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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分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6):92-96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纳入法律规定,将其从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上的义务,从而使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成为侵权行为,并对该行为的民事责任及民事制裁作了相应的法律规定。但是我国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不够具体,并且在对违反该义务的行为的制裁等方面还存在不足,应在以后的法律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2.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38-43
夫妻扶养义务不仅仅限于物质上的金钱给付义务和精神上的关心照料义务,还包含救助义务。而且其与救助义务水乳交融、不可分离。夫妻扶养义务不属于基于密切关系形成的重大道德义务,而是刑法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之一的"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相似文献
3.
付泽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6)
夫妻忠实义务是指配偶不为婚姻外之性交,负有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夫妻忠实义务值得大力提倡。法律规定夫妻忠实义务很有必要性且意义显著。当前我国关于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立法还存有缺陷,应当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4.
杨培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8(6):73-75
“空床费”一案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轰动,引发了学界对夫妻同居义务的探讨。同居是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应有之意,婚姻本身就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法律只需要对诸如重婚、家庭暴力、遗弃等侵犯他人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严惩,法律应止步于卧室之外,对于同居义务,法律不宜做硬性的规定,完全属于夫妻意思自治的空间范畴。 相似文献
5.
童航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4,(6)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就夫妻忠诚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后果进行约定的协议,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最终并未对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做出规定,致使司法实务依旧在自由裁量权内探索。事实上,夫妻忠诚协议徘徊于意思自治和法律强制之间,故对其效力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而应作类型化分析。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类型取决于其具体内容,受制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的特别规定,在此基础上厘定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具体类型边界是一可行路径。 相似文献
6.
周利民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2):70-72
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是指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和不得为第三人利益伤害夫妻权利的义务。我国新婚姻法确立夫妻忠实义务是社会主义一夫一妻制在法律上的客观要求,是我我国社会现实的要求,是爱情婚姻本身的要求。它的设定非常必要,也非常及时。 相似文献
7.
试析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梦潇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5)
新婚姻法对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合符法理及现实 ,但在实施过程中应注意法律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9.
陈玉玲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28-30
本文就配偶权中夫妻同居义务与忠实义务的立法规定及争议的不同观点进行了剖析 ,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论证了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的新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提出对配偶权侵害的法律认定和处理的设想。 相似文献
10.
婚姻关系中忠实义务不是从来就有 ,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人类文明程度不断提高过程中产生 ,是人类理性的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在婚姻关系中 (特别是夫妻关系 )中概括性的体现。忠实义务既是一个道德问题 ,也是一个法律问题 ,因为基于婚姻关系既是伦理的共同体 ,又是法律上的共同体这一双重属性所致。但是必须提出 ,忠实义务既不是“从一而终” ,也不是双方的“卖身契”。忠实义务是夫妻双方平等所负的义务、责任 ,违反忠实义务 ,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1.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与第64条对股东直索责任采“连带责任”提法,但对究竞为何种连带责任却语焉不详,由此形成学界争议。直索责任的性质问题在本质上是共同连带责任与主从连带责任的制度抉择,是法律对于选择权的不同配置。在由两种责任方式所构建的不同博弈模型中,可观测到债权人与股东各自如何作出不同的行动决策并进而导致何种结果,从而得出共同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切合制度目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刘海云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21(2):110-116
因为连带责任有加重债务人责任之嫌,故连带债务不能推定,只有在法有明确规定时法院才能判令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司法实践中,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法院的判决多认定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官造法必然对案件的处理产生不公正,加重了债务人的负担.文章对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等有关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一些立法、司法建议,进一步论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其实践意义,使其有益于司法需要. 相似文献
13.
单位共同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剖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申君贵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4)
单位共同犯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和理论的一个发展,文章对单位共同犯罪的特征、形态、责任,在与自然人共同犯罪进行比较的基础上,作了具体剖析 相似文献
14.
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主体及其责任之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永强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3(2):17-20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立法上虽有所体现,但一直未予明确是一项独立的民事责任形态,关于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的法律适用规则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司法审判实践也未形成统一的做法,这一问题逐渐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本文通过对不真正连带责任基础理论的探究对在不真正连带责任诉讼中被告主体及其责任之确定进行粗浅探析。 相似文献
15.
郭林虎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0,(3):64-69
贤良治国是一切良好政治的根本。我国历朝都非常重视选拔贤良的制度建设,确立了荐举和科举并行的选贤体制。在数千年的政治法律实践中,荐举已发展成为一套相当完备的任官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6.
李雅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1(1):73-75
共同犯罪成立条件中的“二人以上”并非只能是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同样可以与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一道,构成共同犯罪。但是,由于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而阻却有责性,因此法律不予追究。认定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构成犯罪的目的,实质上是为了利于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共犯的责任的追究,以便合理的处理案件。 相似文献
17.
再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是一种同主观罪过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刑事责任承担模式,其以行为的外在形式对行为来进行定性,排斥了主观罪过对定罪的意义。这种模式背离了我国传统刑法上坚持的主观与客观想统一的原则,无法实现公正,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其本质是一种客观归罪,严格责任的适用代价过于高昂,也不符合世界刑法非犯罪化的潮流与趋势。因此,我国刑法不宜采用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8.
刘丰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69-72
<民法通则>虽然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危险责任做出了规定,但由于采用了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不仅立法过于简单、封闭,而且与特别法中关于危险责任规定的冲突异常严重.立足于实践,我国未来的危险责任立法应抛弃具体列举的立法模式,坚持一般条款立法模式的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应当回归危险责任体系,并适用元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最后,应完善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切实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19.
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抑或道德责任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闫小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5):19-21
公司是一个经济性组织,应始终将营利放在首位。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认识到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公司也应兼顾对非股东的利益相关者承担的社会责任,但这仅构成公司的道德责任。公司法中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为提倡性规范,即使违反,公司也不因此承担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0.
杨善长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4):74-83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