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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5甬房公委[2019]3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指导目录及有关材料的通知》(建法发[2018]85号)精神,让更多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  相似文献   

2.
<正>东府[2015]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5年1月14日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支持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3.
<正>津公积金委〔2015〕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满足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消费需求,加大对住房消费支持力度,现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20%的首付款;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及其他符合我市购房条件的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价款30/%的首付款。二、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80万元。  相似文献   

4.
正津公积金委[2016]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政策通知如下:一、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停止向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相似文献   

5.
二○一三年八月十三日宁政规字[2013]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  相似文献   

6.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9甬建发[2019]108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国开银行宁波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宁波(市)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宁波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宁波分行,邮储银行宁波分行,宁波银行、东海银行、通商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宁波分行,省联社宁波办,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各外资银行宁波分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建筑业企业,各建设监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护资金安全,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宁波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和《宁波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7.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相似文献   

8.
甬政发[2009]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宁波市限价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9.
湘建房〔2008〕460号HNPR-2009-16001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监察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0.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11甬建发(2019) 121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服务  相似文献   

11.
<正>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  相似文献   

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专利管理机关、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总公司专利管理机关:为贯彻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推进我国企业专利工作,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现将《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3.
<正>甬经信技改[2017]134号各区县(市)经信局、财政局,各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现将《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7年7月24日宁波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重大工业投资项目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培育新型制造模式,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7]1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  相似文献   

14.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商业银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现将《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住房置业担保公司提供的住房置业担保,是担保方式的一种补充,担保公司不得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接受住房置业担保,不得干预银行建住房[2000]108号的正常信贷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强制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住房置业担保。二、各地执行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相似文献   

15.
湘建房〔2008〕461号HNPR-2009-16002各市州房(地)产局、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规划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监察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统计局: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统计局令第162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6.
正甬建发[2019]2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市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工作,促进落实建设工程各方主体责任,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保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9年1月6日  相似文献   

17.
甬质标发[2013]29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宁波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8.
正甬科合[2019]105号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产业技术研究院:为了高站位、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加速研究院科技成果产出,根据《关于加快产业技术研究院发展改革的若干意见》(甬党改[2019]6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宁波市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9.
<正>甬建发[2017]9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我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委制定了《宁波市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全市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系统建成投用前,各地应采取手工方式备案,系统建成后再录入相关备案信息。在备案过程中,应做好对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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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银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建金[2009]160号)的规定,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资金的财务管理,我部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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