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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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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甬建发(2018) 180号各区县(市)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18年11月28日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发展环境,改善人才安居条件,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 42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政府使用财政资金或提供优惠政策,为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人才解决居住问  相似文献   

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6甬人社发[2019]74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本土人才培养升级奖励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相似文献   

3.
正甬人社发[2019]4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社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社、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经信厅、浙江省教育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博士后工作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120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甬党发[2018]4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中资助政策的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相似文献   

4.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2甬人社发(2019) 29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市直各单位,在甬部省属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5.
正一、政策出台背景和目的《宁波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筹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的配套办法,是为更好地规范我市人才安居专用房的筹集管理工作而制定出台的。二、政策制定依据《关于加快推进开放揽才产业聚智的若干意见》(甬党发[2018]42号)、《关于构建集中财力办大事财政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19]59号)、《宁波市人才安居实施办法》(甬建发[2018]  相似文献   

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3甬人社发[2019]75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 43号)精神,为保障精减退职人员的基本生活,使精减退职人员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而相应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09甬人社发(2019)54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进一步推进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激发企业等主体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积极性,现将《宁波市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19-0014甬人社发[2019]76号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44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  相似文献   

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0-2018-0008甬民发[2018]150号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大榭开发区民政局,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社会事务管理局:现将《宁波市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甬人社发[2018] 123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现将《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3日宁波市专家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3-2021-0003甬人社发(2021) 11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1年4月22日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运行管理绩效考核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宁波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和服务,  相似文献   

12.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8甬建发[2019] 96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房产市场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市建设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 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3.
正甬建发[20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促进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月6日  相似文献   

14.
<正>甬人社发[2014]56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相关待遇标准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  相似文献   

15.
正甬人社发[2021]27号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为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人社执法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甬人社发〔2014〕17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及《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为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一、参保范围对象(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地进甬建筑施工企业)承建的建设项目及其参与项目建设的从业人员。本办法所指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  相似文献   

17.
甬人社发[2013]164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旋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渝人社发[2011]23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似文献   

19.
<正>甬水排[2019]6号各区县(市)及园区住建局(综合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鄞州区水利局,市供排水集团,市水务设施运行管理中心:为切实加强已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与保护,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42号)要求,结合实际,划定宁波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甬人社发[2015]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区一岛”管委会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具体如下:一、调整市辖各区(含宁波保税区、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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