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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主义作为一种制度和理念,资本主义可用,社会主义也可以用。在社会主义时期,要利用市场经济,也必须利用宪政主义。在东方社会,宪政主义是马克思主义的本质性要素,社会主义可以称为宪政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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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联邦宪法的制订开始,美国政治思想和社会倾向一直分为两大派:民主主义和自由宪政主义。无论是政治斗争还是学术交锋,整个美国历史都贯穿着这两大派别的竞争与妥协。一开始以杰弗逊为代表的民主主义和卢梭一脉相承,主张人民及其选出的议会代表——或更准确地说,他们中的多教——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以麦迪逊(尽管他后来在政治上曾和杰弗逊站在一边)为代表的宪政主义则继承了洛克与孟德斯鸠的自由主义,更为注重保障个人——尤其民主社会中的少教人——的基本权利,并要求对政府权力加以种种限制以达到某种平衡。如果前者更重视在传统意义上的普通法律的最高效力(杰弗逊甚至认为宪法也应该和普通的法律一样,每二、三十年“再来一次”),后者则更倾向于认为任何政府行为——包括立法行为——都必须受到某些更高的道德规范之约束.不论它们是不成文的“自然法”或基本的民族思维习惯,还是成文宪法所体现的某些因司法解释而变得相当确定的基本原则。马歇尔大法官为司法审查所建立的里程碑——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①为美国模式的宪政主义奠定了基础,并正如杰弗逊主义者所要反对的,它把控制宪法意义的最高权力交给了经常不是由人民直接选举出来的(因而相当独立于他们的)法院。马伯里模式在世界各法治国家(包括美国本身)受到了广泛争议,但它仍然代表了一种似乎不可抗拒的潮流。尤其在两次世界大战之后.各法治国家先后采取了这种或那种形式的宪政审查体制。当然.这并不表明民主主义就将退出其“历史舞台”。事实上,这种哲学已经不只是“左派”的专利;有趣的是.法院内部的保守派现在经常用它来攻击司法判决历年来以宪法的名义创造的宪法文本并未明确提到的各种“自由”或“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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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海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18(1):129-136
自19世纪以来,议会至上原则一直是英国宪政实践与理论基石,这在作为英国司法审查之依据的越权无效原则中体现得尤为突出。但越权无效原则存在自身的局限,在对该原则的批判过程中,普通法宪政主义要求将法治而非议会至上原则作为法院司法审查的基础,因为议会同行政一样有可能侵犯个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普通法和普通法法院则在保护人权、践行法治精神方面具有议会和行政所不具备的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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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统回顾了宪政主义在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作者认为,广泛的政治与经济条件使得德国的政治精英们有可能以象征性的效果将他们伟大的立法传统玩弄于掌上——追溯既往地将“临时的”《基本法》造就成与这个国家的纳粹过去势不两立的重大标志.作者称此类案例为战胜者的场景(它与德国经历灾难性战败的场景形成对照)。尽管如此,在反对迪雅滋政权的革命斗争中,卡兰萨宪法继续作为墨西哥人民肯定其主权的标志。在同一时期中,美国最高法院基本上起着协调法庭的作用——拒绝将《人权法案》推及各州,以便协调联邦政府为建立一个凌驾于各州之上但优势又不确定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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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历来是美国全球战略锁链上不可缺少的一环 ,非洲的宪政发展很早就受到美国宪政思想和政治体制的影响。 2 0世纪 90年代后期 ,非洲许多国家的宪政随着美国在全球推行政治民主化运动而出现重大转型 ,美国的宪政对非洲国家的宪政影响突出地体现为四个方面 ,即人权观念 ,联邦制 ,总统制与政党制以及司法审查制度等方面。通过分析采纳美国模式的原因和后果 ,可以看出非洲的宪政发展依然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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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主义宪政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般意义上的宪政,应是以宪法存在(即立宪)为前提,以宪法的不断完善(即修宪)和宪法在国家生活、社会生活中的真正实现(即行宪)为基本标志和基本内容的政治制度。我国的社会主义宪政,是伴随着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开始的,至今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宪政之路。1982年宪法颁布和实施至今,是我国宪政建设的最好时期。今后我们要继续推进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以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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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是民主前提下的一种治国理念,它要运用到治理国家上还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制度。宪政制度是一个体系,它不仅是法律制度,而且还包含了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因素。建设法治国家、宪政国家是我们的必然选择,宪政制度的建设不仅要解决法律制度的问题,还应当考虑人文因素、自然资源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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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宪政既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宪政,也不同于所谓的"新宪政"论,它是以规范和调控社会公权力为核心的宪政形式。国家公共领域和社会公共领域并存的公共领域二元化结构是社会宪政的社会学基础,社会公权力和人性尊严的密切相关是社会宪政的价值论基础,人性的善恶双重性是社会宪政的人性论基础,国家宪政对社会宪政的兼容性是社会宪政的政治学基础。在价值层面,社会宪政遵循民主、法治、人权的基本理念;在制度层面,社会宪政主要由社会民主制度、社会公权力制约制度和社会公权力保障人权制度构成。在全球"社团革命"浪潮冲击下,社会宪政是我国宪政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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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品经济的薄弱与自然经济的发达、我国传统文化对宪政核心价值的偏离以及宪法的实际运行情况等经济、文化和现实的原因,导致了我国宪政意识的缺位。为了培育公民的宪政意识,必须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保障宪法实施,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构建宪政意识的经济基础、政治基础、司法基础和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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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runabh Khaitan 《The Modern law review》2019,82(4):603-632
About 37 state constitutions around the world feature non‐justiciable thick moral commitments (‘constitutional directives’). These directives typically oblige the state to redistribute income and wealth, guarantee social minimums, or forge a religious or secular identity for the state. They have largely been ignored in a constitutional scholarship defined by its obsession with the legitimacy of judicial review and hostility to constitutionalising thick moral commitments other than basic rights. This article presents constitutional directives as obligatory telic norms, addressed primarily to the political state, which constitutionalise thick moral objectives. Their full realisation—through increasingly sophisticated mechanisms designed to ensure their political enforcement—is deferred to a future date. They are weakly contrajudicative in that these duties are not directly enforced by courts. Functionally, they help shape the discourse over a state's constitutional identity, and regulate its political and judicial organs. Properly understood, they are a key tool to realise a morally‐committed conception of political constitutionalis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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