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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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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工友》2014,(2):26-27
正《工友》编辑部:我15岁的儿子去年退学后到一家企业做配料工,由于不熟悉操作规程,右手不慎被输送机的传送带绞伤。作为母亲,我要求该企业给予工伤待遇,但对方却以我儿子尚未成年为由,屡屡拒绝。请问:未成年人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蒋艾萍蒋艾萍读者: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这  相似文献   

2.
农民进城务工, 往往不知道招用单位是否具有用工资格,发生伤亡后,非法用工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招用人员伤亡后如何进行赔偿,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  相似文献   

3.
罗先猛 《重庆工运》2005,(11):48-48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县劳动保障局组织工会、团委、公安、工商等部门于2005年1月9日至10月19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相似文献   

4.
近日,长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成功查获一起违法使用童工案件,两名未满16周岁学童被送回原籍。2003年5月23日上午,长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县某棉絮加工店有使用童工现象。执法人员当即派遣两便衣进店,发现两名稚气未脱的男孩正在暗无天日的地下室从事棉絮加工。监察大队快速出击,强制带走两名男孩,依法进行询问。经查,该  相似文献   

5.
《农村青年》2008,(5):55-55
问:现在我想离婚,并想让女儿跟我生活,她爸爸每月给抚育费。请问,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中规定,一般给付至子女18周岁为止。同时法律还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相似文献   

6.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10个方面给劳动者带来了福音。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新规定告诉人们,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不仅要责令限期退还,还要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相似文献   

8.
《工友》2004,(5)
左秀林同志:《劳动法》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劳力字[1992]33号《企业直管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离、辞职、  相似文献   

9.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陶沙 《工友》2009,(3):30-31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可在网上查询)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该规定。  相似文献   

10.
《工友》2007,(1):9-9
2006年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劳社部发[2006]46号”文件,即《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统到2008年底,全国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基本建立全国劳动用工信息基础数据库。  相似文献   

11.
《工友》2002,(2)
提醒一:劳动者随意跳槽不行了《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跳槽前30天应告之企业,但现在仍存在着员工想走就走,以致给企业经营造成被动的现象。新出台的《劳动合同规定》中明确:“劳动者违反提前30日或者约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就  相似文献   

12.
《工友》2008,(9):28-30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这是旧规定中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中对此规定的些许变化似乎更体现立法的科学与进步,"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于是乎,问题来了!当劳动关系跨越新旧法时,经济补偿金是分段计算(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适用不同的规定?还是合并计算,直接适用新法?无论是置身事内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还是专业懂行的劳动法律人士,我们都能听到各个群体内部不同的声音及反响。  相似文献   

13.
《时代风采》2011,(7):21
6月10日起至月底,昆明市将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暨工资性增长大检查。对欠薪逃匿、有能力支付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拖欠工资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专项检查针对招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施工工地的检查将做到全覆盖。  相似文献   

14.
《工友》2012,(2):29-29
《工友》编辑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农村户籍劳动者在达到60周岁开始享受新农保养老金(每月约55元基础养老金)时,用人单位能否依据该条款与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相似文献   

15.
最近,淄博市有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用人单位擅自招用农村劳动力而未办理招用手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欠缴养老保险费;欠缴失业保险费。针对上述问题,有关部门已下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为了解决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建议:第一,切实加大劳动执法工作力度。劳动执法检查重点从国有、集体企业,向外商投资、乡镇(村办)企业、私营企业延伸。对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确定一年之中分期分批进行拉网式检查…  相似文献   

16.
“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17.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一条为指导用人单位依法正确行使裁减人员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严重困难企业标准,确需裁减人员的,...  相似文献   

18.
《中国工运》2007,(2):23-23
南通市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南通市用人单位欠薪预警试行办法》规定,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用人单位欠薪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填报《用人单位欠薪情况报告表》,自拖欠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书面报告,并提出处理方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进行跟踪,督促用人单位支付或补足所拖欠工资部分。对列入欠薪预警监控名单的用…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   

20.
<正>5月19日,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征求《昆明市禁止价格欺诈行为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办法》除根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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