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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务工, 往往不知道招用单位是否具有用工资格,发生伤亡后,非法用工单位往往推卸责任,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最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第19号令《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了非法用工单位招用人员伤亡后如何进行赔偿,该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消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非法用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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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少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切实维护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按照县委的统一安排,县劳动保障局组织工会、团委、公安、工商等部门于2005年1月9日至10月19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一次“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执法检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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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长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成功查获一起违法使用童工案件,两名未满16周岁学童被送回原籍。2003年5月23日上午,长阳县劳动监察大队接群众举报,称县某棉絮加工店有使用童工现象。执法人员当即派遣两便衣进店,发现两名稚气未脱的男孩正在暗无天日的地下室从事棉絮加工。监察大队快速出击,强制带走两名男孩,依法进行询问。经查,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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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从10个方面给劳动者带来了福音。招工不得收押金扣证件《劳动合同法》第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新规定告诉人们,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收取财物、扣押档案或其他物品,不仅要责令限期退还,还要处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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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5,(4)
从《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用工单位的条文内容分析,用工单位首先应当是合格的用人单位,只是其在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时才被称为用工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所确定的用工单位范围小于劳动法中用人单位的范围。在实践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单位不仅有我国的企业,还包括外国机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无论是境内外派就业还是对外劳务输出,都涉及到国外法律的适用,显然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适用上存在着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中对劳务派遣的规定完全不适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大量使用派遣劳动者,现阶段,法律应当明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可以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同时明确限制用工岗位,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家政服务人员适用劳动法需要考虑家政劳动本身的特殊性,当家政服务公司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被派遣到用户家中从事家政服务时,劳务派遣的一些法律规定可以适用。重新审视劳务派遣用工方式,进行专门立法应当是未来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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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什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全文可在网上查询)已经湖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5月8日起施行。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该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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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罚”罚期止于何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工友》2009,(8):34-36
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我们简称其为“双倍工资罚”)该条款用意明显,即督促用人单位用工应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将遭受“双倍工资罚”。“罚”并非目的,只是为了给单位敲个钟、提个醒,引导其行为合乎规范。一年多的实践证明,该条款作用显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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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工会干部学院学报》2007,22(3):64-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经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