,从宏观上提出了解决策略。  相似文献   

17.
我国《民法通则》仅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及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但对准共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未作明确规定。而现实生活中准共同侵权行为屡见不鲜,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亦呈不断上升之势,因法无明文规定,实践中对由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诉多置之不理,从而影响了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笔者试就准共同侵权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作些探讨。一、准共同侵权行为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所谓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实施的行为均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性,其中一人或部分人的行为致人损害而又无法判明谁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从这一定义分析,笔者认…  相似文献   

18.
柳经纬 《法学》2006,(12):40-50
添附中的求偿关系,在传统的民法中均被定性为不当得利,但是其与不当得利之间存在着诸多区别,最为显明的是添附一方取得新物所有权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添附中的求偿关系,不属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四种典型之债,应属于非典型之债。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的存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问题,从一个侧面回应了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关于是否应设立债法总则的争论,设立债法总则不仅对于合同、侵权行为等典型之债具有意义,对于添附中的求偿关系等非典型之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9.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相似文献   

20.
<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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